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歐洲近代以前的貨幣與銀行(四之三)

廿六、戰爭(廿二)–歐洲近代以前的貨幣與銀行(四之三)


八、劣幣驅除良幣與私鑄錢幣

劣幣驅除良幣(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

歐洲在15世紀以後基本上生產力和人口持續增加,幣材增產的速度跟不上,經常出現錢幣不足的情況,君王打仗也需要大量用錢,鑄幣者便在新鑄錢幣時減輕重量,或在幣材中添加較廉價之金屬或雜質;於是在相同面額的錢幣中出現以往所鑄成色標準的舊良幣、被磨邊或削邊巧取幣材的舊劣幣、與重量不足或雖然足重但摻有便宜材料的新鑄劣幣。老百姓並不愚蠢,便先使用劣幣,結果在市場上流通的多為劣幣,良幣則被盡可能收藏起來。在將良幣溶解後鑄成劣幣有利可圖時,自然有人會大量收購舊良幣改鑄新劣幣。

同樣道理,在幣材價格上漲時也會發生上述情事。若某種幣材外國比本國價高,以該種幣材鑄造之本國錢幣即可能出口。若貨幣需求量大而金、銀或銅產量不足時,鑄幣廠甚至政府還會收購金、銀、銅器溶解後鑄成錢幣。

1819世紀時英、法等國以法律規定金、銀幣之間的兌換比率,但只要主要幣材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動,格雷欣法則便會起作用;而很多原因都會讓主要幣材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動。由此可知多幣種(使用不同幣材)和多幣別(
譬如各國使用不同貨幣)系統先天上就不穩定,幣材供應無虞之單一貨幣可以使貨幣本身對經濟活動的影響降到最低。但由於有實力的社群(國家…)都希望保有操控貨幣的權力,要讓多個國家同意統一貨幣並非易事。從長期看,目前仍在實驗中的歐元很可能成為一個成功的典範並引起效法。

在大國境內流通的外國錢幣比例不高,當劣幣多時啟動發行新制錢幣、將舊幣收回重鑄(當然會發生費用)的程序即可重整貨幣秩序。小邦小國雖然自鑄貨幣,但因為日常生活所需商品自給自足的程度不高,貿易依存度比較高,邦國內會有不少外國貨幣(劣幣居多)庫存甚至流通,不容易維持貨幣獨立性。

對於今天自己發行貨幣的經濟小國,國外大金融集團會伺機與小國國內財團合作,針對小國貨幣匯率、証券(股票、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公開市場價格、目標大宗物資價格等等風險性較高商品的現貨、期貨、選擇權市場,甚至一般認為較難短期套現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若有強大的抵押貸款操作能力,套住的流動性不多,還可能超貸),設計實施一套一次性甚至週期性的掠奪財富計劃,經常無往不利。這是小邦小國的先天弱勢,面對這種實力懸殊的金融戰爭幾乎毫無勝算,其一般國民不易察覺。

不要說經濟小國,當有機可乘,像1992年時英國國庫(英鎊)照樣被幾大金融財團的聯軍襲擊而損失慘重,這場戰役已經成為金融業經典故事之一
;在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時照樣有知名金融財團與作手集團大獲其利…。誇大一點說,從銀行的奧秘被運用開始,金融集團軍襲擊國家掠奪戰利品是常有的事。

私鑄錢幣

和中國一樣,歐洲錢幣可以自由私鑄的時間並不長,幾乎都由掌握政權者壟斷。但由於歐洲政治權力的結構比較分散,許多強勢領主和自由市都自已鑄幣,也常有君王和教皇把「公有」鑄幣廠租給私人鑄幣。私營獨立鑄幣廠因為必需向執政者繳交鑄幣權利金或鑄幣稅、鑄幣費…,不僅難有超額利潤,在「懷璧其罪」的法則下也不易長期獨立生存。

九、放貸收息除罪化

在農業社會因為大多數人的生活都無寬餘,還債外若再給付利息是折磨外再加折磨,放貸收息被認為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羅馬教會在西元325(東晉明帝太寧3年)禁止所有神職人員放貸收息,不久後將這一禁令擴大到所有人
;這項禁令顯示放貸收息的情況即使在教會中亦不罕見。到12世紀隨著商業興起,放貸收息益發常見;也許因為多數農民的日子過得仍然辛苦,羅馬教皇於1179(南宋孝宗淳熙6年)宣佈放貸收息的基督徒都將被開除教籍。

