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宋朝與元朝的稅制和若干社會情況

卅一、戰爭(廿七)–白銀帝國的稅制(五之四)


五代十國907979

唐朝末期變亂四起,最大的兩股力量是王仙芝(874年起兵,878年敗死)和黃巢(875年起兵,884年兵敗自殺;殘部901被剿滅),他們兩人起兵前都販賣私鹽。

變亂四起時國家經濟當然大受影響,許多地方極目千里,無復煙火;各處藩鎮和豪雄自立,爭搶地盤,朝廷收不到多少稅;弱勢皇帝還被宮內宦官欺壓。907年唐朝末代皇帝被迫禪位,中國進入五代十國的分裂時期。

篡唐這邊接續的五代政權是後梁(907923)、後唐(923937)、後晉(936947)、後漢(947951)、後周(951960),960年趙匡胤篡
後周,是為宋太祖。

其他地區有十國紛立:楚(897951)、吳(902937)、前蜀(903
925)、吳越(907978)、閩(909945)、南漢(917971)、荊南(924963)、後蜀(934965)、南唐(937975)、北漢(951979
),宋太宗於979年滅北漢,統一中國。

在五代十國期間中國失去交趾(越南)

交趾(今越南北部,有時包括中部)於西元前111~西元939年這828年間
,除了西元3943年、544602年兩段合計62年間獨立外,有766年在中國版圖之內939年以後則除了1407142720年被明朝統治外,都不是中國領土。它曾長期使用漢字,約從10世紀起逐漸發展出自己的喃字(字喃)。

G. 宋朝9601279

宋朝延續兩稅制。

像許多朝代的初期一樣,宋朝開國後也減免許多前朝留下來的苛捐雜稅。宋太祖960976年在位)曾除諸州津渡39處算錢,蠲除橘圍、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稅目,罷民船載粟之算,免菰蒲稅,減廣南無名率錢,罷成都府嫁裝稅…。宋太宗976997年在位)曾除陳州私算民船陋習,詔寬關市之徵,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宋真宗(9971022年在位)曾免諸路川軍農器之稅,免避水民、貧民過津渡之算,詔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稅,免濱棣民物入城市之稅,除雷州無名商稅錢,除昇州後湖租錢,減大食國蕃客稅之半,免牛稅一年,詔陝西緣邊賣穀者勿算可見五代十國時期雜稅稅目之苛細。

不過為了滿足各方愈來愈多的支出需求,宋朝政府很快就再度努力於窮盡取財之路了。

唐朝在實行兩稅制之前,政府就已久不授田,土地兼併風甚。宋朝不抑兼併
,但富者田產日增而田租依舊不變,貧者田產日少田租也依舊不變,地籍越來越不正確成為大問題。宋史曾記載納稅者僅10分之3,甚至有私田100畝者只納4畝的稅。北宋仁宗34年(10361037)間,郭諮先生在今河北省肥鄉縣為解決田賦不平、歲久莫治的問題,用千步方田法(以一千步平方為一方
,四角立土峰為標誌,再依土壤肥瘠劃分5等)重整地籍,結果除無地之租者
400家,正無租之地者100家,補逃漏稅80萬,許多流民返鄉;接著在宋仁宗支持下擬訂辦法40條,於蔡(今河南汝南縣)又清查出26,930多頃的漏稅田畝,引起豪強劇烈反彈,清查工作不了了之。

主戶、客戶

在土地所有權集中度提高的情況下,佃農數量就大幅增加。隨著社會朝法治方向進步,在宋朝,佃農與地主簽立租佃契約的比例提高,地租通常是收成的一半,有時更高。

在戶籍上,地主是主戶,佃農是主戶內的客戶(唐代的客戶指外來,寄居或寄籍於主戶之戶)。農村主戶視其持有土地之多少分5等。

宋朝的城鎮戶口稱為坊郭戶,也依有無常產分為主戶、客戶。主戶依財產多少分為10等。

在經濟比較發達富庶的地區,主戶所佔的比例比較高,如江南的蘇州、杭州占到8090%;在比較貧窮的地區如今天四川的樂山、重慶的大足,主戶只有25%左右,甚至不到17%,不少地區還處於農奴制的階段。北宋文學家蘇洵(10091066)在嘉祐集卷5衡論下田制中曾有「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的敘述。

宋代官田約占田地總量1/10,包括屯田(軍種軍食)、營田(民種軍食)、職田(補充官吏俸祿)、學田(供辦學經費)、倉田(供賑濟)、公田(由中央或地方官吏經管),一般由農民佃耕,佃租約占收獲量1/3,還要照繳百姓的田稅,合計約占收獲量的一半。民田(地主和自耕農的私有土地)約占
9/10

也許因為軍、公人員免稅免力役,又有對遼、西夏等國的戰事,北宋到10411048年間軍隊有1,259,000人,10491053年間官府有2萬多人(官員數量10倍於國初);冗兵冗官還有冗費多導致1050年後政府財政經常出現赤字,於是多找名目多徵雜稅,陷入惡性循環。

廂軍的社會功能

宋朝的軍隊有
禁軍直屬朝廷,為作戰主力,不僅戍守京師,還出戍四方要地。
廂軍–屬州,收受流民、遊民等饑民和犯人為兵,俸給微薄,其中精幹
      士均揀調禁軍。不作戰,負責後勤雜役與各方勞役,也被稱為役兵
      。(本文僅述概要)
鄉兵地方政府的民兵。
藩兵邊境的非漢族軍隊。

