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十八、戰爭(十四)– 清朝的海禁與遷界


一、清初的海禁與遷界 

A. 禁海令 

清軍於1644年入山海關,到1647(清世宗順治4年、明永曆元年)初,大致上已經控制了長江以北地區以及東南各省(舟山、廈門、金門、南澳等島嶼仍由鄭成功、海商、明朝宗室與遺臣等人控制),西南地區則在清軍占有優勢的情況下與南明軍隊互有勝負、反復進退不定。 

清廷初時並無海禁。鄭成功仍然以廈門為基地,持續在東南海域經營武裝海商生意,控制海權,但因軍隊龐大而領土太少,難於籌集糧餉,故積極於閩南、粵東沿海地帶擴大地盤,與清軍相持,互有反復進退;1654年甚至派戰艦百艘北上,沿長江直達金山寺,威脅江寧府城(今南京),因後援接濟不足而回師。 

1653年(清世宗順治10年、明永曆7)清軍在兩度進剿失敗後,順治帝以海澄公爵位敕封鄭成功謀和,鄭氏不受;順治帝再給予泉州府地供鄭氏安置兵將,鄭氏仍不受。1654年清廷進一步許以興、泉、漳、潮4郡為封地,鄭成功以兵馬繁多,非數省不足安插為由再度拒絕;之後清廷又遣使和談,隨鄭芝龍降清的2位鄭成功親弟弟也在使節之中,鄭成功仍然拒絕。 

1655年鄭成功同意奉南明永曆為正朔,永曆帝則冊封鄭成功為延平郡王,特准鄭氏可設置六官施政,文官可達六部主事、武官可達一品。鄭氏即建廈門為思明州,自設知州及六官;鄭氏每次任官儀式均請明朝宗室觀禮,以示尊重體制,名義上成為南明政權一部份,實為自治。 

1655年清廷令沿海諸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1656年正式頒佈禁海令。(有研究稱於166216651675年亦頒禁海令) 

1658鄭成功聯合浙東張煌言162016641642年舉人,官至刑部員外郎
1645年與若干志士於浙東起兵抗清,迎奉明魯王朱以海為監國;1659年南明永曆帝封其為兵部尚書,一直在浙東沿海一帶活動。1662年永曆帝與鄭成功相繼辭世,1663(明永曆17)魯王亦於金門病逝,張氏認為復明無望
,將軍隊解散後隱居浙江象山附近小島,為清軍偵知逮捕,移杭州斬決〕,擬沿長江攻打江寧,但艦隊北上,在羊山海域遭遇颶風、損失慘重,退回廈門。1659年再度北上與張煌言聯手,順利進入長江,連戰皆捷,包圍江寧府城,最後大敗退回廈門。  

1660年清廷於陸路集合大軍,並沿海各省綠營水軍,分別從同安、圍頭、海澄三個方向圍攻廈門,此役鄭成功大勝,穩定了北伐失敗後危如累卵的局面
。清朝則沿海各省水師幾乎全軍覆没,令沿海各省一時幾無海防,無法在海上應付鄭成功的船艦。 

鄭成功轉戰浙、閩、粵沿海各地,其連結中國與各外國之海商生意尚稱順利
,但一直無法在東南沿海擴大領地。而荷蘭因為與西班牙競爭激烈,經常由台灣派軍艦在海上劫掠往返中國與馬尼拉的商船,希望阻絕西班牙與中國之貿易,和鄭成功的利益衝突。主要為獲得軍隊給養與休整的大規模基地,鄭成功於1661年攻台灣。此時清廷因鄭芝龍(1646年降清)無法說服鄭成功降清,將他斬首於北京柴市。荷蘭守在鄭軍圍困下至1662年無力再戰,投降後退出台灣;鄭成功以今台南為東都,當年在台南過世。其子鄭經贏得內部鬥爭繼位,但續留廈門。
 
1662年清廷頒佈遷界令。(有研究稱16601678年亦實施遷界令) 
 
