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日 星期六

白銀帝國的稅制(五之一)

廿八、戰爭(廿四)–白銀帝國的稅制(五之一)

一、為分攤公共事務支出徵稅

大社群中大家自力謀生,在謀生的過程中,彼此間會有互助合作,也會有競爭殺伐;在互助、競爭的過程中自然會合夥,合夥時需要有人執行組織與協調的機制;這個人或許是公推出來的,或許是自己主動跳出來,為大家同意接受或無力反抗而事實接受;這個人成為(次)社群領袖

社群領袖與他的助手們處理公共事務(組織、協調…)需要花時間,就没有時間自行生產,大家需要分攤資材供養他,這可能是稅的起源。執行公共事務(建設道路橋樑與水利灌溉系統、進行戰爭…)所需要的資源(人力、物資…)當然由所有受益者一起提供或分攤採購費用。

政治就是人類處理公共事務的活動;不同社群的政治制度(習慣)多少有些不同,但其功能都是處理公共事務。不同時代不同社群的稅捐制度多少有些不同,但其本質都是大家分攤處理公共事務所需人、事、物等一切費用之支出。(黑社會老大向他認定的受他保護者收取保護費,也是一種收稅行為…

被推出來處理公共事務的人變成高人一等的統治者

各地人類社群在初始時,大家相處的模式看起來以「共和」居多,古代歷史顯示後來的發展是:老百姓代代相傳還是大字不識的老百姓,處理公共事務的團隊(政府)則一代代進化成統治階級。不曉得從什麼時候開始,統治者把當初大家讓給他處理公共事務的公權力說成是上天給他的,把能力比一般人高一點的自己說成是天子,天子世襲–從共和制變成皇帝世襲的帝制。

大多數老百姓和少數統治階級(上帝的選民)在位階上變成兩個基本上不相交集的族群。庶民要升級進入統治階層的機率很小,古時候一般說來在中國靠科舉制度或戰功升級,在歐洲則靠戰功或(多憑關係)被挑選出來接受騎士或教士訓練。能挑戰舊權威舊秩序,革命(叛變)成功登上王位成為新天子,組織新政府者極少。

有很長一段時間,人類在統治階層與庶民階層之下,還有一個族群(通常是戰敗方或落後地區的百姓)像牛、馬一樣成為統治者和庶民的奴隸,可以被買賣。東西方都有過奴隸制度,美國南方到南北戰爭(18611865)後才廢除。

社會階層僵固的情形在市場經濟(商人)逐漸興起的過程中逐漸溫和化(
即使工業革命後有資本家–勞工、有產階級–無產階級間的問題)。到教育逐漸普及民主制度逐漸興起後,親屬多代相傳長保政治地位的情況越來越少;政府對百姓的關係也從統治變成服務,百姓可以選擇執政團隊並對他們問責。

什麼原因讓大家與處理公共事務者從伙伴關係演變成天子–庶民或統治者
–被統治者這樣區別明顯的階級關係?什麼原因讓政府對國民的關係又從統治變成服務?人類社會這種結構與關係的變遷為什麼花這麼長時間?今後又會如何變遷?在民間企業內呢?

(如果人類的樣貌、體能、智能…在出生時即不平等,大家的生活環境在出生時就不平等…,什麼樣的組織架構關係和共同生活模式對人類社群比較好?當然大家都知道隨著科技、文化、競爭環境等變遷,社會價值觀、倫理、和○○○○都會變遷,所謂比較好的狀態都有階段性,都不是永恆的;於是對於人類社會,結構與生活模式的問題是永恆的)

(目標對象如何結構?結構中各元素之間的關係與運行模式如何?如何組構它?如何解構它?在組構和解構的過程之中之後,其質量與能量如何變化?…?是各學門科學家、各行業企業家必需關注和處理的事)

二、可以被稅的單元(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

在實施法人制度之前,被稅者都是自然人。自然人依其職業,古時候一般大分為士、農、工、商、兵…。婦女在家裡處理燒飯洗衣掃地、照顧子女之類的後勤工作之餘,還要從事懷孕、紡織、飼養家畜、下田之類的生產性工作