禁軍廂軍為募兵,鄉兵藩兵為徵兵。廂軍是很特別的部隊,它基本上可能是以工代賑的社會救濟機構,是宋朝没有大規模民變的原因。

北宋神宗1048108510671085在位)即位後,於1069年用王安石變法
,其中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是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募役法(戶稅)

廢除原來每戶出丁,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服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方田均稅法(稅田畝)

分方田與均稅兩部分。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令派人依前述郭諮先生的千步方田法分地丈量,依土地肥瘠定其色號分為5等,整理地籍,核定民戶占田實數,於次年三月將丈量結果,連同所定稅負張榜示眾,如無異議即付諸實施。

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使肥田稅重、瘠田稅輕,無生產之地,如道路、陂塘、溝河、墳墓、荒地等不稅。

田租一般以產量的1/10折錢計徵,夏稅收錢或絹、秋稅收米粟。

王安石變法的涵蓋面頗廣,但由於許多原因,於1076年失敗,新法幾乎全被廢除。千步方田的工作則在1085年宋神宗過世後停止,共清丈全國田畝之
54%;之後的皇帝幾次復行復停,到1120年亦全廢,已丈量者按舊法納稅(
丈量後應增稅額者不增納、應減稅額者不減納?)。

地籍圖是農稅、地權買賣等作業的憑依,就算不易繪製,各方勢力各持理由阻撓,總不斷有具傻瓜精神的人想讓它更精確完善。南宋高宗紹興12年(
1142年)李椿年先生在得到皇帝授權後推行經界法,造魚麟(地籍)圖,在局部地區成功,但同樣因為官吏豪紳反對,做做停停,無法貫徹,不了了之

王安石變法

1069年開始的王安石變法涵蓋面不小,其主要內容包括:
–制置三司條例司、均輸法、市易法
–農田水利法、青苗法、方田均稅法
–免役法
–保甲法、裁兵法、置將法、保馬法、軍器監法
–太學三舍法、貢舉法

涵蓋面大的改革牽涉的利益大、人多,是一場包括M條戰線上N場連綿戰役的大型戰爭,無法用幾行字討論這次變法的大環境、交戰多方的利益、戰力、戰略、戰術與戰地運動。

陳亮先生(11431194;南宋哲學家,曾與朱熹先生辯論天理與人慾、義與利、王與霸)有句話「功到成處,便是有德;事到濟處,便是有理」,有點意思。

經界法與魚麟圖

做法是:

打量步畝–以鄉都為單位,逐丘打量,計算畝步大小、辨別土色高低、均           定苗稅。          
造魚麟圖–保各有圖,大則山川道路,小則人戶田宅,頃畝闊狹,皆一
          描圖,使之東西相連,南北相照,各得其實;然後合十保為一
          都之圖,合諸都為一縣之圖。(在土地登記簿中將田地山塘挨
          次排列、丘段連綴地描繪在一起,標示面積、田等、所有權人
          ,向四方延續,其形似魚鱗,因而被稱為魚鱗圖冊)
置砧基簿–每戶置簿,逐一標明田產的田形地段,畝步四至,以及得產
          由,赴縣印押,永充憑證;遇有典賣交易,須各持砧基簿和契
          書對行批鑿。

這個做法很合理。但大家都知道以今天的衛星、空中、地面測繪技術,和街景影象、電腦製圖、資料變動儲存與傳輸列印…等能力,要常保正確地籍記載都需要不小的行政能量,何況800多年前。需要許多組人同步測繪
、利害相關者會到場計較、步距未必穩定(没有合格的標準長繩可用,若有就叫長繩法了;也没有用比步距準確的標準長竹桿)、要給測繪人員工資、置好土堆(釘好椿)後奸巧的地主可能會半夜移點位…,主持測繪工作的官員若無足夠毅力是難以持久的。不過雖然走走停停、進進退退、彎彎曲曲,一代代人類歷史的足跡在看似散漫中還是有法則和方向。

田賦

田賦仍沿襲兩稅法,夏稅六月一日開徵,稅額以錢計,秋稅十月一日開徵,稅額以米計。

稅額各地似乎差異很大。琴川(今江蘇省常熟市)志中記載中田一畝夏稅錢44分,秋米8升;下田一畝夏稅錢33分,秋米74合。婺源縣(今江蘇省婺源縣)有上田每畝42文、中田40文、下田38文的記載。(有研究者認為宋朝各地田賦之實際稅則始終未有多大變化)

在南方地區秋(?)稅部份按丁(2060歲)徵收身丁錢(或米、絹),各地不同(有每丁200360500695…文,官人、僧道、民兵義勇及弓手、單丁女戶疾病…免徵)。

田賦的附加稅–支移與折變(折科、折納)

支移–政府於各種稅目下收進來的實物在當地進倉後,除了本地官府留用的部份之外,需要逐級運輸上繳;各大倉庫之間也常有調撥;在徵徭役的年代
,運役常排在兵役之後,是痛苦指數第二高的徭役項目,在不打仗時比兵役還辛勞。本文省略稅物運輸責任變化的過程,簡單說,在出錢代徭役逐漸普及後,地方政府會把稅物運輸的總費用分攤到每單位稅物上,譬如每鬥附加腳錢1856文,隨正稅繳納,也可將腳錢金額折算實物交納。

