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一:不斷以槓桿堆疊籌碼

在今年上半年行政院研考會vision 2020網路活動中,我們曾在家園頻道(http://land.vision2020.tw)撰寫了一系列有關國土規劃與建設的文章(已收存到老莊部落格http://eugenetaipei.blogspot.com),並在若干文章中說到將找機會提出對於失業、弱勢族群和社會福利問題的看法。由於這些問題和社會經濟系統的運作息息相關,所以我們將討論範圍擴大為「經濟發展與失業救助」,先從經濟系統談起。

A. 商品(包括生物和無生物等所有被人類交易的東西)

從某個角度看,人類的經濟活動係為了生存或生活得更好而「從事商品的處理和交易」。為什麼要處理和交易那些商品?因為那些商品在現在或未來、間接或直接,能夠滿足人類各種需求。

B. 市場

市場是供給和需求進行交易的場所。

C. 價值與價格

商品對需求者產生的效用叫價值,而價格由供需雙方之同意決定。賣方對於新出廠商品的訂價思考通常自成本出發:以製造成本(已分攤研發、公司管理等投資與費用)加上運輸、倉儲、保險、行銷、交易等費用,再加合理利潤為議價基準點;舊品則以原買價減折舊代替製造成本。但在市場競爭中,買賣雙方為了極大化己方的利益,商品成交價格通常不會是那個議價基準點,可能高得多、也可能低得多。

D. 實體與籌碼

人類老早就使用籌碼進行商品交易了。各國政府發行貨幣做為代表購買力的籌碼。許多實體亦各有代表它的籌碼:像人的身份証、護照、資格証書…;物件的所有權狀、使用契約、抵押契約…;債務的債券、借用契約…;企業的股票等等。如果没有籌碼,交易難以進行。

為了滿足人類的避險需求,保險商對於人身和各種商品提供各式保險,像壽險、疾病險、意外險、火險、水險、兵險、失竊險…,並且針對各項保險的要約權利發行保單(籌碼)。

理論上所有「權利」的所有人都可以發行代表其權利的籌碼–通稱証券,在市場中進行交易。

E. 衍生性商品

麵包是麵粉、酵母、水、糖、雞蛋、油脂等原料組合成的衍生性商品。本文着重衍生性金融商品,但為了讓衍生的概念在所有產業之間通用,以方便本系列文章之討論,我們把代表「未加工過的單一實體商品」之籌碼稱為一階商品証券(貨幣、外匯、債券、股票、一千桶低硫原油…);把代表各種「一階証券或一階証券組合」的商品証券、以及各種「避免一階証券風險」的商品証券稱為由一階衍生的二階商品証券;把代表各種「一階及二階証券組合」的商品証券稱為由二階商品再衍生的三階商品証券;以此類推。

設計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動力是求方便(像賭場發行籌碼)、避險和套利,它們有遠期契約、期貨、選擇權、及交換(Swap)等幾種基本作業模式(註),這些基本模式彼此間可以互相組合。而且不只一般類商品和金融類商品各自之間和互相之間可以組合,連保險類商品也可以與一般或金融類商品互相組合(把保險責任卸轉給一般投資人);組合後的新商品都可以發行新証券進入市場交易。當然商品得找得到買方且獲利賣出,商品設計才算成功。

「一階証券組合」的衍生商品証券:例如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的台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home.htm,將所有在台灣証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價格以發行量加權組合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9/9_7.asp#1成為一個商品)

「一階及一階以上証券組合」的衍生商品証券:例如由寶來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創始、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的寶來証券2006-2債券資產証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証券
(http://bond.yuanta.com.tw/news/files/951229.pdf,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11.588億元,資產池中組合由15位發行人所發行的35筆新台幣債券、以及由1位發行人所發行的歐元債券成為一個商品)

F. 金融機構

由於政府只允許金融機構進行收受存款與放款的業務,所以它們先天上具有全面性接觸「金主」的優勢。「如何最快吸收最多的存款?如何使存款最快產生最大的利潤?」、以及「如何協助客戶降低資金成本?如何使客戶的閒置資金發揮最大的生產力?」、「如何規避運用資金的風險?…」是金融機構業務的本質與獲利的來源。許多人說金融機構是「玩」錢的。

傳統商業銀行的利潤來自於存、放款間的利差,還有小部份外幣交換的手續費;必需當期壞帳損失+當期營運費用低於當期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才能產生當期利潤。為了多賺利差,就得承做利率較高的放款、承受較高的倒帳風險(借款人會比較許多銀行的利率,降低資金成本;銀行會以較高的利息收入抵補較高的可能壞帳損失)。為了增加營收、減輕或避免倒帳風險,商業銀行跨入証券、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直接投資、甚至保險等業務領域,還聘請財務與金融工程師,不斷改善、開發金融商品。像把許多筆高利率(高風險)的貸款債券組合起來商品(証券)化,給予新商品介於原被組合債券的放款利率(譬如8.5%)、與一般定期存款利率(譬如3.2 %)之間的利率(譬如 5.5%),然後將新商品出售給投資人,同時把原債券的倒帳風險連同新商品一起移轉給新商品証券的投資人。新商品証券如願出售後銀行不僅達成避險目的,還可以將出售新商品証券所取得的資金用於再放款。這種資金循環若由投資銀行反覆操作(不像商業銀行必需依法為其所收受的存款餘額提撥存款準備金),其原始資金的槓桿倍數可能非常高。

於是理論上只要有足夠的利差,証券的分解(將單一商品証券分解為數個商品,以增加單一証券違約風險的分攤者或進行套利…)、組合數目和階數可以很多,遠超過一階証券的數目。當想要避險的商品利差不夠時,再加幾筆高利的低階或一階商品進來便能提高整個組合(新商品証券)的利率。