政府官員、軍人、私立書院教職員工與私塾教師有時不納稅,有時納稅

歸納一下被稅的單元(課稅主體):

A. 自然人(編入戶籍)
     1. 個人
          〔古時候絕大多數百姓都務農,為簡化敘述,把從事漁、牧、林、獵者
     (現代一級產業)歸入農民大類〕
     2. 家庭(戶)

B. 生意人(編入市籍或商戶)
     1. 手工作坊
        (在現代為從事二級產業的個體營業戶
     2. 商人(在現代為從事三級產業的個體營業戶,可概分為定點販賣和運銷
     兩大類)  
     3. 商戶工場、礦場、賣場、商隊…,在現代為企業法人)

三、計稅標的物(計稅客體)

賴以計算課稅數額或金額之稅基,基本上是實物,還有人頭

古時候計稅標的物有商品(農、林、漁、牧、畜、獵、礦、工…等業從業者所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商業從業者所運、銷的商品)、人頭、家戶、商戶、資財(不動產像土地、建築物;動產像車、船、牛、馬…)。徵徭役(兵役勞役)時計稅標的物為人頭。

四、稅制與稅務會受可運用的工具、技術、社會文化、政府治理模式、徵稅方與逃稅方之相對效能等因素影響。
  
五、逃稅(斯文一點說–避稅)是很自然的事,方法是躱藏、行賄、抗爭…
;政府對逃稅行為當然又防堵又抓捕。大多數政權被推翻的直接原因都是百姓不堪嚴苛的稅負,美國獨立的導火線也是抗稅。

六、稅收有不斷膨脹的慣性

政府公務人員佔總人口的比例,和稅收(稅收+公債)佔國民總收入的比例都有不斷膨脹的慣性,能夠自我節約並克制利益團體需索的君王和政府不多
,中外皆然。

七、財稅(租稅)理論

對社會和政府的運行而言,財稅(租稅)像吃飯一樣重要,既然古往今來所有的社會與政府都每天操作它,大家自然會研究、討論它,從實務經驗中發展出關於它的理論與技術。看起來歐洲到18世紀中後期已經發展出考量相當周全而且系統化的財稅理論,會考慮稅源稅種稅系、直接稅間接稅、稅負轉嫁、稽徵成本、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稅制對國民財富分配與社會正義之影響等等情況與課題;中國則自漢朝之後似乎少見有關政府財稅的系統性著作,到明朝中葉之後社會發展一路落後歐洲甚多,今天無論在實務上還是學校教學上,多應用西方發展出來的成果

本文不談財稅理論,只非常簡略地省視一下中國歷代稅制的要目,不多涉入有點繁雜的稅務行政面。既然簡略,就很不周到很不深入了。

八、中國稅制簡要歷程

A. 周朝–從井田制開始變化

百步為畝,一夫百畝(約合今182公畝),稱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 一井周圍的8田為私田,由8戶各耕其1,收成私有;中間是公田
,由8戶共耕,收成歸封邑貴族所有(勞役地租);貴族向周王交納貢賦…。

在軍賦方面每甸出長轂(兵車)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每年農隙時需為封君服數日勞役,從事開道路、浚河渠、築城防、建宮殿等工作。另有布帛之徵,逢年過節時還需進獻一些豬、兔、雞之類的食品用品。

歷史記載春秋時期齊國管仲於西元前668年進行稅改,依據土地的好壞貧瘠徵收不同的田租–相地而衰徵。同時農民不再共耕公田,將公田分給私人耕作
,使田租從勞役制改為以收入分成為基礎的定額制;其定額會依年歲豐欠調整。論者認為這項改革使農民得以保留特別努力的成果,因而提高了齊國的農業生產力,加上其他改革,使齊國逐漸強盛,齊桓公成為春秋時代第一個有實力邀集4個諸候(國家)會盟,成為5盟主的強權。

西元前594年,仍實行井田制的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稅畝收穫量的10分之1徵稅稅畝制下的稅政比相地而衰徵簡化很多,君王(封候)的稅收也增加很多(井田制下的私田是不納稅的)。