折變–譬如鹽稅交鹽,但政府本期不缺鹽而缺小麥,就決定本期不科鹽,以決定稅額時鹽與小麥的對價換算,改科小麥多少,謂之折變;但到了真正交稅的時候小麥價漲,老百姓還是要照已定的折科小麥數量交納,吃虧了。還有先把糧折成錢,再把錢折成絹這類多重折變,老百姓吃虧更大。有研究表示宋朝中後期政府在決定稅額時會運用影響力影響有關商品的市價,透過折變率讓政府多收些稅。一般百姓不知道決定稅額期間有關市價的短期變動是政府干預造成的;正派的官府即使不這樣短期干預市價,也會加收高額折變手續費。(中國從春秋時期開始,歷代政府多會設立常平倉,以調節重要商品的供需,就是善意地干預市場價格)

財產稅

城市(城郭、坊郭)戶民的稅賦以地稅、宅稅(屋稅)為主。依包偉民先生之研究「宋代城市稅制再議」:
–屋稅比地稅重要,坊郭戶民許多雜稅都以屋稅為稅基。
–屋稅依據家業多寡分為10等,屋宅為家業的主要內容,家業錢不包括營運
  日常生意的營運錢
–屋稅與地稅都分夏、秋兩季課徵。
–城郭戶民的雜稅有鹽錢、役錢、青苗錢、和買、和籴、丁稅、養馬、夫役
  、差役、兵役等。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鄉村的富戶在鎮區或城郭置產著籍,而鄉村與城郭
  適用的稅役法律不同,還有鎮區應適用鄉村稅役法律還是城郭稅法,在稅
  政上產生許多問題。
1259年前後建德縣(今浙江省杭州市下轄縣級市,山地和丘陵占全市面積
  之88.6%,為一山區小城)城郭基地與農田的生產力分別約每畝55.23貫、
    1.9貫,城鄉土地收益比約為29.0711258年前後慶元府(今浙江省寧波
  市區)府城每畝樓店務地年租金約117.48貫,府區每畝農田地租收益約1
    1.3貫,若以1.15貫計,城鄉土地收益比約為102.161。或可據此推估城
  地主合理的稅負比例。

商品交易稅商稅

從某個角度看,金額最大的商品稅是政府專賣,古代稱為榷或禁榷。中國的禁榷制度在宋朝達到高峰,專賣產品包括食鹽、酒類、茶葉、若干礦產、若干舶來品;還在北方邊鎮設置榷場,管理與遼、西夏、金等國之貿易。

對海路國際貿易,宋朝於多處海港設市舶司,對商船靠泊收船頭規(水腳)
1/10唐代即徵舶腳(下碇稅),可能達30%,基本上船載商品上岸後不再收稅,有時仍收〕。進口貨物在宋朝初期抽分(抽解)1/5,之後降為1/10,北宋後期降為/151068年還規定進口貨物可以「寬期納稅,使其待價」,有現代保稅制度的雛形;11441147年間一度升至4/10,之後降回1/10

在內陸部份,由於商業越來越發達,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即仿前朝做法
,在中央設商稅院,各州縣關鎮等地方設立1,830多個商稅務徵收商稅,並頒佈商稅則例,張榜於各商稅務、場門前,令來往客商依法納稅

商稅分過稅住稅凡行商運輸貨物,必需走官道,課過稅2%;凡城市商人(坐商;有店面或攤位)銷售貨物,課住稅3%;不許地方官府亂加稅。這個則例將全國的商稅統一起來,去除地方政府與地方豪強私設壁壘的陋習,有助於商品的流通與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

969年命令人民典賣田宅的契書需由官司印賣,繳交契稅,契限兩月,違限倍之。1104年規定典賣牛畜也要買契書,繳交契稅,隨契稅還要交納助贍學用的附加稅。

在城鎮內還會有江、河岸靠舶費(撞岸錢)、市廊市橋沿江攤位稅或地鋪錢

有研究估計北宋時期禁榷收入以外的商稅收入約占國家財政總收入的10%左右,以前的朝代從未如此高過;南宋時期缺乏商稅的全面統計,估計其比重比北宋時期還要高。有研究稱宋代海外貿易的收入並未列入政府正常財政收支範圍內,可能做為預備金運用。學者們對宋代市舶司收入占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從12%5%20%都有,差異甚大。

雜稅

本文提過宋朝開國後陸續廢除了一些前朝遺留下來的苛雜稅項,但稅賦向來繁殖力很強,會越生越多。歷朝歷屆政府在錢不夠用時除了提高已有諸稅之稅率外,都會開徵新雜稅。史籍記載南宋時期的雜稅有銀稅(攜銀出京城)
、枋木稅、醋稅、承買酒麴坊場稅、事例錢、公証稅、賣鈔手續費、遺囑及嫁女稅、兩訟不勝罰錢、勝訟歡喜錢、僧道免丁錢…等等,詭制異科,連當官者都不能悉其詳。

