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隋朝(581~618)
戰亂後社會的復興從那裡開始?
物理–包括人類的思考與行為都有慣性,要改變常態或慣性的方向需要足夠的持續性動能。
漢末與三國時期的社會是軍閥、世家大族、地主豪強掌控地方生態,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影響力薄弱,等同虛設。晉朝統一中國後實施占田制,把依習慣依法由官府支配的戰後無主土地分給無田與田少的平民;同時把各方勢力的既得利益用可以多占田和多蔭親屬、衣食客與佃客等方式合法化。可以說是在擊垮敵對軍閥後,用認可各方次級勢力的方式迅速恢復社會秩序。這次中國名義上的統一由於中央實力不足,只維持了26年。
北魏實施均田制,意在矯正占田制所產生貧富過度懸殊的流弊,雖不能說只是空口白話,但在當時的環境中,矯正的能量明顯不足。有研究稱北魏之後的北齊政府(550~577),其實稅入與應稅入之間的差距曾高於60%
。
隋文帝(541~604)是個很能幹的人,統一中國後勤政事、禁奢華、節用度、大力改革,有很多裨益後世的建樹,可惜他晚年鬆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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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繼續實施均田制,並減輕民眾的稅役負擔,於開皇2年(582年)頒佈租調令,規定以一對夫婦之一床為課稅單位。
田租(稅人頭)
丁男一床,租粟3石;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未受地者不課。
戶調(稅人頭)
丁男一床,桑土調以絹絁(粗綢,品質次於羅娟)1匹,加綿3兩;麻土調以布1端(布帛的長度單位,約等於1匹),加麻3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未受地者不課。開皇3年減謂絹一匹為2丈(4丈為1匹)。
商品稅
隋文帝建國後就罷除礦冶稅、關津稅和市稅,只專賣酒與鹽,但開皇3年就罷官營酒坊,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也廢除關稅,只收一點市賣之稅(稅則不明,或如北魏於526年開徵的一樣,出入市門者各1錢,或如北周580年只徵入市者人1錢)。不曉得隋文帝為什麼不收工商稅,只收農稅,也許他認知到暢通的物流可以促進生產。
力役
隋初18~60歲為丁,役丁12番(一年徵役1個月)、匠6番;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3年將成丁年齡自18歲提高為21歲,力役由一年1個月減為20天,不役者收庸(唐代如不服役,每天輸絹3尺或布3尺7寸5分,叫做庸;匆忙省視未見隋代如何折算)。開皇10年規定人年50,免役收庸(隋書卷2帝紀第2高祖下)。
如果只依據南北朝的戶籍減稅,政府鐵定入不敷出,隋文帝先減稅,隨後就大規模清查戶口、檢括逃戶。由於比地主剝削為低的輕稅使許多受蔭者本就樂意獨立成戶,再挾作戰勝利之威,於583年查關東地區,新增著籍164.15萬口、其中丁男44.3口;585年下令州縣官吏大索貎閱(逐戶逐口實際依體貎核對年齡,避免詐老詐小詐殘);590年廢軍籍,令回歸州縣民籍,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之軍事部份仍依舊);609年查江南地區,新增著籍64.15萬餘口、其中丁男24.3萬口…。要求州縣官每年正月五日進行人口普查、統計戶口,規定自堂兄弟以下親屬必需分立戶籍。
由於天下承平、戶口日增、而且落實均田,隋朝的稅收多到用不完,開皇9年(589年)免天下一年租賦。開皇10年又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50者
,輸庸停防(通典卷第5食貨5;是可以輸庸替代戍邊的意思,與隋書記載的免役收庸不同)。12年,有司上言,庫藏皆滿…,乃更開左藏之院,搆屋以受之〔通典–唐杜知撰,於唐德宗貞元17年(801年)編成〕。
隋書卷24志第19食貨記載開皇17年(597年)戶口滋盛,中外倉庫無不盈積。所有賚給不踰經費,京司帑屋旣充,積於廊廡之下,高祖遂停此年正賦,以賜黎元。
文獻通考(元朝馬端臨撰,1307年成書)卷10戶口考一108記載:煬帝大業5年(609年),戶8,907,536、口46,019,956,此隋之極盛也。
迅速敗亡
通典卷第5食貨5中稱隋朝(581~618;只37年)滅亡的原因是「煬帝即位
,戶口益多,府庫盈溢,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其後將事遼、碣,增置軍府,埽(掃)地為兵,租賦之人益減矣。又頻出朔方,西征吐穀渾