1662南明永曆帝、南明大將李定國、鄭成功均逝世,可說南明滅亡,清朝僅餘明鄭及若干堅持不降之小股游擊組織尚未平服。 
 
1663(清聖祖康熙2年)清軍聯合荷蘭從巴達維亞(今雅加達)派來的海軍一起收復廈門、金門,鄭經退往台灣。
 
                            明鄭勢力範圍示意圖(自維基百科下載)
B. 遷界令 

主要為防止明鄭在大陸沿海進行外洋貿易、取得補給維修(糧餉油鐵桅船)等物、以及沿海同胞向台灣移民…清廷於1662頒佈遷界令,要求自山東至廣東之沿海居民內遷3050里(1里等於576公尺),並將原房屋舟船焚棄。清廷沿退縮界線開挖界溝、沿界溝築界牆、遇溪河用大木樁柵阻隔;同時沿界線設軍營、瞭望台、炮台防守,堅壁清野。這當然對明鄭有影響,但明鄭在海禁時期仍能生存的鑰匙是賄賂地方官吏,讓外洋貿易價值鏈上參與各方利益均霑,所以遷界令使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被趕到界內的百姓多流離失所、無依無靠,卻不但不能斬斷明鄭生路,反而減少了明鄭的競爭者。康熙年間郁永河在所寫的偽鄭逸事中說「我朝嚴禁通洋,片板不得入海,而商賈壟斷,厚賂守口官兵,潛通鄭氏以達廈門,然後通販各國。凡中國各貨,海外人皆仰資鄭氏;於是通洋之利,惟鄭氏獨操之,財用益饒」。〔郁永河:1645~?;為製火藥於1696年(清聖祖康熙35年;清朝已於1683年平定台灣)赴台灣,自台南坐牛車至北投採硫10個月,回大陸後於1698年寫成裨海紀遊,為首部詳細記載台灣北部地理人文的著作〕 

農民離開土地、漁民離開船隻怎麼生活?誰會給他們新土地新工作?廣東新安(今深圳寶安)縣志記載有「…流離日久,養生無計,爰有夫棄其妻、父別其子,壯年之民,散投各營,其餘乞食於異鄉者,沿途皆是。有重廉恥者
,自取毒草斫水,舉家同飲而歿」。清代學者屈大均(16301696;廣東番禺人)認為「自有粵東以來,生靈之禍,莫慘於此」。當代史籍對於遷界令之始末及為害記述甚多。 

〔在清朝實施海禁、遷界期間華洋貿易並未斷絕。各國朝貢貿易大致上仍和明朝時期一樣進行,不過有些國家改向或同時向明鄭的東寧王國朝貢。而華船前往日本、菲律賓、印尼等地私貿的船數雖然比開放期間少了許多,但在適航月份仍可稱不絕於途,日本(長崎)、西班牙(馬尼拉)、荷蘭(雅加達)、英國東印度公司、以及其他大型歐洲公司等方面均有檔案記載,有些學者據以研究當時的貿易情況〕 

明鄭因為驅逐荷蘭人占領台灣而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交惡,貿易收入受到影響
,遂邀請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72年(清聖祖康熙11年)來台簽訂通商條約,以彌補荷蘭公司與其斷絕往來後的貿易缺口。明鄭後期之軍火補給亦主要仰賴英國東印度公司供應,非火器類軍需則多向日本採購。(有說英國東印度公司亦於1671年在廈門設立商館) 

1668年大陸沿海各地鬆弛海禁。1669年(清聖祖康熙8年)清廷允許沿海居民復界。但1671年又重申海禁,不准閩粵二省船隻過洋。 

1673年三藩亂起。1674年鄭經應耿精忠之請入廈門抗清,一度占有福建漳、泉、汀及廣東潮、惠5州一帶土地。1676年耿精忠降清,鄭經不敵清軍攻勢,退回廈門。 

1676(清聖祖康熙15年)江寧巡撫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中言及「…今則盛京直隸山東之海船,固聽其行矣,海洲雲台之棄地,亦許復業矣。香山澳門之陸路,再准貿販矣…」,可見當時北方沿海省份均已復界並取消海禁,僅江浙閩粵4省仍嚴舊禁(廣州不在內,澳門則自1553年起即由葡萄牙人經營)。 

1680年初清軍攻金、廈,鄭經不敵,放棄東南沿海所有據點退回台灣。
1681年三藩亂平。 

1683(清聖祖康熙22年)清軍平定台灣後正式展界,康熙並指派中央官員赴閩、粵主持沿海展界事宜,使因遷界令被迫離家之原沿海居民復歸故土。

C. 開放外洋貿易 

1684年康熙下令開海貿易;百姓對東、南、西諸洋,包括日本之貿易均不限制。在粵(澳門;實務上仍是廣州)、閩(漳州)、浙(寧波)、江(松江
;初設連雲港雲台山)設立海關,做為各省管理對外貿易、徵收關稅的機構
,分別管轄各省所有口岸之次級海關。(有研究者統計清代前期,在江、浙
、閩、粵4省沿海地帶,大小口岸有近200 

全面開放民間自由進行越洋貿易後,越洋貿易量大增,東南沿海經濟發展快速;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85年(有稱1715年)到廣州設立商館。 