南宋雜稅稅目之所以多,是由於地方政府為應付軍費等攤派,而要百姓交錢的名目,本文僅錄載一部份。

徭役

徭役的項目歷代相差不多,北宋時將每年春季徵調丁男修築黃河堤岸的工作稱為春夫;將發生水患時的急救工作稱為急夫。1077年宋神宗允許距河700里以上的民戶交錢免差,到宋徽宗時將免夫錢定為永法。把宋朝趕到江南的金國也花了很大工夫治理黃河。

很多勞役由前述廂軍承擔。

在中國這樣一個地廣人多的國家,從義務勞役制度向募役制度移轉的過程,雖然純從理論上看,並非不可能在一個世代內完成;但在北有強大外敵、內無足夠英明能幹皇帝、財政經常吃緊、紙幣不受歡迎的情況下,其發展方式就是走一步看一步了。在大勢下進二步退一步雖無計日程功的效率,但不失穩健。於是在「鄉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財,差役不足則以城郭上戶為之」的原則下,都市富戶仍有被協調擔當勞役的情況。

譬如編戶最基層的鄉里(王安石變法後為保甲)組織,其任事者是從職官制(官員,有待遇)向職役制(義務工作)演變的。而坊郭編戶基層○保、○正、○長的職役功能,極難由來自農村的差役擔任,必需自當地坊郭戶民中協調推舉或輪流擔當。實務上不論在鄉村還是都市中,這些職役,包括家族和宗族領袖,都由富人、士紳擔當才能發揮功能。於是農夫輸於巨室、巨室輸於州縣、州縣輸於朝廷就成為納稅通路,在收據帳冊不易勾稽的古代,不曉得平均傳輸損耗率多少?

在省視宋朝的稅政時,還有下述情況不宜忽略。

包稅法–買撲

宋朝的商業比以前繁榮,各城鄉固定、流動的集市很多,於是對於預估稅額低於譬如1,000貫以下地區(通常交通比較不方便、經濟比較不發達)收稅工作,常設定稅額,以提出抵押品競標的方式委外辦理,允許得標包稅商獲得稅入之超額部份為其利潤。(有研究表示買撲的做法在唐朝末期就已出現)

入邊趨粟

給在邊境作戰或駐紥的軍隊運送糧食是件頗費人力金錢而且不易管理的工作,宋朝就鼓勵民眾(實務上多為大小商人)自己把糧食運到邊境,邊軍在收到糧食後估價開具交引,民眾憑交引到首都領取錢帛或茶葉的提貨單
。當時販茶的利潤頗高,很多手上有交引的輸糧民眾没有能力經營茶葉生意,就把交引出賣給需要它的人。於是交引成為有價證券,在首都和許多大城市出現了交引鋪(交引的交易所)。

在各方角力、情勢變化下,入邊趨粟制度改變過幾次,開放交引的貨品擴大到鹽、香藥、犀角、象牙、矾等其他的政府專賣品。

交引成為納稅憑證與銷售許可證

1105年宋朝政府又推行茶引制度,規定所有內、外銷商人在買賣茶葉之前必需到指定地點(京城或大都市)交納稅款(錢幣或實物),換取註明商人姓名、購貨數量、購貨地方、銷貨區域的茶引,然後再到指定的購貨地方直接與茶農議價購茶…。如果在途中被查獲載運數量超過茶引上記載的數量,即以走私論罪。這種做法讓商人和政府節省了稅款錢幣的運輸費用
,兩蒙其便;於是茶引、鹽引等交引陸續成為納稅憑證或銷售許可證。

金銀交引鋪

當銅錢流通量大到某個程度後,以銀、金做為大額、巨額交易計價單位的需求就自然在唐朝出現,朝廷也會逐漸要求若干比例的稅物、錢幣兌換成銀或金錠後再上交。自然由大城市中的金銀鋪打造金、銀錠(鋌),並從事金、銀錠、錢幣、綵帛(布帛於古代民間有貨幣功能)之買賣與兌換業務,成為銀錢業者。

東京夢華錄(記載北宋徽宗11021125年間京城開封的景觀)卷2角樓街巷一節中記載「南通一巷,謂之界身,並是金銀綵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

當宋朝社會出現不小的交引兌換與交易需求時,也自然由最具財力的金銀鋪提供服務,金銀鋪成為金銀交引鋪,進級為金融業者,首都最多。

都城紀勝(1235年成書,記述南宋京城今浙江杭州之市況與民俗)鋪席一節中記載「兩行多是上戶金銀鈔引交易鋪,僅百餘家,門列金銀及見錢,謂之看垛錢,此錢備入納算請鈔引(鈔引即交引),并諸作匠爐紛紜無數
」。

在李小萍女士「南宋金銀鹽鈔交引鋪研究」一文中列出打造金、銀鋌(
錠)之坊或商號的坐落地即有20個以上,不知道當時有没有OEMODM
打造業務。

中國出現銀錢、金融業者的時間可能比義大利略早。宋朝的金融業者雖有厚利,似乎没有大規模從事金融炒作情事。

和買、和僱

從唐朝實施兩稅制以來,賦稅以錢為準(實務上百姓仍以交納實物為多
。官府需用物資可以市價和買,但實際上官府和買之物(軍用物資、宮廷官府日常用品…)給價常低於市價很多,甚至不給價,而按戶等攤買,等於增稅。於是上戶常設法將一戶分成數戶甚至十數戶以降低戶等,將和買等負擔轉嫁給下中、下戶。