在佛羅倫斯出生、成長、被放逐的詩人但丁(Dante Alighieri12651321)在他傳世的名作神曲(Divine Comedy)中曾描寫放高利貸者,把他們放到第7層地獄(但丁將地獄分為9層,處於第89層者罪孽更加深重),也許可以例示農業社會對放高利貸者的厭恨程度。(社會上對高利貸與一般利率自有共識性標準)

猶太教似乎現實一點,在教義中規定將錢借給猶太人不可以收息,但借給非猶太教徒則可以收取利息。這個寬容使猶太人得以在各地自由放貸收息,無需拐彎抹角遮遮掩掩,於商業及金融競爭中形成強大優勢,但也因此被其他宗教與民族排斥,甚至成為其他人所有不幸事件的替罪羔羊。1182年法國將以放貸收息為生的猶太人驅逐出境;1275(南宋恭帝德祐元年)英格蘭頒布猶太人法令,將300名放貸收息的猶太人絞死,其他猶太人被没收財產後驅逐出境;1492(明孝宗弘治5年)猶太人被逐出西班牙

事情往往有好幾面,有研究稱古希臘在西元前800(西周宣王28年)就有規範利率的法令,古羅馬在西元前443(東周貞定王26年)規定利率不得超過8.2%,羅馬帝國(西元前27年~西元395年;西漢成帝河2年~東晉孝武帝太元20年)不規定利率,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約定…

也有記載稱許多國家不允許猶太人擁有土地,猶太債權人無法像一般債權人那樣要求債務人提供土地抵押權做為債務擔保,所以要求比較高的利息來對應比較高的信用風險。

最富裕的人總是最有本事,對鬼對神都有辦法。1314世紀的義大利商人居然能利用各大小政權教權無止盡鬥爭的環境,一面強調並表現效忠教皇,一面使教廷對他們在銀行業中「類似收息」的行為視而不見,還特許他們與西亞和北非的伊斯蘭(異)教徒做生意。

其實即使在大家都没有什麼剩餘儲蓄,少數行有餘力者在放貸助人救人時主動要求利息被視為不道德的農業社會中,多數受援者在脫離險境還債後若行有餘力,都會主動對施救者或多或少回報一些實質謝禮。隨著商業、工業逐漸興起,當多數人借款後都不虞償債能力成為常態時,放貸收息就慢慢合理化了,在專業商人之間更是如此。1542(明世宗嘉21年)1571年英格蘭兩度允許放貸者最高收取10%利息,之後隨著經濟情況變動,1624(明熹宗天啟4年)8%1660(清世祖順治17年)6%1713(清聖祖康熙52年)5%

大家都知道社會經濟環境、意識型態和價值觀念的演變很花時間。從猶太教徒認為放貸收息非罪並寫入其經典,到全球主流價值觀認為放貸收息合理並公開接受成為社會常態,人類折騰了1600年以上。

中國古代有關君王、將領向富商借款從事消費、戰爭,和官府、官僚、地主、富商放貸收息的故事亦史不絕書。不過中央集權程度很高的中國君王比西方君王更加高高在上,富商能和君王直接往來者比西方少得多。

十、歐洲主要貿易與金融中心位置的移轉

佛羅倫斯Florence):已於前一篇文章中簡介。13世紀起低地國家(今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地區)亦日益繁榮,布魯日(Bruges)、安特衛普(
Antwerp)、阿姆斯特丹(Amsterdam)陸續興起。

布魯日大約在13世紀中葉布魯日已是法蘭德斯Flanders布料市場圈中重要城市之一,來自英格蘭、法國沿海、漢薩同盟Hanseatic League的船隻來往頻繁;1277年起義大利商船亦來到此地,布魯日成為連接北海與地中海區域的商業中心。直到1450(明代宗景泰元年)前後,市區通往北海之河道變得淤積難行,布魯日的地位遂逐漸被安特衛普取代。