但事情不會面面好,許多新問題隨之而來。 

二、18世紀以後清朝的越洋貿易 

A. 1716(清聖祖康熙55年;康熙逝世前6年)–禁止前往南洋貿易 

清廷禁止中國船隻出海至南洋(呂宋、印尼等)地區貿易,其他外洋貿易(
中國船前往日本、琉球,外船來華)不變。並規定國人出海貿易,每次在海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年。1718年准許華船前往安南貿易。 

中國的文官管理制度發展到清初已堪稱成熟,其行政記錄檔案堪稱完備。為了找出康熙禁止南洋貿易的枱面下原因,不少研究者從當時清朝東南沿海省份官員呈送清廷的奏摺與批復、廷議(皇帝議事錄)、詔書、民間人士之書函等資料中整理(本文再整理)出下列情況: 

–有中國人在外國打造船隻入港,其船隻與人員在中國造船與出海登記檔案
  中均無案可查,奸良莫辨,可能暗帶外國之人,偷買犯禁之物;且有國安
  顧慮。(在明、清兩朝中國人未得官方允許不可與外國人貿易商品,雖然
  實務上很難嚴格執行,不過一旦被抓到,而且被依法處罰就蠻慘的)
–中國造船廠所造商船赴南洋貿易,104回,隨船抵禦海盜的炮位武器彈藥
  等當然也没有回來;詢其原因,皆報以遭風溺水,康熙猜疑多有不實,可
  能把船賣給奸徒;也可能有為外國非商人造船情事。(蘇州船廠地方每年
  不斷打造船隻,朕所親見。倘有軍務用船,朕下旨令造數隻,往往費至數
  萬金,彼商人安得多金屢為修造乎?)康熙似乎擔心中國的造船能力資敵
  ,所以藉禁止中國人前往南洋貿易來阻斷「海船」這種重要商品外銷給南
  洋擁有大資本的潛在敵人。
–不少人口隨船出去,不見回來,夷船亦有夾帶中國商民出海貿易情事,可
  能帶人投奔異域奸徒,或走私人口。而且「南洋各國歷來是海賊之淵藪,
  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
–找(租)不到船進行漕糧(自外地轉運京師之米、豆…)等貨物的海上與
  內河運輸,國內貿易用船被外洋貿易過渡排擠。
–江浙米價高漲,可能有商人私運米糧出海販賣,或接濟異域奸徒。(當時
  有人駁以中國的米價比東南亞高)
–地方官多有以海上盜賊橫行,疏請申嚴海禁之事。(當時有人認為並没
  成氣候的海盜;而且遠洋貿易船高大,直接靠泊口岸,一般沿海居民小船
  如何有能力搶劫。情況與明朝時期不同
–………

總結起來,當時不少人士認為朝廷可能擔心有中國人勾結外夷,像明鄭那樣以某海島(海島位於南洋的可能性最大,那裡有許多島嶼原住民少)為基地
,建立武裝船隊,伺機進犯中土,所以採取預防措施割斷中國內地人民與海外(包括外國人與海外華僑)的聯繫。 

如本節開頭所述,有些研究者指出康熙只禁止中國船隻前往南洋地區,没有禁止南洋船隻前來中國,也没有禁止中國船隻前往東洋地區,1718年還准許華船前往安南貿易。(本文認為康熙不會不知道准許華船前往安南貿易,禁止前往南洋的限制就可能形同具文。這就是有意在法規裡保留執行彈性了) 

B. 1726(清世宗雍正5年)重新開放南洋貿易(再度全面開放) 

繼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後,越來愈多的歐洲國家來華通商並在廣州設立商法國1728年、荷蘭1729年、丹麥1731年、瑞典1732年…) 

C. 1757(清高宗乾隆22年)–一口通商(番商只准在廣州一口通商) 

由於華中地區比廣州更接近許多中國外銷產品(絲、瓷器、茶、…)的產地
,而且接近人口眾多之外洋進口貨品的消費市場,外國商船若在寧波靠泊報關,可以減少許多運輸費用;同時寧波海關關稅比廣州海關低,各方陋規雜費比廣州方面少。英國東印度公司為擴大業務規模、提高盈利,1754年指示在廣州的洪任輝James Flint通曉中文)設法完成任務,寧波官商民等各方面當然極表歡迎。所以1755年洪任輝試航寧波成功後,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許多外商便分派船隻去寧波貿易,因此到廣州貿易的商船數比前減少了半數有餘,關稅等各方面收入銳減。 

