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 星期一

國會秘室協商


目前有不少同胞對於在立法院中擁有多數席位的執政黨,居然老是在立法院中被在野黨以「有效運作朝野協商,再配合議事策略」擊敗而忿忿不平,怪罪似乎由少數委員把持的黨團「密室」協商制度。

大體上國會在議案表決前,由在審查委員會中持不同主張各方的代表,經由政黨先行協調,於程序上是合理的,可以在節省大會討論時間的情況下增加決議草案在實務面的妥適性。(没有加入政黨的委員加入無黨聯盟)

如果個人可以擁有自己的隱私合情合理,秘密協商就合情合理而且無法阻絕
;真正需要隱密的協商可以在立法院區之外進行。目前全球都還没有實現「
為議員是群眾的代表,所以其有關議案的行為必需完全公開」這種主張的環境,但要求「立法院所有決議都以記名表決為之」符合民主代議精神。

在國會社群代表協商時,弱勢方不將議案中自己堅持的部份提交大會討論表決之原因,可能是其主張本來就合理性或合民意性不足,不能贏得多數國會議員(不等同多數國民)的支持;可能是其主張雖然合理或合多數民意,但協調各方利益、說服與動員的能力(政治能力)不足而無法取得多數議員支持;可能是被對方遊說成功;可能是…

台灣現在政黨政治問題之一是:如果「社群成員會隨議題或興趣而變動」合理,那要求黨員對於任何議題都必需服從黨紀的剛性政黨運作模式還有長期繼續存在的道理嗎?對於特定議題,政黨的集體意志、黨員的個人意志、國民中各不同社群的意志之間要如何連結?(部份政黨對於少數議題已有開放黨員自由投票的案例)

在公民社會比較成熟的幾個民主國家中,目前大家的公職人員選舉與議會運作制度都有相同的大問題,甚至都已經成為社會不公平正義的制度性源頭,但問題不在社群(黨團)恊商與秘密恊商。合適的公費選舉與公投制度可能是合理的藥方。

一定有人會說議員都是代表小眾利益的。但為什麼多數議員會都支持掠奪大眾利益的特定小眾?合適的公投制度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在調整根本性的法制時,為同胞們處理公共事務,以謀求大眾福祉為行為準則的公道政黨,應努力把理念與政治能力都很強的代表送進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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