安特衛普:隨著地理大發現,歐洲打通與非、美、亞洲之間的航道後,安特衛普於16世紀成為歐洲最繁榮的貿易與金融中心;傳統間歇性、周期性的國際集市向常年不間斷的固定集市–國際商業中心城市轉變。安特衛普並於1531(明世宗嘉靖10年)成立匯票交易所(大廳)經營國際票據交換。威尼斯、佛羅倫斯、熱那亞、阿拉貢Kingdom of Aragon;西班牙東北部一王國)、加泰隆尼亞(Catalonia;位於西班牙東北角)等地的政府都在安特衛普設立領事館。有記載描述每天約有5,000人在此交易,港口裡經常停泊著2,500艘船,平均每日約有500船進出港口,培養出不少專業經紀人。1568年八十年戰爭
又稱荷蘭獨立戰爭–荷蘭人反抗哈布斯堡王朝的統治)爆發,戰爭期間1572年荷蘭軍隊、1585(明神宗萬13年)西班牙軍隊兩次封鎖安特衛普的港口,切斷了來自波羅的海地區的糧食、匈牙利的銅和西班牙的銀子等貨品之供應,導致10幾萬國際貿易商人、金融從業者、技術工人和他們的親屬轉移到阿姆斯特丹工作。

阿姆斯特丹:阿姆斯特丹國際貿易的繁榮來自於在先天的地理位置和港口基礎之上,採取了一系列吸引外國商人的措施,如:寬容不同宗教信仰、為大家的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場所;在各方面盡量使各國商人的權利義務處於平等地位;建立度量衡與質量檢查的標準系統;規範付賬、發貨與金融信用的作業程序,賬本可作為訴訟証據;建立經紀人制度,每周提供商品價格,允許成立經紀人行會;外國人若有貿易爭端可向高等法院申訴,並獲公正審理;1602年(
明神宗萬曆30年)成立荷蘭東印度公司和全球第一個股票交易所、1609年成立阿姆斯特丹銀行、1611年新建的商品和證券交易中心落成,使社會分散的財富成為企業擴張的資本…。隨著荷蘭16世紀末開始迅速成為海上霸權(海上馬車夫),阿姆斯特丹做為歐洲貿易與金融中心(集散站或hub)的地位維持了約150年,到大約1730(清世宗雍正8年)前後其金融中心地位被倫敦取代。

倫敦:(略)

德國北部漢薩同盟(Hanseatic League波羅的海南岸、德國與波蘭北部許多商業發達城市的組織,也包括幾個波羅的海北岸和海中島嶼上的城市)則比較保守,到16世紀時還普遍不歡迎銀行業。

本系列在「十九、戰爭(十五)–白銀帝國的商業」一文中曾提到商幫、會館與政商關係。人類的性情似乎大體相似,歐洲商人在商場上、大都市中一樣有同鄉聯盟組織與會館,還有不少外邦政權到重要貿易金融中心設置領事單位,主要為本國商人提供服務。

城市興起與城市之間的競爭

在全球人均所得逐漸提高、人口增加、手工業興起、可交易商品逐漸增
、地區間交通逐漸網絡化後,集市(城市化地區)總數量自然增加,貿易中心自然隨全球人口分佈型態與交通情況逐漸多核心化。就一個大地理範圍而言,區內各大小核心間(譬如重要港口與內地大小城市間)對於不同進出口商品之集散流通會有上下游階層關係;古時候階層數比現代多。某地金融活動的規模自然隨著該地貿易規模之變動而變動。

由於古時候內陸河運的運量、運輸速度比道路運輸大而快,運輸成本比道路運輸低很多,許多內陸城市都在河流交會處或河流沿岸發展起來。

城市(集市)之間會有競爭。對城市居民和執政者而言,本地的地理位
、地形、氣候、土壤構成、物產、祖先遺產、與誰隣居…是自己無法控制的,居民素質也不易短期提升,能迅速改變的是自己對環境與競爭定位的認知、有關生活與工作的基礎設施、法規(譬如各行各業與居民日常各項活動的自由度與安全保障、交易與金融制度、各項稅率、糾紛處理、選擇性獎勵措施…)、以及政府可用資源的投資方向等等。不少貿易中心城市(於中世紀常為自由市或城邦國家)為交易提供合同、公證、結算、司法等協助,並為外來商人興建出租的住所、貯物倉庫與交易場所,還協助外來商人突破本地行會章程的限制…。許多積極的自由市和國家在他國的貿易中心城市設立領事館,派駐政府人員協助前往該城市的本市或本國同胞(商人居絕大多數)。

領事館

有研究例示14231500 (明成祖永樂21年~明孝宗弘治13年)年間,佛羅倫斯在亞歷山大、那不勒斯、馬略卡島Majorca–西班牙東部地中海中的島嶼,中世紀以陶瓷器著名)、君士坦丁堡、賽普勒斯、黑海各港口、波斯、印度、中國等地派駐貿易領事。一般說來,領事不得經商、不得為他國工作;每位領事有秘書、助手、譯員、司法官員、檢查員、書記、士兵
、伙食包商等人員組成團隊,向其所駐在港口本國商人之進出口商品徵稅來維持薪資與日常工作開銷。