有記載稱,因為逃稅和官員行政怠惰等原因,戰國時期很多荒地被農民自行開墾後政府是收不到稅的。

秦孝公與商鞅於西元前356年在秦國變法–廢井田、開阡陌、重農桑、勵耕織
、獎軍功、嚴刑罰…時,為加快墾荒迅速提高農桑產量,允許土地私有並自由買賣。商鞅認為吃大鍋飯不利於生產力的充分發揮,規定農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當土地可以私有和自由買賣後,有能力兼併土地的大地主就興起,傳統封建邑主的地位很快被削弱,為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度奠定了基礎。

地權大反轉

在有土斯有財的農業社會,土地產權從君有轉為可以私有並自由買賣,在觀念上是個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人一點也不僵化,各諸侯國有樣學樣,中國農民很快就都耕者有其田了。

但事情没有面面好的,不好的影響也來得很快:土地兼併嚴重,富者田連仟佰、貧者無立錐之地;邑有人群之尊、里有公侯之富、佃農大批出現,小民安得不困?…

〔自古以來各國地權制度都有不少反復變化,有些學者認為土地從未被完全私有過。但放寬一點看,即使君王(政府、國家)對於土地仍有最終的處分權,只要基本上使用權可以不經政府核准便自由轉讓,而且政府在收回合法使用權時必需付出合理(一般情況下相當於市價)補償費用,就可以說土地產權私有。說基本上是因為所有文明國家為了公益,對於土地都有分區使用規則等限制〕

B. 秦朝–田租(田稅)、口賦、商品稅、山海池澤之稅、徭役

田稅:秦代土地私有,由農民自行申報,按田地大小富瘠不同定賦元與賦額
。賦額為糧食產量10分之1,外加每頃地禾稈草(稻草)2石、飼草3石,由納稅者運送到官府過秤。

人頭稅:可能為了對付逃稅並方便稽徵,田稅曾捨地稅人,每人交納一定稅額,導致地小或收成少的貧農實際稅率很高而藉勞役逃稅,兼併大量土地的富人則實際稅率很低。除田稅外還計口收錢幣(吏到其家,以箕斂之。秦朝有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的儲錢單位),有研究者估算農民口賦的負擔約為田稅2倍。另外還有些偶發性,各種名目的雜賦。

商品稅:分為關卡稅(通行稅)和市場稅(市租–營業稅),課稅標的為
、鐵、酒、肉等民生必需品。秦朝對交易市場管理嚴格,對商賈建立市籍。商品稅中以鹽稅鐵稅收入為大宗。商鞅變法時為了不讓農民常飲酒作樂耽誤農事,酒肉的稅率高達成本的10倍。(佛教、猶太教、回教禁酒,歷史上許多國家反復禁過酒,美國在19201933年間全國禁酒)

山海池澤之稅:漢書的百官公卿表中說「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以給供養」,可推想秦時已對木材、魚類、飛禽走獸、礦藏等出自山海池澤之商品課稅。

徭役有兵役和一般勞役兩種。人一生服2次兵役,每次1年,1次在郡內或首都(正卒)、1次戍邊(戍卒);每年服1個月勞役(更卒)。由於朝戰事多,陳勝起義時說「戍死者固十六七」,又大興土木(道路橋樑、運河、水利、城牆、宮殿、陵墓…),百姓徭役負擔甚重,可能超過上述年期。

有後人評論說「…徭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戰國以來各國課徵重稅,秦代稅額尤其苛重…」,總稅率可能逐漸加重到耕織產量的「泰半」,弄得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致使全國民怨沸騰,一旦有人登高一呼,大家就斬木為兵、揭竿為旗,天下雲集響應。

因為稅收以實物為主,所以倉庫系統的建設、管理、與調劑有無的平準操作很重要,本文從略。

C. 漢朝

田稅

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接秦之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其一」,漢文帝還至少有2年將田租降為301,有1年甚至不收田租。自漢景帝2年(西元前156年)到漢末(西元220年),除了東漢初期有幾年因用兵而將田租提高到101外,301是定制。

在各鄉派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佑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的嗇夫處理徵稅事宜;於徵稅時親度傾畝,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專立文簿,藏之鄉縣。當然還要為實物稅入建設倉庫和水、陸運輸道路。