官府在僱用(和僱)民夫時,實際上大多仍用傳統徵發徭役的法則強雇
給的工錢常只有民間的二、三成,這等於增加徭役。

有稱宋朝在和買時會先把貨款預付給賣方,賣方再隨兩稅納還官府;但後來演變成不付款,還是要取貨,變成加稅,但只對四等以上較富有的編戶加徵這種稅。

預借

也許因為軍費需要而不得已,在文獻通考卷5田賦考5的記載中,宋朝從南遷之後,南宋高宗建炎4年(1130年)開始,有6條地方政府向百姓預借稅額的記載。宋史卷174志第127食貨上2賦稅篇中也記載有「淳祐8年(1248年)…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矣(預借6年)」。

在文獻通考和宋史的記載中,幾乎所有舉報的臣子都將預借視為弊端,皇帝也下詔禁止,甚至在1224年敕「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
。但顯然禁而不能止,1248年甚至出現預借6年的情況,監察禦史奏稱「
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上下為奸…

預借通常是借錢,牽涉政府需付很高利息給出借的富戶或銀錢業者;而攤納的稅款能不能如期及何時收足,其操作彈性不小;如果官吏不正直,政府(百姓)會有不小損失。如果是真向農戶攤借,宋朝有官員在1178年指出「是名曰借,而終無還期,前官既借,後官必不肯承。可見所謂預借
,實際是額外增稅」。

看起來中國有實力的地方首長(富戶多聰明,有實力的政府首長才能借到錢、一起變把戲)開始以未來的稅收為抵押,向富戶和銀錢業者借錢,還讓富戶包稅的年代,可能略早於中世紀義大利城邦國家的君王。
  
地方稅制混亂、政風敗壞

因為與北方西夏、遼、金、蒙元連年戰爭,耗費甚大,地方州縣只能依靠非制度化的額外徵納來應付朝廷的限時索要,導致不必留心民事,惟務催督財賦;催稅自然導致司法面緝捕、監禁大增。於是行政面和司法面受賄營私舞弊的機會大增,免不了州縣賬內官物與簿歷不同、簿歷內又與倉庫見在不同成為普遍現象,攢造驅磨申奏徒為無用之空文;好的地方官則日坐湯火塗炭,而每不聊生。如果不是為了抵禦外侮,大家鐵定早就反了。

北宋的耕地集中度

許多學者認為宋代全國6070%的耕地為非自耕的地主所有;還有學者估計千分之23的人占據全國一半以上耕地。

楊際平先生據5等戶版簿測算,估計唐末五代北宋初期地主階級占有全國總耕地的45%上下,到北宋中後期降至35%上下。土地集中度會下降的原因之一是繼承,富人子多,死後一分為三、四,女兒出嫁也會分走一些奩妝田,分到孫輩就可能都是自耕農甚至有些成為佃農了;之二是政府會鼓勵墾荒與墾無主田(廢屯、絕戶、没官、江邊灘地、棄堤之外、瀕水自生蘆葦地、荻場、廢棄官牧場、圩田…)、會鼓勵逃戶歸業、會出賣官田;之三是地主也會有各種原因賣地。

宋朝社會的發展–在前人基礎上,科技與文明有多方位發展的苗頭

–土地(不抑兼併)與非禁榷類一般商品自由買賣,生產工具私有。
–土地集中度越來越高、自耕農越來越少、佃農越來越多。
–農業(實際耕作的是眾多小自耕農、小佃農)更精緻化,礦業、手工
  、商業、生活服務業越來越發達。
–與58個海外國家或地區有貿易往來,外銷較高端產品。
–錢幣發行量大增,隨著國際貿易,宋錢於遼、金、朝鮮、日本、東南
  地區通行,成為國際貿易之結算貨幣,甚至成為上述國家與地區之主要
  貨幣。
–銀錢業在中唐以後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於局部地區發行紙鈔,與錢幣
  同流通。由於過量發行紙鈔以至紙鈔之幣值大減(通貨膨脹)。
–白銀在社會中的存量與流量快速增加。
–大城市數量增加而且越發繁榮。在各地許多交通輻輳上的市集逐漸發
  成中、小型城鎮。商人的主動性使鄉村流動性市集持續發展。
–城市中住宅區與商業區不像以前嚴格分開,住商混雜的情況越來越多
  商業區內也不像以前一街一行業那樣嚴格地分業集聚。作坊店鋪臨街而
  市,有夜市、早市。
–科技與文明有多方位發展的苗頭。
–法制化的程度頗有提升。之前提到過的陳亮(11431195)先生說「
  ,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即使在南宋時期(
  11271279)專賣制度和稅目稅率變動頻繁而混亂,但基本上政府治理
  、民間田地租佃買賣和商業往來持續朝法制化發展。
–不壓抑文人,皇帝殺死的官吏少;但不重軍事,抑制將領。對北方國
  弱勢,向遼、金獻貢,對西夏亦每年「賞賜」甚多,最終無法避免全國
  被占領。
–宋朝在軍事、專賣、徵稅體系方面中央集權的程度很高。為保證中央
  所衍生之冗官、冗兵、冗費情況嚴重。(為什麼兵多卻無法打勝仗?
  官多卻不見得辦事效率高?)
–為掌握稅源,宋朝對大宗民生物資,像食鹽、酒類、茶葉、部份礦產
  礬、媒…)與部份舶來品(香藥…)長期實施專賣。對販賣私鹽私20
  斤就處死,有研究稱死者數萬人。
–政府在非農部份(禁榷專賣、商、工、市舶)的稅入快速增加到與農  
  業稅入(田稅、戶稅、丁稅)相近,甚至超過。
–生活品質、自由與人權亦有提升,都市中行會與社團(詩社、射弓踏
  社、蹴踘社、打球社、射水弩社、靈寶會、觀殿會、馬社、錦體社、台
  閣社、窮富賭錢社、遏雲社、女童清音社、庚申會、茶湯會、西
  涅槃會、淨業會…)很多〔社會名稱摘錄自宋吳自牧(一般推測為宋末
  人士卒於元初)所撰之夢粱錄19社會一節,描寫南宋首都(今杭州,
  許多研究者認為當時是全球人口最多、最繁華的城市)的情況〕。
–達官貴族常借助職權,不理法禁競相營商。政府無力制止,便照章徵
–雖然歷史學者公認宋朝苛捐雜稅繁重,中後期政治腐敗,但宋朝没有
  生過具規模的民變。
–………