15世紀後期王權伸張、民族國家興起後,領事轉由政府任命,代表君王
自治城市不再自行任命領事。

十一、近代以前銀行業的發展

從社會角度看,銀行的功能是為資金需求與供給者提供一個借貸交易的中介平台。從銀行經營者角度看,他們的工作是向他人付息借入資金,再將資金貸放出去收息,賺取利差。銀行在經營自己的負債與資產時需要兼顧獲利、流動(
盡量不被長套)與安全等彼此間經常矛盾的要求。

借款者想要較低的利率、較長的借款期限,存款者與放貸者想要較高的利率、較高的(最好是自由的)資金流動性;借款者有是否能還款的信用風險,存款者與放貸者想降低、最好能消除借款者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風險…。聰明能幹的銀行家們得為這些相反的需求找到平衡點並讓自己獲利,政府得協調所有變數,盡可能為所有同胞提供自由、安全並公平的生活環境。

約略回顧銀行業的發展史,歐洲近代以前銀行業的經營型態大概經歷了幾個階段:

私人家族銀行

其經營型態已於前二篇文章中略述。

匯票交易所

如前兩篇文章所述,匯票交易早已存在,在各集市中都有固定的匯票交易場所
,但比較簡易,或在固定的旅館中進行。有記載稱1531(明世宗嘉靖10年)安特衛普建築了一個專供匯票交易的大廳,規定了標準作業程序;莊嚴的建築上刻有碑文「為商人服務,不管他們來自那個民族,使用何種語言」;1541年查理五世規定所有匯票結算的業務必需在匯票交易進行。倫敦於1571年(
1566年起造)參考安特衛普匯票交易所的建築與作業規範完成了英國第一棟商業專業建築–皇家交易所(Royal Exchange, London)。大多匯票交易會連帶著一般商品的交易。

公有銀行

也許因為看到銀行太好賺了可以大大增加政府收入,也許為了避免私人家族銀行亂搞傷害存款人,也許為了方便政府集資去打仗去建設去…,也許為了…,很自然的,執政者或執政集團(君王、大領主、議會…)會以公款(老百姓的稅款)開辦銀行。公有銀行都有統一國家(或大領地)貨幣、保障存款安全、避免大宗商業交易使用笨重錢幣的任務。歷史顯示許多城邦國家和自由市先開辦公有銀行,之後大國政府陸續開設國家銀行。茲簡單例舉幾家在18世紀以前成立,比較著名的公有銀行之經營模式:

聖喬治銀行Bank of Saint George14071805;位於義大利熱那亞

由於熱那亞邦國政府向該國私人銀行家族等富人借了許多錢而無力償還,便將不同年期與利率的債務於1407年(明成祖永樂5)合併成一個基金,以聖喬治銀行為基金之組織,經營銀行業務,並直接向民眾收取大部份應納稅金償還國債;後來演變成全民入股該銀行,使該行成為國民(市民)銀行。(它不能算是由政府主動出資設立的公有銀行,但其發展模式值得簡述)

如本系列前一章所介紹的私人家族銀行一樣,聖喬治銀行在全歐經營業務,由於績效卓越,在越洋貿易方面一度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競爭。又由於代政府徵稅,再貸款給政府,該行幾乎執行政府職能;政府也對該行營運有影響力。1805年(清仁宗嘉慶10年)拿破崙佔領熱那亞後關閉了該銀行。

