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3
錯誤1:
没有理清∕弄懂2025/10/13輝達來台最大關卡是新壽?李四川:無法協商就進入協調這篇報導中協商、没有強制性的協調、跟仲裁有點類似之協調委員會恊調機制這3個名詞的意思,所以認為北市府長期拒絕協調無理。前一篇文字貼出後心裡還是覺得有點怪,就看了一下仲裁法,直覺仲裁法的仲裁人資格規定,似乎並不真希望有爭議者進入仲裁程序,而是希望直接進入由法院掌理的訴訟程序;而且仲裁是秘密進行的,仲裁人必須保守秘密。實務上大家對於仲裁的不信任感可能還高於法院審判,審判基本上是公開的。外行人到現在仍然認為協調是不具強制能力的,以致於忽略了本案契約中對於恊調委員恊調機制的定義跟仲裁有點類似這句話。感覺起來新壽顯得對於仲裁好像很有信心,怪不得北市府一直顯得推推拖拖,不願進入協調機制。
[本文注1:民不與官鬥,也不與商鬥]
唉!怪不得即使在民主時代,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也最好不要與官府、官員、有官府能力的民間機構、有官員能力的人起爭執,因為很可能明明自己有理也會被打成無理、明明自己合法也會被打成違法。在本案中新壽和北市府官員們「盡可能」保守契約秘密的發言內容,讓許多人,包括我真心誠意的意見,很可能大部份都變成不明真相的胡說八道。
錯誤2:
因為北市府一直堅持不能違約同意新壽直接將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而在2025/9/30北市府完成可專案設定地上權的修法程序公告實施,以及新壽與輝達之間的MOU期滿終止後,是更有底氣不同意新壽將地上權直接移轉給輝達的;同時輝達也没有理由再付錢給新壽,所以外行人在前1篇文章中都使用「道義補償金」一詞。同時認為新壽從2025/10/16 5點聲明中的聲明4既然說了[新光人壽從未要求台北市政府或納稅人支付任何金額,所謂「補償金」屬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商業條件協商,與市府無關…]之後,就不會在與北市府簽署合意解約文件時,除了合理收回已繳交之未發生權利金餘額+履約保証金等款項外,還要求北市府給付新壽什麼補償金的。現在看來這個個認知有可能錯。
[本文注2:輝達仍有可能給付新壽合理的道義補償金]
外行人在前一篇文章[本文注x:輝達為何要給新壽道義補償金?]一節中曾說,在9/30輝達與新壽之間的MOU期滿終止+北市府已經可以依法規專案設定地上權給輝達後,輝達為什麼還要給新壽道義補償金?
在新壽與北市府一直不簽署合意解除本案地上權契約的情況下,依北市府先前之發言,它會依據與新壽所簽署之北士科地上權契約中,有關新壽與其他法人合併的規定,發文通知新壽或新新壽終止或解除該地上權契約,收回設定給新壽之北士科土地地上權。而新壽很可能會向法院訴請裁定北市府該通知以及有關終止或解除地上權契約之決定無效。這個訴訟可能打到三審,即使北市府最後勝訴也需要花相當長時間。
從某個角度看,如果新壽在與輝達合意一個合理的道義補償金額後,就會同意立刻與北市府合意解除北士科地上權契約,以避免上上段所述北市府與新壽之間的官司的話,本文猜測輝達不無可能給付新壽一筆合理的道義補償金額,因為這可以讓北市府、新壽、和輝達3方都解套。但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輝達只和北市府談,不和新壽談;以北市府為中心,新壽和輝達都和北市府談,如果新壽要求合理的補償金,只能由北市府經過議會同意給付,以簡化事情。但在目前的輿情環境中,新壽很難向北市府開口。
[本文注3:新壽要和北市府打可能拖得很久的本案契約官司?]
據本文粗淺了解,除非雙方在契約中載明,打契約官司時期的時間不計入契約期限,否則契約官司不會讓契約暫停計時,打官司期間得繼續交地租。即使打官司者向法官申請打官司時期契約暫停計時,本文猜測法官也不會核准,因為此例一開,有很多人會用這個技倆延長契約期限,這…。於是本案契約官司打得越久,新壽可以計入契約或有收益的時間就越短,即使最後新壽贏了官司,也失去裡子。
[本文注4:北市府必須在核准新壽本案開工之文件中加註…]
為避免將來扯不清楚,在近期新壽向北市府申報開工時,建管單位會在同意申報時明顯加註「同意開工不表示本府同意允許貴公司以合併方式變更公司主體」的字眼,並同步以專函通知新壽吧?全國各級政府的法務部門都會把這些法律常識,以有趣案例研究的生動方式,納入同仁們的法務常識教育課程中嗎?
錯誤3:
不該為了提早完稿與節省篇幅略去張景森先生對於本案頗有代表性的意見,有違客觀討論應盡可能全面的原則。茲補錄幾則有關張先生意見的報導如下,本文不討論。
目前看起來,本案發展的可能時間軸是等待新壽對北士科T17、T18是否與北市府合意解約→即使新壽決定以北市府能夠決定的方式合意解約,輝達在正式取得北士科基地地上權之前,仍可能繼續評估適合興建新總部的用地,以防意外。在2025/10/22找到了! 北市府給輝達提出北投超好「市有地」 估價師陳碧源:就是新洲美段43地號這篇報導中提到的土地似乎可稱合適,而且夠「乾淨」,與多方牽扯土地利益的機率很低;當然合不合適由輝達決定。如果新壽在時限前未與北市府合意解除北士科土地之地上權,北市府會依原定計畫於原規劃日期,以新壽未得北市府同意即進行新新併,違反合約而通知新壽或新新壽終止原地上權契約,收回土地…。
似乎有必要把上一篇「聊聊輝達新總部落腳北士科案」在貼出前剪掉的結尾部份,做一點修改後貼回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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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本案有關3方會不會這麼發展?