許多學者認為宋朝已有資本主義社會的初期徵候。如果宋朝的社會發展趨勢持續下去,中國會不會先走上資本主義的道路?工業革命會不會先在中國發生?民主制度會不會先在中國實現?這是個有趣的問題。

H. 元朝127113681279年統一全中國

由於南宋長期偏安於南方,與北方金、西夏等國稅制不同,故元滅南宋後,其正稅部份於北方仿唐朝租庸調法徵地稅和丁稅,於南方仿唐宋行兩稅制,徵秋稅和夏稅。

元朝戶籍依職業分為軍戶、人匠、站戶、醫卜、打捕鷹房、種田、金銀洗冶
、樂人等類別,並沿襲唐宋的戶等制度,依據居戶財產之多寡劃分為三等九甲(級),登入鼠尾文簿。

匠戶、匠局官工匠

蒙古人很重視工匠,前期在大漠、中亞、西亞、東歐地區征戰時,對於不降之城,在城破時幾乎都屠城,但基本上不殺工匠(亦不殺婦幼)把他們集中到安全的地方,製造織品、弓、矢、甲、冑、軍器、用品等物。征服中國後則從各地徵集各類優秀匠人到京師,編為各類匠戶,子女世襲其業,並在政府中分設各類局院加以管理;全國各州縣也依其土產設局,將匠人集中從事各類手工業。一丁入局即按月支給口糧、全家免除絲鈔徭役
、有田4頃以內者免其稅糧。

有研究稱元朝王公貴族、高層官員所有日常生活用品都由各匠局和私用工匠提供。

在官工匠的主流之外,以絲、麻、棉織為主的家庭手工業仍然相當發達
工藝水準比宋代進步,譬如松江府(今上海市閔行區)的黃道婆(1245
1330)非常知名。民間手工作坊用人多為僱佣制。

奴隸

在元朝的人口中有奴隸階層。蒙古軍將俘掠奴婢是慣例,奴隸的子女世代為奴,法律地位還不如牛馬(歐洲有相當長時間也是如此)。江南地區亦出現奴隸買賣市場(像馬市、牛市、羊市一樣),有些奴隸還被運販至西域、海南。佃農的待遇近似奴隸。

編戶離開住地需經核准

元史卷105志第53刑法4禁令篇中有「…諸關廂店戶,居停各旅,非所知識
,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諸投下(封主的封地
)並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元朝的稅收包括下列幾個分頪

地稅田稅

北方的地稅於1236年規定上田每畝稅3.5升、中田3升、下田2升、水5升;
1264年改為白田每畝稅3升、水田5升;1280年起不分白地水田,每畝稅3升。

在南方分夏稅、秋稅,以秋稅為主。秋稅隨土地肥瘠等級有差別,在每3升上下,最低只有1升;1320年增稅20%

元初僅江東、浙西徵夏稅,1296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江西因為秋稅交納數額較宋朝時期為重仍不收夏稅;湖廣科門攤,每戶12錢;其他地方以秋稅為基準折收木棉、絲、絹、布等實物(近倉之地)或紙鈔(遠倉之地),大抵秋糧1石,輸納夏稅13貫;後來江西也徵夏稅。官田不科夏稅。

不論南北秋夏,稅戶在交納糧食時每石都要附加3升的鼠耗和4升的分(手續費)

丁稅

1280年定例,按成丁數交納丁稅。全科戶1560歲的正丁戶)每丁粟3石、減半科戶與協濟戶(貧弱戶)每丁粟1石、驅丁(奴僕)粟1石、新收交參戶(還没有正式列入戶等的新收戶)第一年粟5斗遞增至第6年全科3。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遠倉每粟1石,折納腳錢輕2兩。〔有研究表示南方僅個別地區有丁稅,稅則也和北方不同,如(今廣東省內)清遠縣每丁稅米59升〕

地稅丁稅只納其一,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基督教(也里可溫)、伊斯蘭教(答失蠻)、儒士人戶繳地稅,官吏商賈繳丁稅。

雖然規定地稅丁稅只納其一,但有研究稱實際上被要求既納丁稅又納地稅的情況在元代前期就相當嚴重了。

科差(戶稅)