阿姆斯特丹銀行Amsterdam Exchange Bank16091819

1609年時的阿姆斯特丹市政廳
阿姆斯特丹銀行於此開業

阿姆斯特丹(交換或匯兌)銀行可以說是17世紀公有銀行的典範:
–荷蘭議會於1606(明神宗萬曆34年)決定成立阿姆斯特丹銀行時發佈了貨幣交換手冊,上列341種銀幣、505種金幣的兌換及計算方法。
–鑄造成色標準可靠的中介錢幣,做為各地成份雜亂、價值不一之錢幣的兌換標準(1213世紀時香檳集市就曾發行便利結算的代幣)
–發行十足擔保的紙質銀行貨幣–銀行券,方便市場流通。
–以儲蓄、匯兌、貿易結算為主要業務,不經營貼現、不許透支。由於不貸款所以不創造銀行貨幣供給,没有財務槓桿、信用不當膨脹和呆賬壞賬問題,存款人不會領不到錢。1621年荷蘭與西班牙開戰後,在阿姆斯特丹銀行有存款的西班牙人照樣可以自由提款;1672年(清聖祖康熙11年)法王路易十四率軍攻打荷蘭時,銀行儲戶驚恐擠兌,銀行没有用任何理由拒絕任何儲戶提款。
600佛羅林(有說荷蘭基爾德guilder金幣)以上的轉帳必需開立匯票,開票人帳戶裡的存款必需足額。
–銀行利潤來自於開戶與轉賬服務費、客戶違規罰款(為他人貼現…)、以及銀行貨幣對其他通貨的溢價(因為銀行錢幣不偷工減料而對其他質量不穩定錢幣有兌換溢價,銀行券因隨時可兌換等額銀行錢幣亦同享溢價;溢價會波動,當溢價高時就用銀行貨幣購入其他錢幣,溢價低時則反向操作套利)
–為提升競爭力,1683年建立了為存入金、銀條塊及硬幣之客戶提供六個月期可轉讓收據(類似今天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的服務;憑到期之可轉讓收據可向銀行提回原存入之金、銀條塊或硬幣,但要扣除少許服務費用。〔聖喬治銀行自1582年(明神宗萬曆10)起即接受黃金存款〕

17801784年(清高宗乾隆4549年)的第四次英荷戰爭中,荷蘭東印度公司許多船隻被英國海軍擊沉,商隊與殖民地許多豐厚的物質被劫奪,出現經營危機;阿姆斯特丹銀行打破其170多年的規矩,貸款給阿姆斯特丹市政府,用來援救荷蘭東印度公司,致使負債大於資產而營業衰退(有研究指出實際上控制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市議會、東印度公司、阿姆斯特丹銀行的是同一批荷蘭貴族)。1795年荷蘭被法國佔領(17951814);拿破崙戰爭(18031815)期間歐洲的貴金屬交易移轉到遠離可能戰區的漢堡,由漢堡銀行承做。1819(清仁宗嘉慶24年)阿姆斯特丹銀行被併入荷蘭銀行(The Dutch Bank)。

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於1614年另外成立了一家可以承做證券抵押貸款等貸款業務的銀行,但没能發展起來。

漢堡銀行Bank of Hamburg16191875

仿效阿姆斯特丹交換銀行的經營模式於1619(明神宗萬曆47年)成立,以Mark Banco為記帳與票據清算(clearing)的貨幣單位(記帳貨幣–所有存入銀行的不同錢幣都折算成Mark Banco的單位數記帳,但不發行Mark Banco實體錢幣;在中世紀這是銀行業常用的計值記帳方法)。不過只要銀行把存戶存入銀行的錢放貸出去,在不同錢幣其相對幣值變動頻繁(因為幣材價格變動)的時候,業務就很難經營。譬如銀行把存戶甲存入的錢幣A貸放出去了,遇到A升值,甲來提回A怎麼辦?遇到A貶值呢?漢堡銀行只好限制存戶提款,甚至一度完全不讓存戶提款。到1760清高宗乾隆25年代末期銀行與漢堡金融界找到大家接受的解決方案精確量度後就金銀條塊與錢幣的含金含銀量(本文未查考如何處理銅幣,對應Mark Banco後計算存款與提款的金銀量(可能漢堡當時的政經實力不足以鑄造Mark Banco並讓它成為歐洲通行的貨幣。漢堡銀行於1875(清德宗光緒元年)被迫併入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國銀行
Reichsbank18761945年間德國的中央銀行

瑞典國會銀行Bank of the Estates of the Realm1668

斯德哥爾摩銀行(Stockholms Banco16571664;私人銀行)的創辦人在同意將銀行一半獲利交給國王後,瑞典國王於1656年(清世祖順治13年)11月底簽署了一張交換銀行(exchange bank;阿姆斯特丹銀行模式)、一張貸款銀行(loans bank)的許可狀給創辦人,創辦人在斯德哥爾摩銀行內設立兩個部門分別經營交換與放貸業務。有研究者認為該行並未真正將兩個部門的營運各自獨立。