從歷史記載看,田稅率30分之1是個平均數,稅官會以土地肥瘠的程度進行調節,否則政府不需要分別土地肥瘠。大家都知道調節的用意在敦促農民地盡其利並求公平,但稅官也可能主動或被動因為擁有調節權而發財;當然有好處的稅官不可能獨吞。

可能因為戰馬和軍食牲畜需要,以及政府的房舍數量增加,有研究認為漢朝的芻稅(芻為飼草)與稿稅(稿為糧食作物的莖稈,用於建築)比秦朝重,芻稅還分田芻戶芻。可以芻代稿(芻1石當稿2石)、或以繳錢代替交納芻稿
,但繳錢者比例不高。

也有些為了修宮室等需要,以田畝為稅基的偶發性稅課(畝斂稅錢)。

人頭稅

分為口錢和算賦兩種。口錢也稱頭錢,課之於714歲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
,每年20錢;漢武帝時曾加3錢以補車騎馬。算賦課之於15以上的成年男女
,每年120錢,稱一算。(有記載稱口錢最初由3歲起徵,導致有些貧民生子輒殺,後改為7歲起徵。算賦有時減為90、或8040錢)

對商人和奴婢徵2算。漢惠帝6年(西元前189年)令民女子15以上至30不嫁者出5算(罰600)。

人頭稅以里為單位進行,由里正主持,上繳於所屬鄉之鄉佐。鄉佐按一定之分配比例上繳或留用。(鄉下的集居規模是不大規範的,不同文獻對於古代鄉里規模有不同敘述,有說漢代100家為1里、10里為1亭、10亭為1鄉。對於隋唐時期的敘述比較一致,100戶為里、5為鄉)

此外在西漢文帝之前有獻費。漢高祖11年(西元前196年)有詔:「省賦甚
,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爲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
,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63以給獻費」。從漢文帝元年(西元前179年)起「令郡國無來獻,惠施天下」,之後即無獻費之記載,但各郡國諸候對皇帝還是會有些方物(地方特產)之貢。

戶稅

不分貧富每戶年交200錢,大抵為王候封君收作私人奉養。千戶侯年可20萬錢,萬戶侯年可收200萬錢。

〔秦國要求分戶的政策一直沿襲下來,漢平帝(西元前9年~西元6年;王莽當權)時的戶口統計有5,900餘萬口、1,200餘萬戶,每戶平均不過5

商品稅

包括市租(營業稅)與關津稅。

漢朝設市嗇夫、監門市卒、市長及市師等官吏,對於城市中固定市場內的營業商人(需登載市籍)收取租稅。有記載稱西漢前期臨淄的市租收入每年達千金。在軍隊駐處,將領或該地行政長官也會開軍市,對市場內的營業商人收取市租。没有市藉,不在市場內而在市場外自行貯積諸物營業,不管是買賣或租借取利者,都要自行報稅,不報或短報者罰戍邊一歲、没入其儲蓄;舉報逃稅者以没入金錢之一半給獎。

關津稅是對出入關門者課稅,通常是「以給關吏卒食」。「津」也可能指渡口。

生產稅

生產稅與市場稅的徵稅場所不同,生產稅在商品製造端或通路源端課稅,市場稅在商品的零售端(通路末端、消費端)課稅,都屬營業稅;不清楚同一商品是否在生產端和消費端重複課稅。現代在全社會營利事業系統的會計制度健全、帳表可信度提高後的加值稅比較精準。

後漢書百官志中(志第二十八–百官五)記載有: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中央政府設有與稅種對應的鹽鐵丞、海丞等官員主管有關業務。

官營與民營

有些利潤很高的民生必需品,像鹽、鐵、酒等,全球各國都反復有過政府壟斷其生產與銷售,或壟斷其銷售;但只要利潤高,鐵定是雖嚴禁而不能斷止犯法私營。由於官營事業本性上的弱點,官製品的品質與價格常不如私製品,市場上常公私夾雜,緝拿糾紛常起;加上私營業者常有強大之遊說兼製造輿論的力量,所以歷史顯示這些高利商品的產銷時而官營,時而民營。