科差是一種戶稅,主要包括絲料包銀兩項,軍、站、僧、道、儒等戶免徵

絲料是供養分封諸王、貴族和功臣的稅,1260年忽必烈即位時為全科戶每戶每年出絲料164錢,兩戶出絲為2每斤16128,其中2斤納官
;兩戶餘128錢,每戶餘六兩四錢,湊5戶餘絲滿2斤時,輸給食邑於本地的諸王、勳臣支用。減半科戶每戶納絲115,協濟戶納102錢,其他戶等也規定有不同的繳納數量。

元朝將以往各種雜稅統一為包銀1263年時為每戶中統鈔4兩,等於白2
1267年每全科戶加徵中統鈔1兩、半科戶5錢,專作官吏俸祿之用,稱為俸鈔。南方在1320年曾針對没有田地而從事商業、運輸的人戶開徵包銀,每戶2兩,但遭到不少官僚和民間人士反對,難以推行,1322年停徵。

另有研究稱湖廣地區的門攤(按戶攤派)並非夏稅,其性質屬於包銀,1292年轉為按戶攤派的酒醋課。

站戶

將水道與陸道驛站附近一部份民戶分離出來登入站戶戶籍,世代相承,不能改變。元史卷101志第494站赤一節中記載元顯宗泰定元年(1324年)統計全國共有1,400處驛站,近代學者推估應有30餘萬站戶。站戶需要供應驛站需要的交通工具,如馬、牛、驢、狗、車、轎(坐轎、臥轎)、船等,包括飼養、維修往來人等的饍食、住宿。馬可波羅在其中國行記中曾描述驛站之邸「…設一國王蒞此,將見居宿頗適」。雖有出差待遇規定,但有些高階者很奢侈,還要歌伎縱酒勞役,如嚮導、車夫、船夫、搬運…,需自備飲食。有研究稱雖然規定只因軍政事務持有鋪馬聖旨或圓牌者才許乘驛,但不少王公貴族、有影響力的僧侶和官吏、甚至商人紛紛巧立名目請領鋪馬聖旨或圓牌乘驛;由於負擔過重,許多站戶逃亡…

蒙古人很重養馬,在全國駐軍處都有牧馬場,尤其在上都、大都二地,於是政府有以民生必需品之鹽來折草的措施,每鹽2斤折草1束(重10斤),向牧馬場供草範圍內民戶強制攤收草料。也籍鹽折粟來攤收飼馬用粟。

商品交易稅商稅

鹽:壟斷食鹽生產,有官運官銷,亦有商運商銷。
酒:從專產專賣逐漸演變為課釀酒稅。醋則納課即可自釀。
茶:承續宋朝的賣茶引法。
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
竹、木等山林川澤之產皆定其歲入之課。

商稅:元代取消過稅,只課301的住稅,没有高過;局部地區還曾降1/40
1/600.75%0%。(不曉得輕課商稅的考量中,有幾分是鼓勵貿易福國利民,有幾分是因為蒙古人、色目人經商者眾?)

進口稅(市舶稅):1293年制定的市舶則例規定進口之細貨10分取1粗貨15分取1。向市舶司買貨者只在賣處細貨25分取1、粗貨30分取1,不收運稅。有研究估計1289年元朝市舶司的收入約占全國稅入之18%,其重要性超過宋代

富人稅

1324年曾規定江南民戶有田一頃(百畝)之上的,於正常稅負外,每頃助役田3畝,登記於冊,由里正以下負責在鄉里徵稅者收納助役田的收成,做為官府僱用工役之用。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

額外課

元史卷94志第43食貨2記載:元有額外課。謂之額外者,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其額中也。然國之經用,亦有賴焉。課之名凡三十有二:其一曰歷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場,五曰窯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門攤,八曰池塘,九曰蒲葦,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葦,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魚,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澤,二十曰蕩,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魚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葦
,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藥。其歲入之數,唯天歷元年可考雲(云)。〔這段記載可能與若干商稅之稅目記載從不同角度敘述,故有重複。元代商稅的常態是自己食用之非賣農畜漁林產品不稅,賣者301大額交易如田產
、宅院、馬匹、頭疋(疋頭–絲、布紡織品)、人口(奴隸)等,買賣雙方需持契約至稅務投稅,同樣301,稅務收稅後發給契本做為納稅憑證,契本每本寶鈔3

徭役、職役

因為元朝重視工匠,能做專業工作者,都與民異籍、世代傳承,所以這部份工作已不屬徭役範圍。但一般性工作,如築城、排河、築堤、運糧、採打、木植、馬草等,名目繁多,仍自民間徵發。

職役包括里正(管理里社戶民)、坊正(管理都市街坊)、主首(催辦賦
)、社長(課農桑)、庫子(管理倉庫)等職稱,擔負職役者可以免服其他徭役。一般平民擔負職役是没有本事賠補稅物之缺失、應付官吏之勒索(交辦任務)、處理豪紳之拖欠(稅負)的。前面說過,鄉紳(士、地主富戶)在實務上向來是地方基層的領袖。