,三度討高麗,飛芻輓粟(迅速運送糧草),水陸艱弊。又東西巡幸,無時休息,六宮及禁衛行從常十萬人,皆仰給州縣,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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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唐朝(618~907)
唐高祖武德7年(624年)頒佈律令,涵蓋面頗廣,做為稅制基礎的部份如下。
人口的年齡分級:凡民(男女)始生為黃,4歲為小,16為中,21為丁,
60為老。三年一造戶籍。〔神龍元年(705年;武則天被迫退位,唐中宗繼位)改22為丁、58為老。710年改回舊制。唐玄宗天寶3年(744年)改
18為中男、22為丁〕
人戶以資產定為九等:武德9年將戶等從3等增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
、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每3年縣司註定、州司覆之。
田畝:度田以步,五尺為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適合耕牛來回耕作的量度法)
土地制度:均田
官田之運用分為5類:
廨田–供官署用
驛田–供驛站用
屯田–供駐軍用
賜田–賜給貴族、功臣、官吏
授田–分授給民眾,貧者及有課役者優先
授田法主要為:
–丁及中男年18以上者人1頃;老及篤疾廢疾者人40畝;寡妻妾30畝、當
戶者增20畝。皆以20畝為永業(世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
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生產絹帛以納戶調)。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凡田
,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
–其地有厚薄,歲一易者(每年收成、輪耕一次)倍授之;寬鄉三易者
,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 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徙寬鄉者在寬鄉的耕田從那裡來?不鼓
勵徙寬鄉?徙寬鄉者改業工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以授無田者。凡 收受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戶籍遷移:
徙寬鄉者,縣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閑月達之。自畿內徙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不清楚未參加政府授田的現有地主,政府在其死後是否收回其口田?以公平原則看,應該是收回的,但實務上未必。譬如口分田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得買賣的,但隨新政的積極期過去,慢慢的,官府對貴族豪強們的買賣常閉起眼睛或曲為巧門迴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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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唐高祖武德7年(624年)頒佈的律令中,在租調力役方面規定(後世稱租庸調法,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租–田租(稅人頭)
凡受田之丁每年輸粟2斛(斛是民間對石的俗稱,從宋朝開始1石等於2斛)。嶺南諸州稅米,上戶1石2鬥(10升為鬥)、次戶8鬥、下戶6鬥。若夷獠之戶
,皆從半輸。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10文,次戶5文,下戶免之。
調–戶調
根據各地生產的不同,每戶每年交納絹2丈、綿3兩;或布2丈5尺、麻3斤。
力役
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閏月加2日。
力役分正役、徭役兩種。正役只徵丁男,徭役徵丁男、中男。
正役分兵役、稅役兩種。
徭役分色徭(多為各類工匠藝活)、雜徭(多為地方上臨時的補修建築工作
)兩種。
庸