北市府:
若新新金∕新壽做得很漂亮,就與新壽協調「共同宣佈」合意解除北士科T17+T18基地之地上權契約→與新壽共同邀請NVIDIA Constellation在上開基地落地→若有儀式,最好在儀式中尊榮新新金與新壽,因為他們對NVIDIA Constellation能夠得到上開基地有貢獻。不要自己抬舉北市府自己…。
若本案發展不理想,在陪同並處理輝達繼續在台北市區尋找新基地外,同時立刻以平常心進行台北市民公投的準備工作,就「北市府是否應該以新壽已非原簽約主體的理由,依原地上權合約規定終止與新新壽或原新壽所簽署之地上權合約?」為題目,提請全體台北市所有有投票權之市民公決。本文的想法是完全不必在意公投是否通過,花一點小錢和不長的時間,讓全台灣同胞在辯論本公投議題的過程中學習、了解幾項公共事務的深度與廣度,對國家發展應該有好處。可以在台北市就辯論題目舉辦辯論賽,邀請市內的學校∕社團∕甚至市民自由組隊參加,抽籤決定出辯正、反方。若決定舉辦辯論賽,在公投案成立前即可開始進行。辯論可以讓意見的表現比較有條理和周全些。
看了一下公民投票法和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這場歡樂公投應可於90天內完成:
1. 形成舉辦公投之決策(≦10日)
2. 以電子方式提出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提案人名冊(≦10日)
3.「北市民政局審核、有關機關提出意見書」→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資格→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通知提案領銜人徵求連署(≦7日)
4. 完成連署(≦15日)
5. 北市選委會審查連署人數→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資格→選委會公告公投案成立(≦7日)
6. 公告公投案成立後進行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辯論(30日)
7. 於公告公投案成立1個月後盡快舉行公民投票,不曉得能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嗎?
北市府要不要主動與新壽終止合約,就依這場歡樂公投的結果決定;民主的根本就是大家都相信公民們總體的判斷能力。
喔,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是不是可以增加由市政府主動提案的條款?這可以縮短公投期程。
新新金、新壽:
與北市府歡歡喜喜合意解除上開基地地上權契約→主動協助輝達工作人員超順利進駐上開基地…。
本案演變到今天的樣子,新壽在會計帳面上應該可以不虧損,但在資金運用上等於將資金窖藏,至少賠掉通貨膨漲率、和其他可以賺錢的機會,拉低全公司可用資金報酬率。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碰到厲害對手了,現在只是偷雞不着,或許可以做到連一粒米都不蝕掉。
不過本案還没有結束,若能以本案在幾種情境下務實計算後之或有收益(可能不如報上說的那麼多),交換到盡可能大的商譽增加,或至少降低或有商譽以及財務損失之機率,未必吃多少虧。金融機構務必認真注意不同備選應對措施之或有商譽→財務損失的可能程度,絕不能出現誠信問題,讓群情激憤的苗頭擴大。
新新金肯定早就因為在北士科基地的合作機緣,對輝達在台灣或有的資金停泊、融資、和保險等金融需求,向輝達爭取過在同等條件下能夠優先成交的地位;說不定在輝達協助下,還會多有一點點往海外發展、與若干中大型跨國金融等企業合作的機會…。
剛看到一大群新聞,轉錄幾則:2025/10/22主動化解僵局!新壽決定「合意解約」T17、T18地上權 5大說明一次看、2025/10/22北士科基地合意解約 魏寶生:若北市願給補償金 新壽全數用作公益、2025/10/22新壽拋合意解約! 魏寶生:希望輝達在台灣圓滿落地、未來仍有合作機會、2025/10/22新壽願合意解約 李四川:輝達若同意23日開啟程序。在全社會公關方面好像還可以說得、做得更好。
輝達:
經過這一陣子未必在預期之外的折騰後,居然能直接或以原始投標人的身份與成本取得上開相當理想基地之地上權,除了北市府精明能幹以公眾利益為先,澤及輝達外,新壽的表現「應該也幫上了忙」,可能會說服該管部門給新壽一些道義補償金吧!其金額自有其Corporate Real Estate打理計算。新壽說會把收到的補償金捐做公益使用,這個做法很漂亮。
輝達在台灣設立新總部全台灣都可受益,從輝達新總部向四周幅射某個範圍內直接受益較多。(直接受益程度大致上和與受益源距離之平方成反比?)
當然輝逹在台灣設立新總部的案子還是可能最後爛掉。
[本文注5:台灣防衛作戰系統的金融穩定次系統]
自從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以後,政府與民間都可說一代接一代拼命努力,中央銀行的表現一直很穩健,不然我們這條小船早被大自然+人造的風浪打翻。萬一新新金在本案中表現不佳,它的競爭對手們甚至◇◇力量不無可能抓住機會對它發動攻擊,這倒是我們金融穩定次系統進行實戰演習的機會。
後記:
一、雖然已經看到本案好結果的開端,還是決定貼出本文,讓2篇討論本案的文字在邏輯上完整些。
二、在撰寫上一篇和本篇文字的過程中,多次請Microsoft的Copilot AI搜集資料、提供諮詢意見,它甚至能模擬法庭上言詞辯論的論點。當自己使用Google搜尋時,Google也常主動提供其AI組織得很好的回答。它們大致上表現良好,為我節省不少時間,覺得應該在此銘記。以後就不再說了,大家運用AI會像喝水一樣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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