金融界通常視情況–有時自己承擔貸款風險;有時發行衍生商品,把自己當成貸款仲介者,反覆操作。而它們利用商品組合大力發行衍生商品的行為,使得商品(籌碼)一階疊一階,疊得很高;或說一層包一層,包得很厚。為增加獲利,衍生商品(証券)常會運用期貨或選擇權等財務槓桿。若每一階(層)商品都運用財務槓桿的話(通常槓桿方向相同),愈高階商品(証券)的槓桿倍數便愈高,其面對「趨勢背離原先預期」的能力便愈弱。如果第一階商品契約出現超乎預期的違約率,例如停繳本息的抵押房屋貸款戶超過某個數量(比率),而銀行又無法立刻拍賣房屋收回貸款以控制現金流量的損失,整個商品(籌碼)堆疊就可能一下子垮掉,有關証券(籌碼)全部貶值、甚至賠光。

肆意運用槓桿、堆疊籌碼是好事嗎?為了穩定衍生商品的現金流量、還本時程和收益率,降低自己的再投資風險,不准高利率借款人提早還錢是道德的嗎?這麼做是降低風險還是增加風險?當資產升值的趨勢停止時,其價格會一直停在最高點、都不會反轉向下嗎?把許多理財專員都說不清楚的衍生產品誘賣給一般投資大眾是道德的嗎?不把資產負債表外的交易載入財務報表、並揭露其風險所可能導致的「或有損失」是誠實的嗎?大家相信信用評等公司,但信用評等公司如何為其錯誤評等負責任呢?健康保險這類商品讓所有購買保單的保險人互相協助,其設計原則是強者協助弱者;但許多衍生金融保險商品的設計原則是強者協助弱者嗎?可以反向操作的衍生金融商品是不是誘發並且助長了社會的賭博風氣?甚至為「金融戰爭」安排了戰場和武器?

金融業者們那麼聰明,為什麼還會發生銀行倒閉潮呢?為什麼意外險、火險等等保險能夠嘉惠全民,而金融業者們為自己設計的避險商品郤不僅不能避免自己、和自己產業的風險,還貽害全民呢? 2008 年下半年自美國開始的全球金融風暴傷害了所有國家的經濟福祉,就是一個還活生生的例子。

之後我們準備概略討論一下詐欺、炒作、泡沫、產業失衡、景氣循環、與經濟發展等問題,再伺機對制度面提出一些簡單的建議。


註:

遠期契約: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約定時日,於約定地點,以約定價格、約定數量以及其他約定條件交割約定商品的契約。多為一對一個別簽定,雙方希望藉此契約避免買不到、賣不出去、以及價格波動等風險。(履約價格常低於或高於市價,有一方獲利、一方損失)

期貨:針對特定商品,由交易所為仲介,製定標準化契約,約定買賣雙方在未來約定時日,以約定價格、約定數量及其他約定條件交割的契約。與遠期契約相較其特點如下:
1. 在交易所場地,由交易所做為中介進行交易,並擔保到期契約的履行。
2. 買賣雙方均需繳交履約保証金,以保証金進行財務槓桿操作。由於環境變遷及市場競價致使契約價格經常變動,保証金不足保証履約時必需補足保証金。
3. 契約於到期時以差價結算。在到期前亦可以差價結算反向沖銷(原買者賣出、原賣者買入,稱為平倉)。
4. 由於保証金通常遠低於商品價格,所以期貨提供了以小博大的財務槓桿,衍生出投機與賭博行為。
5. 期貨交易制度對於大宗物資的買賣很有幫助,不過許多衍生出來的金融期貨商品,像股價指數,它對於股票投資雖有避險功能,但並無實際商品可供交割。

選擇權:當事人之間約定,買方對於其向賣方付出權利金後所取得之權利(於未來某段約定期間或某約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某項商品之權利;該約定價格常為市場時價),於到期時可以自主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其權利;若不執行時損失已付出之權利金,若執行時賣方必需履行依約交割商品之義務;賣方於選擇權契約成立時需繳交履約保証金。買賣雙方均存在財務槓桿,亦衍生出投機與賭博行為。可參考
http://fortune.pfcf.com.tw/option/college/option-c1-1.htm。

交換(swap):以一種証券交換另一種証券的契約。例如一位信用良好的A銀行取得了一年期的資金X元,其成本為固定年利率8.75%,由於預期利率下跌,於是在貨幣市場中尋找3個月期的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浮動利率。而另一信用評等不佳的企業B,其所需要的X元一年期資金成本必須以3個月LIBOR浮動利率支付(未來連續4組3個月期LIBOR期貨的牌告利率,加上複利計算後其年利率為8.96%),B擔心未來若利率上漲將造成損失,所以尋求固定年利率。仲介銀行C即以支付固定年利率8.87%,加上提供A一年期以3個月LIBOR浮動利率計價的貸款,與A交換現貨與利率;另以一年期固定年利率 8.95% 的貸款與 B 交換利率;完成三方均能獲利的契約交換交易。A取得低於LIBOR 12個利率基點的浮動利率資金;B如願取得原先無法以該利率取得的固定利率貸款;C則以其仲介功能獲得X元的8個利率基點(8.95% - 8.87%)無風險的收入。(本例取自玉山銀行雙月刊文集民國87年3~4月號陳文正先生所撰之利率交換一文)。A與B兩位對於利率走勢的預期相反,結果會有一方錯誤,或雙方皆錯誤。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後,幾乎所有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皆需入帳,對於以往將衍生性商品之交易隱匿於財務報表外的情形已有若干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