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大巨蛋案是台灣今後政商風氣演變的關鍵

一、

大家都知道事先與政府合意的工程業,以低價得標後再變更設計,取得「政商合意的期望利潤」,是使台灣,甚至許多民主先進國家的政府失去財政紀律,國債持續膨脹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工程經驗的朋友們都知道,由於建築、土木類工程,基本上不像成衣、鞋類、電子、小型機構件、光學、化工、藥品等類工程,在量產前有試作程序(engineering / mass production pilot run),能建立標準製程,有做為產品驗收標準的模範樣品(prototype / golden sample),於是在所核定的施工圖出現考慮未週處時,施工者在現場難免需要做些調整。許多無傷大雅的小調整,在施工單位取得監造建築師與業主監工同意後可以先行施作,之後再補辦比較耗時的變更設計程序,甚至在竣工時一起辦理變更。有關人員很容易識別這些變更是因應施工現場情況所做的微小變更,還是蓄意圖利業者等人的變更

許多朋友知道,施工單位如果與有實力的業主處不好,工程做起來不會順利
,最後多賠錢結案,甚至做到跑路。通常事前未與業主合意的截標廠商在得標後日子是不會好過的。

二、

大家都知道台灣有些政商間的腐敗風氣必需清掃一下,公共資源效益分配的合理性才會提高,避免應該維護、提升大眾權益的政府,卻反過來剝削大眾權益的情況。

大巨蛋案如何發展是明顯的指標。

三、

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對於公共工程的監工水準負有責任和影響能力。

大家都知道我們中央政府可以任命若干銀行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於是對銀行業務有影響能力。

與大巨蛋案有關的各方,以及中央政府執政團隊,都是聰明能幹、富有經驗的人士,對各種解決方案之後續演變與社會效應,具有進行模擬的能力。

本案有關各方没有人玩自己的錢,都在玩公共資源、人民血汗稅金或銀行存款大眾的錢;歹戲拖棚,受傷害的全是無辜百姓。

政府基本上是一體的,若有需要,中央政府理應提供協助,以快速終止本案紛爭。

如果出現若干工程業者杯葛世大運工程的情況,可能也需要中央政府立即提供協助,不宜拖延。中央政府的籌碼比地方政府多得多。

假使在中央政府進行年金、司法改革等專案的全國性溝通時,大巨蛋案也參一腳,還有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爆發的什麼兩岸問題,社會的亂度可能過高而失控。

四、

在總包商可能已經違約的現況下,台北市政府認為總包商應該怎麼做,譬如讓或交換出商場一樓的空間,全部或大部透空等等,才能滿足合理的公安要求與市民福祉,市政府在與總包商進行初步協調後不妨公告,讓市民們有了解的機會。雖然各備選解決方案的損益試算即使是很專業的團隊都會犯錯,但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在大眾參與下,公共利益的分配會比只有少數人參與合理」。

市政府最好盡快組成一個能被信任的專業團隊,迅速公正估計出目前已完工建成物的營造費用,它可能有中間值和高低範圍;這個部份如果已經完成最好。若不違法,也可以協調有關政府部門主持,像專案查帳一樣,請總包商所有的下包廠商限期提出有關本案的會計帳冊與工程計價表單、發票、合格收據、薪資表等付款憑證,有合約者檢附合約,來實計營造支出。使這兩方面的明細計算表可以相互核對,分析差異原因。

若這些事只宜由法院做,就請司法院先行籌謀,考量好如何組成合適的審判團隊,以及最有效率的審理程序,準備屆時立即接手、迅速審判吧!大家都為國民福祉盡力,表現一下效率,避免遷延時日。

五、

這個案子似乎已經發展到幾個都「為人民服務」的公部門私部門團體間進行殊死鬥爭的地步,各方好像都為決戰準備了很久;戰場上總有死傷

大家都知道適者生存決定於本身可柔可剛的力量與外圍環境互動的結果。在民主國家就政治議題而言,一人一票的公議力量扮演了上帝角色。大巨蛋案是個不複雜的小案子,牽涉的爭議法條並不細瑣,但也大到值得訴諸台北市民公決。台北市民不致於聽不懂各方主張,市民們有能力為政府和法院就爭議法條中的可裁量空間做出公眾決議,也可以拋開法條,直接依內心的聲音做出公眾決議。

六、

若有一方選擇以公投的方式處理,公投後失敗方可能垮台。中央政府允宜事先做好派員代理台北市長,和迅速依法處理總包商在台灣所有未完成在建工程的準備,這在現代國家都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美國在2008年能夠按部就班地處理全球金融風暴,我們中央政府有機會藉這個案子操一下兵不是壞事

公投後不管有那些自然人、法人垮台,看起來損失最大的是無辜百姓。

七、

與大巨蛋案有關各方不要認為老百姓對「玩法」情事會無限度容忍,不要低估老百姓辨別是非善惡的聰明智慧,和參與社會運動,追求公理正義的能力
。大家都不要過度貪心,玩到没有台階下

我們期待本案的發展除了解決個別問題外,還至少能夠起到下列作用:
–不容許政府與工程包商間存在以往「決標後還進行提高包商盈利之變更設
  計」的歪風。
–也要嚴肅業主監工的責任,與斷然處置違約的機制;最有利標是什麼啊?
–盡可能減少在工期緊迫情形下發包之情事。怎麼樣才叫不緊迫?

這些都可能需要修一點法,大家有準備修法嗎?如果没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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