由於銀行放貸,而且貸款期比存款期長(這是一般銀行的常態),頭寸軋不平時便無以應付存戶的提款要求。尤其1660年時銅價(瑞典使用銅幣)上漲,高出鑄幣時之銅價17%,將銅幣當銅賣會賺錢,存戶紛紛要求提款。銀行無法應付,便於1661年印製面額5251001000 coper daler瑞典銅幣),可轉讓的紙質銀行券交給不是非提銅幣不可的存戶抵充銅幣,並保証將來可以兌換銅幣。

由於銅幣重,不只國際貿易,一般人在國內日常交易使用也不方便,而銀行券輕便,於是很快就大為通行,還對銅幣產生溢價。這是歐洲第一次發行銀行券

原本銀行券是設計來彌平因為放款未回籠之銅幣差額的,但到了1663,為滿足迅速增加的借款需求,銀行券之發行數量超過存款數量,愈差愈多。166310月銀行出現無法兌現銅幣的情況,導致銀行券貶值;1664年銀行因為無法應付擠兌停業,政府與議會被迫接管,到1667年完成清算工作。

1668年(清聖祖康熙7年)斯德哥爾摩銀行的業務由瑞典議會直接規管的瑞典國會銀行Riksens Ständers BankBank of the Estates of the Realm接手這是全世界第一家由主權國家成立的國家銀行(由自由市、城邦國家…成立的公有銀行不被歸類為國家銀行)。1866年該行改名為瑞典國家銀行(Swedish National Bank)。

有研究計算,到17世紀末歐洲大陸已有30公有銀行。

債券市場

如本系列前二篇文章所述,君王和大領主(政府)缺錢就向大商人、大銀行家借,要比增稅省事得多;不過有研究指出中世紀政府也直接向人民借錢。借錢給政府在當時被視為人民(依納稅人名冊)不能拒絕的義務,但政府只向比較富裕的–在義大利北部幾個城邦國家大約是1214%的人民借錢。直接向人民借錢的利息比向大銀行家借低很多。債券(最初只記錄在帳本上)是指名的,最早期不能轉讓,後來可以到主管機關(有的是政府機關,有的是半政府機關)那兒辦理轉讓登記;於是政府債券可以出售
、用做抵押品或嫁妝…。通過轉讓,很多人民持有債券。

在債券的次級(第二手以後)市場中會有經紀人,對買賣價格頗有影響
。在15世紀早期,債券的交易成本(佣金、抄寫費)不超過0.5%有時政府會對國債買賣徵稅(譬如2%)以抑制投機活動。每年大約有5%的義大利國家債券被交易,被外國人持有的國家債券不超過10%。政府經常因為財政困窘拖延付息還本的時間,有利息給付一拖60幾年的記錄,還經常對約定利息打折扣。(各城邦各時期的情況不同,本文僅做概念式的綜述)

國家債券也會經由匯票交易所或銀行發行、或進行次級交易,但數量很少
,並非主要管道。到股票交易所成立後,債券交易逐漸演變為今日的型態

阿姆期特丹交易所Amsterdam Stock Exchange

在獲得國會授權得以壟斷非洲南端好望角與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之間的貿易、發行貨幣、織織武力、殖民等權力後,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602年(
明神宗萬曆30)成立,在其阿姆斯特丹辦公室出售自己的股票,公開向全社會募資(全球第一個股票公開交易市場,屬初級市場,股票由發行公司首次賣出),將社會分散的財富變成自己擴張的資本,並分散風險。(
初次發行即有1,143名投資人認購了約當今日1億歐元的股份,佔公司股權近57%。有研究計算公司在成立的最初80年間,分出去的紅利是原始資本的1,482%

1611(明神宗萬曆39年)阿姆斯特丹市建築了供各種商品,包括東印度公司二手以後證券進行交易的交易所。由於東印度公司的股本大又熱門,公司業務與許多國際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商品…的發展有關,許多分享有關專業知識的俱樂部、以及專業證券經紀人興起,都在交易所附近聚會討論有關資訊並進行交易。眾多經紀人以其專業知識收取少許費用為買賣雙方媒合,並協助或代為辦理付款與變更公司股東登記等交易文件和手續,以順利完成股票買賣交割作業。(交易所、東印度公司辦公室、阿姆斯特丹銀行都在附近)



















                                Engraving depicting the Amsterdam Stock Exchange
Built by Hendrik de Keyser c. 1612