如果不想服徭役,每天折納絹3尺或布3尺7寸5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15日則免調;加役30日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可超過30(50?)日。
商人稅
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鬥為差。
商品稅
隋文帝開皇3年~唐玄宗開元初年(583~713)這130年間是中國食鹽無稅時期。開元初年開始對鹽收稅,每鬥10錢。安史之亂後自唐肅宗至德元年(756年)起改食鹽私營為官營。760年改官營為官府間接專賣(民產–官收–商運
–商銷;見本文食鹽間接專賣一節),至唐代宗大曆年間(770年前後),食鹽專賣收入占到國家總稅入之半。唐朝後期私鹽屢禁不能絕,販私鹽者往往多結群黨,並持兵杖劫盜。唐末鹽池鹽井為藩鎮把持。
唐初亦無酒禁,自唐肅宗乾元元年(758年)起,有時因為天災等事短暫禁酒
、有時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有時官產官賣、有時官府專賣、有時若干大城專賣,變動不定。
唐玄宗開元15年(727年)開始對銀、錫徵稅。到唐肅宗即位(756年)後麻
、銅皆有稅。
富人稅
新唐書卷51志第41食貨1記載唐肅宗即位(756年),遣禦史鄭叔清等籍江淮
、蜀漢富商右族訾畜(財貨畜產),10收其2,謂之率貸;這種強借不會還的
。同時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1,000者有稅。
賣官鬻爵
唐肅宗至德2年(757年),諸道得召人納錢,給空名告身,授官勛邑號;度道士僧尼不可勝計,納錢百千,賜明經出身。
徵官
唐代宗永泰元年(765年)曾稅百官錢,購絹10萬以賞回紇。
免稅役者眾
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
、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水、旱、霜、蝗耗十四(4/10)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10之6者,免租調;耗7者,課、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複(免稅役)10年。奴婢縱為良人,給複3年。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複3年,二年者給複4年,三年者給複5年。商賈助軍者,給復。
有研究稱唐代不課稅戶約占全國總戶數3分之1,不服役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6分之5;有研究稱唐代課戶及不課戶之比例近1比1。莫曰達先生在隋唐五代統計史中依通典記載整理出唐玄宗天寶14年(755年;安史之亂初起)課戶占總戶數60%、課口占總口數15%;唐肅宗乾元3年(760;安史之亂結束前3年)課戶占總戶數39%、課口占總口數14%。
公告稅帳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預算以入為出)。國有所須,先奏而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
由盛轉衰
在農業生產能養活很多非農人口時,工商藝術等產業自然興起;當造船與航海能力進步,海外貿易自然發達。唐朝在高宗顯慶6年(661年)或玄宗開元2年(714年)開始於廣州派任市舶史,總管海路貿易;在開元29年(
741年)於廣州城西設置由蕃坊司管理的「蕃坊」供外國商人僑居。
唐朝的發展至開元20年(732年)前後達到頂峰。因為經濟持續繁榮帶來人口持續增加,適耕土地不敷供應,人均適耕土地持有量持續下降;商業與貿易發達帶來社會財富包括土地的集中度持續提高,富豪一族日益強勢
;官商之間相互援引、勾結一起共謀金錢與權利之風日益張揚;政經社會風氣持續腐敗、法紀日益廢弛、行政效能持續低落、貧富更加懸殊、失業者日益增加、社會日益混亂…,幾乎是所有繁榮強盛的社會都會發生的走勢,唐朝沒有例外。
於是戶口與土地登記、田地還授、稅役徵發等業務都因為官府行政怠惰而荒疏混亂,豪強兼併土地,州縣莫能制,貧戶流亡…。到安史之亂(755
~763)後國家的戶藉只有高峰期的三分之一,政府財政困窘,增加很多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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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兵制與募兵制
為了避免發生漢末魏晉南北朝時期軍隊成為將領私產(部曲)等等原因
大約是西魏(535~557)開始改行府兵制,經隋朝,到唐玄宗天寶8年(
749年)都繼續沿用。以唐時為例,內容大致是:
–戰士(徵發原則是先富後貧、先強後弱、先多丁後少丁,在數量上仍以
均田農民為主體,包括官僚和地主子孫)免課役,需自備衣裝、輕兵 器(橫刀、弓箭)和糧餉,每1火(10人)還需共備供運輸用的馬或驢6
匹,平時為民、戰時為兵、3年一代。自備部份對一般農民是沉重的負
擔。
–軍籍由軍府(折衝府)掌握。當要衝以開府、因隙地以營田,全國各地
最多時設有633處折衝府,1,200人為上府、1,000人為中府、800人為下
府,府兵10人1火、50人一隊、100人1旅。
–軍府每年11月召集,教其軍陣戰鬥之法。
–設木契、銅魚分置朝廷與折衝府,朝廷徵調兵力時,便下敕書與木契
銅魚,經州刺史與折衝府將領堪合後發兵;高級將領皆臨時委派,兵不
識將、將不知兵,戰爭結束後兵散於府,將歸於朝。
–平時府兵需要輪番到京師宿衛。
府兵制使士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之重;不僅國家降低養兵開銷,同時減少對農業生產的傷害。
唐朝中期以後,由於一方面邊患增加、用兵不斷、戍期延長;一方面到京師宿衛時常被官員濫用為雜役;一方面田地被兼併者多,很多農民無力自備軍需品;一方面人口流動、戶籍不易掌握…;於是士兵逃匿日多、百姓避役、折衝府無兵可交,府兵制遂難以為繼,不得不於749年完全改行募兵制。
募兵制由國家召募丁男從軍,供給衣食武器,免徵賦役,成為專業隊伍
在募兵制下將帥與士兵的關係比較密切,士兵常只知將帥、不知朝廷,軍隊逐漸私人化、地方化,形成藩鎮(軍閥)割據的形勢。而皇帝為節制將帥,常以自己平時熟悉的宦官監軍,也使宦官一族的權力得以坐大。
在徵兵制時,大家都希望早點打完仗回家。在募兵制下,如無特別好處
仗可能就慢慢打了,安全第一;這是人性,東西方都一樣。如果交戰雙方都是傭兵,那就有意思了。
中國歷代兵制在徵兵、募兵、世兵(軍戶、屯兵…)、徵兵募兵世兵混合等幾個基本方式中變遷,不同的軍制軍隊戰力不同,對國家財政、經濟、社會、政治…的影響不同。
〔順便提一下北魏初期鮮卑人當兵,漢人務農,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賦役。但隨著征伐需要補充兵源,很快就被迫徵募漢人入伍。北方軍民胡漢之分與西魏的鮮卑化(反北魏漢化)政策在隋朝初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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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間接專賣
劉晏(716~780)有大才,於760年改革鹽政,行間接專賣,在唐代宗時主管全國財政,大幅改善了安史之亂(755~763)末期之後的政府稅收,使唐朝命脈得以延續。他食鹽間接專賣的做法大概如下:
一、養民(培養財源)為先,因民所急(所得、替代彈性小)而稅之
二、民產–官收–商運–商銷(不與民爭利、知所以取人不怨,只就場
專賣,掌握批發源頭,賺取向鹽民買入與賣出給鹽商之間的差價,
禁止地方官吏和軍隊關關徵收過稅,改變了自管仲以來民產官收官
運官銷的專賣方式)
三、在各地設巡院,收集經濟訊息按期上報;在各驛站高薪招募擅騎馬
飛奔者,置遞相望,四方物價之上下,雖極遠不四五日知。每州縣
荒歉有端,民未及困,而奏報已行,對策已下矣。巡院亦緝捕私鹽
四、檢討水陸運道,疏通瓶頸,建造堅固大船、輓索、輪車,以僱用人
力取代免費役丁,分段運輸
五、在交通節點廣設官方的儲備鹽倉,特別注意偏僻地區,發揮常平(
調劑零售市場之有無)功能
六、請專家指導鹽戶生產技術
新唐書志第44食貨4中稱「晏之始至也,鹽利歲才40萬緡,至大曆末,
600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禦、軍饟、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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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戶口與土地登記、田地還授、稅役徵發等業務都因為官府行政怠惰而荒疏,均田制、租庸調制與國家財政都出現混亂與困難,土地兼併嚴重,同時商業與貨幣流通都已發展到相當程度的情況下,唐代宗大曆4年(769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唐德宗繼位後於建中元年(780年)再度下詔行兩稅法,繼續整頓財政(舊唐書卷
48)。
兩稅制的主要做法是:
一、確定戶藉:
1. 一律按現居地點定藉
2. 取締主客戶共居,避免逃戶
3. 居無定所的商人在行商郡縣納稅30分之1
二、各戶按人丁數和資產(不動產如土地、居宅、桑樹;動產如牲畜、
財)分三等九級
三、田畝按肥瘠差異劃分等級
四、量出制入:
1. 各級官府編列所需糧食與各項支出的預算數
2.