兩廣總督立即向清廷反映情況,清廷決定提高浙江海關的關稅梁頭(依船隻大小所訂的類財產稅)等稅款至一倍之多,但仍有西洋船隻前往寧波等口岸貿易。 

乾隆皇帝曾在奏折中批示「近年奸牙勾串漁利,洋船至寧波者甚多,將來番船雲集,留住日久,將又成一粵省之澳門矣。于海疆重地、民風土俗均有關係。是以更定章程,視粵稍重,則洋商無所利而不來,以示限制,意並不在增稅也 

朝廷真正的考量如斯,當然在各種軟辦法無效後就勒令西洋番商只能在廣州貿易了。面對這個情況,英國東印度公司指示洪任輝再往寧波試航一次,如仍不許貿易,就往天津試著向皇帝告御狀,申訴廣州港各種不合理的陋規與積習。於是在1759年發生洪任輝事件,乾隆命有關部門把代寫狀紙的福建人斬首示眾、洪任輝押回澳門圈禁期滿後驅逐出境、頒防範外夷規條 

1759年底頒佈的防範外夷規條包括5點:永禁夷商在廣州住冬,如屬必要,可去澳門,次年必需返國;夷人均需投宿夷館,不得攜帶兇械火器,夷館由行丁(本文按:非政府之官兵巡捕)把守,夜晚鎖錮,出入由通事隨行,買賣貨物由行商經手;禁止行商領借外夷資本及夷商僱漢人役使;禁止內地人民為外夷傳遞書信;夷船收泊之處,加派要員稽查。5點常被稱為防夷5事。 

清朝官府是不與外商直接往來的,在簽訂南京條約之前,一切中外貿易概由民間行商中介。行商或公行(行商自組之公會,時有時無)的職責為統辦中西貿易、承保應納課稅、照料管束夷商的居住行動,居間經理。所以行商與公行對外商負有商務、警務、外交、政治多重責任。(實務上行商為政府特許事業) 

有研究者依據1757年後皇帝與江、浙、閩各省官員之間往來奏摺之內容,認為在1757年,經過閩浙總督、兩廣總督、戶部和皇帝之間反復討論後,決定把西洋番商(指歐洲英、葡、荷、西、法等國)之商船限制在廣州一個口岸通商,不准北上;並未下令關閉江、浙、閩三個海關,使全國外洋貿易只能經由廣州港進出。 

但在人類社會中,以歐洲(物質、精神)文明的重要性,以及文藝復興運動之後其文明發展的先行性,限制歐洲商人只能一口通商,其對中華民族在文明發展方面所造成的自閉效果,和限制所有東、西外洋貿易都只准一口通商也差不多了。

D. 1842(清宣宗道光22年)–五口通商 

1842年清朝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規定英國人與其眷屬可以不受干擾的在廣州、福州、廈鬥、寧波、上海5個城市居住,並建立工作設施從事商務;英國女王會在這5個城市任命督察與領事官員
。割讓香港…。(清廷因為缺乏通曉英語的外交官員,議約時的翻譯工作由三位英國外交官擔任) 

南京條約標誌了從明朝以來外國人未得許可不准登陸、獲准登陸後不得離開口岸夷館區域與中國人自由貿易往來的鎖國政策被迫終止。

隨後西方列強紛紛仿效英國,與中國簽訂類似的通商條約。(日本於1853年發生美國艦隊進入江戶灣的黑船事件,次年被迫打開自閉的國門) 

回顧歷史後的省思

關於遷界 

本系列前一篇文章提到明朝禁海,再於沿海到處興兵抓走私與海盜是數百年間一海票人抽取老百姓海量的血汗稅金做海量虛工。清初為對付鄭成功而於沿海地區禁海兼遷界是更加虛妄了。上文中曾引當時代的記載說明遷界對沿海同胞所造成的殘酷傷害,以及對明鄭的損害完全不如預期。 

在開放外洋貿易的公平環境中,市場容易趨近自由競爭的情況,會大幅降低走私者搞到經常火拼的機率,政府不難維持市場與社會秩序。 

走私需要給付許多額外費用,像行賄、被捕獲損失的備損費用攤提、較高的運輸、庫存、人事與管理費用等等,總風險貼水很高。如果把可能走私諸商品的關稅稅率訂在與走私的額外費用率相等處,走私就没有誘因了。但這麼研訂稅率需要調研統計分析,有點辛苦;而且關稅稅率還經常與產業保護、政府財政需求等考量夾纏難清,非本文可細論。 