Courtyard of the Amsterdam Stock Exchange, circa 1670

風中交易

從東印度公司船隻出發往美洲、中國、東印度群島(今印尼、馬來群島
、印度…進行貿易(銷售、採購),到返抵阿姆斯特的航程中,有多少真真假假,影響股票現貨與期貨價格的消息可能出現?有不少關於阿姆斯特丹證券市場證券價格波動的故事,與今日性質相同,本文不贅。大家都知道從世界第一個股市伊始迄今,各地公開證券市場中的風雨動盪從未停歇
;以今天的話來說證券市場交易價格之變動有如雲霄飛車可能更貼切。

有研究認為在荷蘭共和國與阿姆斯特丹銀行成立前,歐洲高利率主要導因於君王借貸常有借無還、分散風險的債券市場仍處於原始階段、由於美洲金銀不斷大量輸入導致通貨膨脹。到了17世紀後半期,由於荷蘭政府海外收益大增,君王權力受到議會節制,方便講求財政紀律、金融市場(債券
、股票、期貨…)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美洲金銀輸入的速度與經濟成長的速度比較平衡、資本累積增加…,於是阿姆斯特丹的商業利率由12%逐漸跌至10%6%4%,比其他國家低,使得許多荷蘭產業的競爭力提升
、輸出增加而迅速國際化。

貨幣、銀行、信貸、債券、(責任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品期貨交易、交易所、經紀商、衍生性投機交易等等都非荷蘭人發明,但之前從來没有交易量這麼大、流動性這麼高、這麼公開順暢穩定的商業與金融體系在一個城市中運行,荷蘭人和阿姆斯特丹市為後人樹立了典範。

專業銀行

農業銀行、工業銀行、住宅合作社、地區性互助合作社或銀行…自然會因應需求出現,不贅述。

股份制銀行

17世紀後半期,英國海內外貿易發展快速,愈來愈多人認知到貨幣、銀行、利率、國家債券…等金融問題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為了在與法國、荷蘭、西班牙、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的競爭中勝出,許多人英國人從公共服務的角度考慮上述問題,提出主張:譬如在每個城市設立滿足票據交換、工商業貸款、政府貸款、貧困人民貸款…等不同周轉目的的一家或數家銀行,仿效阿姆斯特丹銀行設立公有銀行…。

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1696

1690710日,英荷聯合艦隊在大同盟戰爭〔War of the Grand Alliance
16881697又稱九年戰爭,歐洲許多國家聯合對抗法王路易十四的擴張,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國王兼荷蘭執政威廉三世(William III of England
16501702)率領的英荷聯軍是同盟軍重要力量〕中8小時的比奇角海戰(
Battle of Beachy Head)被法國海軍擊敗,失去英吉利海峽制海權,法國擺出要渡海攻擊英國的姿態,英國動員備戰。

當時英國在北美洲、歐洲大陸有陸上戰爭,在列強各洲殖民地與歐洲本土之間的航線有海上戰爭(搶船貨)。戰爭非常花錢,國王需要籌錢。

英國有些富裕的商人於1694(清聖祖康熙33年)向國王提出建議方案:大家集資120萬英鎊購買政府所發行年息8%、年管理費4,000英鎊的債券,交換條件是許可債權人組織一家民營的英格蘭銀行The Governor and Company of the Bank of England):股本120萬英鎊,可公開向社會募集;經營期限198
16941892);可在120萬英鎊限額內發行銀行券;在限制總額內獨家擁有政府財政節餘等權利。倡議者在英國國會於1694通過英格蘭銀行法案(The Bank of England Act 1694)後取得經營許可狀12天內即募得120萬英鎊(銀行股本)交給國王,其中一半用來重建海軍

英國1690年在比其角海戰失敗後為重建海軍的努力,連帶剌激所有有關產業(製鐵、木材、造船、冷熱武器、紡織、農業…)與技術的發展,還促成了英格蘭與蘇格蘭於1707年為追求共同的強大而合併,終使英國於18世紀後期成為全球海上霸權、日不落帝國,進而領導第7反法同盟,於1815618日在今比利時滑鐵盧擊敗拿破崙,世界進入大英帝國時代。

1781年英格蘭銀行成為英國國庫、銀行的銀行。1844(清宣宗道光24年)英國國會通過銀行法案(Bank Charter Act 1844),規定英格蘭銀行為國家貨幣發行銀行,其他銀行不得增發銀行券(鈔票),其銀行券發行權到期即終止;英格蘭銀行劃分為發行部和銀行部,將貨幣發行業務與銀行(存、貸、匯…)業務分開,規定兩部每週提交帳務報告;發行部依銀行所儲備之黃金設定發行限額為1,400萬英鎊。1844年法案僅規範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目前蘇格蘭3家、北愛爾蘭4家銀行仍自己發行銀行券,但受英格蘭銀行規管)