將總預算攤入各等田畝與各級人戶中
五、稅額以錢計算,准許折算實物繳納
六、一年徵稅二次,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七、取消原來的租庸調制,不徵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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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稅田畝)
沒有免租田。
上等每畝稅1鬥(10升)、下等每畝稅6升、荒田開佃者每畝稅2升。
之後減為:夏稅,上田畝稅6升、下田畝稅4升;秋稅上田畝稅5升,下田畝稅3升;荒田開佃者,畝率2升。
青苗地頭錢(附加稅),天下每畝率15文。
戶調–財產稅
上上戶4,000文 上中戶3,500文 上下戶3,000文
中上戶2,500文 中中戶2,000文 中下戶1,500文
下上戶1,000文 下中戶 700文 下下戶 500文
沒有不課戶。
其見官,一品准上上戶,九品准下下戶,餘品並准依此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
諸道將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姓例,並一切從九等輸稅。
此外舊唐書卷49志第29食貨下記載唐德宗建宗4年(783年)開徵間架稅,有研究者認為這是中國第一次開徵房屋稅。其法為:凡屋兩架為一間,至有貴賤,約價三等,上價間出錢2,000,中價1,000,下價500。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人不勝其苦。凡沒一間者,仗60,告者賞錢50貫,取於其家。結果是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惸之聲,囂然滿於天下。至興元2年(785年)正月1日赦悉停罷。
商品稅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起稅天下茶、漆、竹、木,10取1,但稅率會變動
,尤其是茶,因為量大,經常調高稅率,甚至由政府專賣過。當年還於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每千錢稅20,次年降為10文。
唐德宗建中4年(783年),與間架稅同時,在全國徵收除陌錢,規定凡屬公私貿易,每1貫收稅20文,後增至50文;物物交換則折錢計稅。與間架稅同樣有罰則與告密賞錢,也同樣招致怨聲載道,與間架稅同時停罷。
唐文宗開成元年(836年)將銀、銅、鐵、錫、礬等山澤之利歸州縣。
唐朝到了後期政務混亂,地方也自置稅場,徵收過稅;擁兵的藩鎮更設戍邏(巡邏邊境的士兵)以徵商賈。
力役
每丁每年的役期未變。由於軍隊已改為募兵制,雖然有強募的情況,但衣食武器由國家供給,兵員的負擔大為減輕。(許多學者認為在兩稅制下,百姓傳統的力役負擔已經攤入田租和戶調中,所以不再有義務力役;本文對此說法存疑,但無意考究)
兩稅法統一了唐朝中葉以來紊亂的稅務,簡單易行,第一年(建中元年;780年)財政收入就增加到13,056,070貫,鹽利還不在其內(舊唐書卷12本紀第12德宗上);新唐書楊炎傳稱讚說「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輕重之權始歸朝廷矣」。
兩稅制有明顯的好處,也有明顯而難解的問題:
–可能因為無主荒地越來越少,又無能讓大地主們放出過度兼併的田地,改制兩稅法時並無授田給無田貧民之均田內容,均田制從此終結,直到1949年(或說1947年)在台灣、1950年在大陸的土地改革才再現均田措施。(台灣與大陸的實踐方法很不一樣)
–當土地又可以無阻礙地自由買賣時,自然會導致「百姓土田為有力者所並
,三分逾一」、許多農民破產而淪為佃戶的情況。
–以錢幣納稅時,不論是實納錢幣或以實物折價,物價低的地方,民眾的實際稅率高。通常窮鄉僻壤處其物產價低,工資率亦低,等於窮人多納稅。(理論上若戶部在將規劃稅入攤派到州縣時,已計算各州縣各等級田地之畝數和各等級之戶數,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但…)
–農民通常貨幣儲蓄很少,當物價處於下跌週期時,要將稅款折算實物交納
、或將產品賣錢交稅就很慘。
–流動的商賈明顯稅輕,同時商賈極易逃避力役。即使實務上商賈需要行賄才能避稅逃役,還是大大划算。
–………
量出制入(量出為入)
稍有規模的企業(把政府視為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在進行事業(當然包括財務)計劃時,都會一面量入為出、一面量出為入,叩其兩端而求其中,來回兩、三趟才定出各部門各階層的執行計劃;計劃在執行中會定期或視情況進行滾動式調整–這是控盤。
除了創業初期,民營企業,即使是它重要的、似乎不容失敗的專案,都沒有能耐連續幾個會計周期量出為入;家庭和個人更沒有能耐量出為入。因為絕大多數百姓對於政府財政無由聞問,對於加稅無力抗拒,所以政府加稅和舉債的空間比較大,很多執政者都長期量出為入。政府財政崩盤當然是後代子孫受苦或更苦,這很缺德,本系列之後還會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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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計簿
政府財政很重要,其預算、徵調作業、會計記錄、決算系統當然重要。有研究稱中國到了唐代,從中央到地方才有一個比較完整的統計系統,但統計組織仍未獨立。唐憲宗元和2年(807年),中國第一本具有今天國情統計雛形的元和國計簿撰成,匯總當時全國方鎮、府、州、縣數與戶口、賦稅、兵員實況。(理論上這種東西應該早就有了,也許將來考古界會找到更古老的全國性預決算統計帳冊與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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