開放貿易後如果走私仍然猖獗怎麼辦?關於處理走私與海盜問題,明朝經驗豐富。 

從歷史記載中看到,明朝沿海官吏常採用以海盜治海盜〔譬如與甲合作(招撫甲)清剿乙丙丁〕的方式處理問題。最後鄭芝龍身兼明朝將領與武裝海商雙重身份,是在與中國至少地方官員合作、兼外國大海商們甚至政府官員們默許下稱霸東海、南海的;可以合理推測鄭芝龍與各方勢力之間有分賬、分紅、進貢機制。

〔當時荷蘭最積極爭取與中國人自由貿易。因為明廷堅拒,荷蘭東印度公司台灣分部便與多股中國海商(兼海盜)合作,以增加貿易量。時人有云「今之海上雄者,皆居臺灣者也,皆欵借紅夷之巨銃以相加遺明朝是通過鄭芝龍搞定荷蘭人的,然後一統東海南海海域與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江湖,讓海事商事靖平,商賈有廿倍之利,各方輕鬆〕 

以○治○這種技術,古今中外凡規模大一點的社群領袖們莫不熟悉。我們也看到滿清之征服與統治中國,離不開以漢治漢、以漢制漢、與漢人合作分享利益的模式。歷史記載,鄭成功與鄭經之部屬不斷有人向清廷投降後擔任攻鄭清軍之將領。最後擊敗明鄭、佔領台灣的施琅原先隨鄭芝龍降清,後又加入鄭成功團隊成為明鄭重要將領,後又因故加入清軍;康熙皇帝授其福建水師提督、大將軍實權,加太子少保銜,率先在攻打台灣的澎湖海戰大勝明鄭水師… 

如果清朝一開始就像1684年那樣全面開海貿易,若仍有走私與海盜猖獗,再視情況循明朝模式,一面招撫、一面清剿,是不是在處理海疆問題上可以比禁海加遷界輕鬆得多? 

退後3050里,沿退縮界線全線開挖界溝、沿界溝築界牆、遇溪河用大木樁柵阻隔;同時沿界線設軍營、瞭望台、炮台防守,堅壁清野…,是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與大筆金錢的,焚棄沿海房屋傢俱漁船漁具等建築設施會有很大損失,棄耕農田、棄捕沿海漁類會有很大損失,照顧內遷民眾需要很大花費,將來復界復耕復漁也需要很大花費…,全部加起來會比在建築界牆同區段,沿海岸線佈防巡制走私的花費少嗎?海岸線因為曲折,其長度比後退新築界牆的長度長得多,但海岸線適合來船靠泊小船出海接駁的地段比例有多高?沿海岸線適合內運的道路有多少?一段V型海岸線是不是只需在頂部兩個端點或頂部沿線佈防即可?…?是不難經過實地調研後估算比較各備選政策方案在財費方面之差異的。(也許清廷當年曾仔細估算比較過,也許遷界的真正原因是有一海票人聯合起來要賺隨遷界產生的海量利益,也許…) 

城牆當然有用,但中國北方部族攻入長城的次數有多少?歐洲西元100年前後的萊茵河岸界牆、西元120154年間羅馬人在英格蘭、蘇格蘭興築的哈德良長城(Hadrian's Wall)與安東尼長城(Antonine Wall)、東羅馬帝國極為厚實堅固的君士坦丁堡城牆、法國在19291940間以50法郎建築的馬奇諾防線(Maginot Line)、柏林圍牆Berlin Wall)…的故事都告訴我們,長期制勝的根本之道不在圍牆。(嗯!好像有點打高空) 

中國歷代處理北方游牧部族南下牧馬的對策基調之一,是從內地移民到北方「實邊」;為什麼清初處理海盜到沿海地區補給的對策基調之一,是將沿海居民內遷以「虛邊」? 

關於防 

本文認為明朝海禁的主要目的在由政府壟斷外洋貿易。也許因為檢討過明朝海禁的得失吧,清朝初年在政權穩定後就全面開放外洋貿易;之後兩次局部禁海的主要目的在防範漢人政權復辟與洋人勢力北上登陸擴張16331853年間日本的統治者也有嚴控外貿的鎖國思維與政策。 

也許因為清朝開放民間貿易;也許因為清朝水師力量增強;也許因為海盜無法在大陸沿海與東海、南海區域找到適當的整補基地,難以生存;也許因為日本禁海,商機大幅減少;也許因為…;清朝在取得台灣後即少見海盜肆虐的記錄。 

之後在外事方面,清廷花了一點心力在防夷上。我們今天看防夷5事,會覺得當時中華民族精英們的心態不可思議。唉!不要說256年前,即使今天,有些中東與西亞國家(多為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限制女性發展、北韓限制人民自由…的國家心態健康嗎?
 
但要不被他國侵略,光心態健康文明高是不行的,必需武力強。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