漢武帝(西元前156年~前87年)實施鹽鐵酒國營制度,在國用浩繁、農民輕稅的情況下仍使國家財政得有盈餘。但弊端逐漸叢生,西元前812月,西漢昭帝召集天下賢良文學60餘人至宮中,與丞相車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等官員討論國家財政政策(主要關於鹽鐵酒之國營),辯論激烈,結論是是廢除鐵酒國營只收稅,保留鹽業國營。之後政策仍常有變動,本文不細述。

從漢武帝開始,還對馬、牛、羊課稅,按頭數出稅算,千輸二十,稅率2%
可算是生產稅。還有租及六畜〔馬牛羊雞犬豕(豬)〕之說,有記載稱見鄉長向農民徵收雞稅,不論農民養雞與否,每半年徵雞稅百二十錢,這是對農民副業課稅。

山海池澤之稅,包括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自行申報)所爲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爲貢;也可歸入生產稅。

財產稅

對於非政府編給而有車之非商人,每車年交一算(常規為120錢);有車的商人每車年交二算;有船五丈以上者每船年交一算。

對於富裕人家的小奴(每人計值1.5萬)、大奴(每人2萬)、軺車(每乘5
)、牛車(每輛2千)、服牛(每頭3)、宅、田等資產項目都分別計值後以總額課稅。一般富人的財產稅率可能是1.27%、手工業者3%商賈6%

富人稅、奢侈稅

酒稅特別高,為利潤之70%,可視為奢侈稅

漢朝對於商人和奴婢(由主人代繳)的人頭稅都比常人加倍徵收,並課徵財產稅,有對高所得者累進課稅的涵義。

比較特別的是漢武帝元狩4年(西元前119)時曾對商賈的儲蓄–緡錢(緡是穿錢的繩子)課稅,「一貫千錢,出算二十」,稅率為2%,於武帝末年取消。

應自行報繳財產稅與算緡錢而不報或短報者罰戍邊一歲,沒入其儲蓄;舉報逃稅者以没入金錢之一半給獎。

元狩4年時漢武帝還製白鹿皮幣,每張40萬,強迫皇族王侯購買。算緡錢和強售白鹿皮幣都相當於現今的富人稅。

徭役

百姓在2356歲之間,每年需提供1個月的無償勞役和3天的無償戍邊兵役;可以交2,000錢免服1個月勞役(踐更),交300錢免服戍邊兵役(過更)。踐更和過更統稱更賦,政府將之做為工資和軍餉,發給服役超過法定役期者。有窮人願意受僱為人值更(當輪值的班)賺取收入。

勞役的內容是運輸(為軍隊輸送軍需品、為上級官府輸送稅收…),修築道路橋樑、水利設施、城牆要塞、宮殿陵墓…。

中國統一後大型的戰爭和工事必需自遠方徵來兵員和勞工,古時候往返不
,服役者若有幸未戰死、病死、累死、殘廢死於異地,也多是少稚離家白頭回、親屬乖離,情不能堪。邊防之食也未易給,其道路之遠,輸將之難,率以數十倍而致其一。

與中原本土相較,對於邊疆新納入版圖的地方,其稅項少得多、稅率低得多
,甚至無稅;不足的官府行政費用由鄰近官府就近撥補。至於化外蕃屬各國
,則於朝貢時各依其人口數量與富庶程度,以田租與口賦的精神準備貢品項目與數量,其折算稅率甚低。

管仲對於貨幣發行、稅制、貧富懸殊、平準等經濟治國的主張

很有意思的,管子(有些學者考據後認為係由漢朝學者劉向,約於西元
26年假管仲之名編輯)國蓄篇提到:…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穀貴則萬物必賤,榖賤則萬物必貴;兩者為敵,則不俱平。故人君御穀物之秩相勝
,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間;故萬民無籍而國利歸於君也…故天子籍于幣,諸侯籍于食…。意思是建議國君以掌控貨幣發行與糧食專賣的方法治理國家
,根本不需要收稅。其見解頗為深刻、周到而系統化,看來中國人對於租稅的思考和執行能力在春秋時代就發展到相當成熟的地步了。全文頗長,後代學者們的注釋翻譯也有不同,這裡提供一個連結,方便有興趣的朋友參考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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