雖然從唐朝中後期開始,徵發義務徭役已逐漸轉向出錢雇用(和雇),但和宋朝一樣,官府實際上大多仍用傳統徵發徭役的法則強雇,而且給的工錢比民間低很多。

歸納起來說,元朝稅法的特色是南北異制、種族異制、輕課工商業、軍戶匠戶站戶有優待,而且徵鈔多(之前各朝大部份徵實物)。

斡脫

斡脫是元代一種特別的商人族群,為王公貴族(大汗、諸王、公主、后妃
…)的資金放貸收息,兼營金銀珠寶、上等皮毛、綾羅綢緞等奢侈品生意
;這個族群多為色目人,有專業戶籍,元廷還設有專管斡脫生意的機構。為皇室放複利計算的高利貸,當然往來的對象比較特別;也不會没有糾紛
。(元朝對重要的專業都專立戶籍、專設機構管理)

元代還有官方(譬如市舶都轉運司)給本造船,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利三之類的官私合夥生意。

元代的地主族群

蒙古王公貴族–經由皇帝賞賜(官田、無主田)、職田(依職級取得田地與佃戶)、投獻(所在州縣官員與地主將官私田地和人戶投獻,以獲得庇護並規避賦役,朝廷屢禁不止)、強占取得大批土地,還依傳統受賜或強取奴隸,在各地自成勢力,參與各種營利事業。

北方漢人軍閥–金元之際,各地地主豪強組織武力自保,伺機擴張。蒙古滅金後接納他們,封給官位,成為軍戶,占地4頃以內免納稅糧,並免除徭役;參加蒙古軍作戰,還可以依例獲得俘虜為奴隸。這個族群依其權勢占據大量田地,有政經影響力。

漢人官員與大地主–在投獻、投靠蒙古王公貴族或漢人軍閥後都能占有大小不等的土地及政經影響力。

南人大地主(南人;元朝稱北方漢人為漢人,南方漢人為南人)–他們在宋朝的租佃制度下取得大片土地,為地方豪雄,蒙古人在消滅南宋的過程中並没有破壞各地原有的社會結構和既得利益。他們在南宋滅亡後還趁機將若干官田據為己有。

僧侶–中國本來就有不少僧侶道士(寺、廟、觀…)經由皇族賞賜、信眾捐獻、購買…而持有土地,由低階僧道耕種或出租。元朝宣政院於元世祖至元28年(1291年)統計全國有寺院24,000餘所,登記僧尼凡21餘人。大寺院擁有大量田地、陂塘、河泊、山林乃常態,其住持都是富比王侯的大地主。在僧侶和寺院免除賦稅差役的時期(元代即是),許多地主富戶或將私產托名寺院以規避差稅;或使子弟1人出家為僧後,便將全家田產托名該僧所有;或帶田入寺,再伺機將田產轉出;道士在免除賦稅差役後仍可合法地蓄髮營田、有姬有妾、縱情享樂…

商人–成功的商人擁有財富田地是當然現象,元代特別的是蒙古人把很多色目人(泛指新疆、西藏、中亞、西亞、猶太、阿拉伯、斯拉夫、東歐…地區人民;不同研究估計元代在中國生活的色目人有31、或23)帶進中原居住,在軍中任將領或在各地任官(與漢人、南人參用,但機關首長通常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多數經商,連同自唐宋開始即逐漸聚居於東南沿海各大港口蕃坊的蕃人,合計可能有340萬人。

漢人豪強與元朝統治者聯手貪腐

許多新朝代在結束混亂、重開新局的時候,原先既得利益族群多會被清理
,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都會清明一陣子,元朝初年這種洗濯功能很小。

元朝在中國12711368)的統治共 97年,共有12任皇位、11位皇帝(
元文宗兩任,第一任讓位給元明宗,元明宗僅在位185天就被毒死,元文宗又復位),在11次皇位交接中有6次是非和平的。

元朝在占領中國之前没有統治大規模農業地區的經驗,占領中國後在原來各級統治機構中派蒙古人和色目人擔任首長,但官吏的主體仍為原來那班漢人,以漢法統治。

以江南為例,大多數蒙古人和色目人不知江南情事,統治的知識與才能亦不足,無法整頓原已腐敗的社會結構,在施政時往往被南人富豪操弄元典章刑部卷19記載有「…把持官府之人處處有之…每遇官員到任,百計鑽剌,或求其親識引薦,或賂其左右吹噓。旣得進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遺,繼以追賀饋送,窺其所好,漸以苞苴。愛聲色者,獻之美婦;貪財利者,賂之玉帛;好奇異者,與之玩器。日漸一日,交結已深。不問其賢不肖,序齒為兄弟…倚仗權勢,威福自專…每弄省官,有同兒戲…或把持官府,欺壓善良,以私害公,使上下官府不和…

受限於文化落差、未經歷科舉教育、與本地生活經驗不足,或許還有語言隔閡,政府各級機構蒙古人與色目人首長的的治理能力可能不如宋朝的漢人首長,加上主動包圍新統治者的漢人如前所述品性甚差,不難理解元代官場風氣比宋末差,以致盛行包稅制,常委由豪強之家包徵諸稅,弱勢佃民恆受盤剝,民怨愈來愈高。當1340年代中後期到1950年代,乾旱、瘟疫
、水災頻繁發生,政府應對無方,還賦稅苛重,民變的烽火就四起。1368年朱元璋的明軍攻陷大都,元惠宗北逃,元朝在中國的統治滅亡。

(宋朝常有豪強劇烈反彈,政府讓步、改革停頓;元朝則貧民劇烈反彈,失去政權;兩朝的統治在同樣無力中有性質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