之後在幾次金融恐慌中,英格蘭銀行都發揮了其銀行的銀行之最後貸款者
lender of last resort)的金融調節功能,避免金融崩潰;1928年英格蘭銀行成為英國唯一的發鈔行;1931年金本位制度廢棄,英格蘭銀行所發行的鈔票成為不可兌換的信用貨;1946年英格銀行被收歸國有,隸屬財政部,負責掌理國庫、管理政府債務,按政府要求決定國家金融政策…。

(本文敘述很簡略。民營企業私人股東追求利潤,國家銀行則不宜唯利是圖,英格蘭銀行私營階段在執行業務時公、私不同目標間的衝突頗多)

中央銀行

各國中央銀行的角色隨著大環境與國內情勢的變遷會有改變,基本上它是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發行國家貨幣、決定並執行國家金融政策(利率、匯率
…)、參與監理全國金融業務,以維持金融穩定,協助經濟發展。一般研究認為瑞典國家銀行是全球最早的中央銀行,其次是英格蘭銀行。之後西班牙與法國主要為了籌措軍費,分別在17821800年成立中央銀行。到1900(清德宗光緒26年)全球共成立了18家中央銀行,絕大多數位於歐洲,幾乎都以英格蘭銀行為典範。

英格蘭銀行之所以能夠經營得比較成功有若干原因,其中一個是英國社會民主法治的發展比較先進,在17世紀晚期議會的權力逐漸增加,英國國王已難以專斷而強勢的亂花錢、強迫銀行貸款、也比較難賴債。(今天民主國家的執政者與國會呢?)

十二、銀行券與紙幣

廣義來說,金融機構所發行,可依約定兌換錢幣的書面憑證都可稱為銀行券。中國在漢朝(鹿皮)、唐朝(飛錢)、宋朝(交子)、元朝(紙幣)、明朝(
紙幣)都出現過銀行券,宋、元、明三朝政府都發行過紙幣。歐洲則13世紀(宋末~元初)開始出現存款憑證、匯票…這類銀行貨幣。

一般研究所稱的銀行券多指自17世紀開始,由銀行所發出,要求銀行付款的憑證。早期完全手書,之後演變成固定格式部份印刷,由銀行出納人員在辦理收受存款、到期票據兌現、未到期票據貼現、或發放貸款時,寫上受款人後簽名發出,它可以代替金屬錢幣在市場中轉換流通,持券人可以憑券向發行銀行兌換黃金或白銀等(視約定)法定貨幣。之後為方便持有者日常使用,銀行轉而發行金額由小到大,面額固定的銀行券,例如之前所提瑞典斯德哥爾摩銀行那樣的做法。

1855年(清文宗咸豐5年)英格蘭銀行開始以全印刷的方式,發行幾款面額不同,上無受款人、銀行負責人簽名的鈔票,和今天的紙幣一樣了。(中國早就這麼做了,美國也略早)


               至元通行寶鈔與其模板(Source: Wikipedia
(至元為元世祖忽必烈於12641294年間年號)















斯德哥爾摩銀行於1666年發行的銀行券(Source: Wikipedia

十三、銀行業者運用存戶存款合法化

本系列前二篇文章中曾指出藉由不高的存款準備率,使銀行具有供給銀行貨幣的能力,讓銀行家得以獲取暴利–玩別人的錢,獲利全歸自己,銀行倒閉後依然過著貴族生活。

鑑於銀行因為把存戶的錢拿去放貸,致使銀行常延遲滿足、只能部份滿足、甚至完全無法滿足存戶等持券人提款的要求,糾紛不斷;許多人主張銀行與存戶間的關係是存戶委托銀行保管貨幣,該筆貨幣之所有權屬於存戶,若未得存戶同意,銀行無權動用該筆貨幣。這麼一來銀行就只能收存款保管費了,當然主張這筆存款(貨幣)是銀行給付利息向存戶借入的,銀行有權自由處置這筆貨幣,只要在客戶依合約提款時能履約還款。

在英國1848EDWARD THOMAS & FOLEY, – Appellant; THOMAS HILL and Others,–, Respondents [July 31, August 1, 1848]的案件中,國會(House of Lords
)判決存戶與銀行間的關係是借貸而非委託,一錘定音。



1 則留言:

搭搭搭 提到...

文章很棒,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