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清朝(1616~1912、明亡入關後1644~1912)
本系列於「十七、戰爭(十三)–清朝初年(中華民族衰頹趨勢明顯前的最後榮光)」及「十八、戰爭(十四)–清朝的海禁與遷界」二文中曾簡述過的清朝情況,本文不再重複。
一般史學家將滿人入主中國的時間從1644年(清世祖順治元年)自瀋陽遷都北京時起算。除非只打算一陣風一樣刼掠後就走人,準備長駐的占領軍都會立即在占領區行政並徵稅。(20世紀全球原被殖民地區的民族主義紛紛興起後,強大國家外溢能量的做法和以前不同,此非本文範疇)
滿人(大清國)入關後的人事策略
˙滿漢一家、以漢治漢
漢人官仍其職、民復其業、錄其賢能、恤其無告。基本上不改明朝行政制度。
˙八旗軍與綠營兵
因為滿族八旗軍人數不夠,招募漢人(投降明軍、新募漢人)組成軍隊,以營為基本單位、以綠旗為標誌,稱為綠營兵,獨立於八旗軍外(不混編
)。綠營全為漢人,由漢人統率,官階大致上仍依明制,士兵採世兵制,父死子繼。將兵均由兵部直接統轄,分駐全國各要地;兵卒平時分派各地作差役,戰時才分發給將領。綠營兵從平三藩之亂開始就是清軍作戰主力
,但裝備與待遇比八旗軍差。(什麼情況適合混編,什麼情況不適合?)
˙首崇滿洲(滿洲根本)
由滿族王公大臣和少數蒙古人組成位階高於其他行政單位的議政王大臣會議,漢官除極少數特授者外,不能擔任議政大臣。順治初期六部只有滿尚書(相當於今天內閣部長),順治5年7月始增設漢尚書,但部印由滿尚書掌管。尚書之下設左右侍郎(次長),均滿、漢各一,也就是說各部都有4位侍郎,滿漢各半。(議政王大臣會議於雍正7年設立軍機處後成為虛銜
,乾隆56年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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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新外來統治者難免的暴行
本文藉若干歷史學者所說清初六大弊政中的五項–屠城、剃髮、圈地、投充、逃人,來簡述古代新外來統治者難免的暴行。
屠城
除非對陣雙方都是傭兵或進行有默契的表演,上了戰場就是殺!殺!殺
!…不是殺敵人就是被敵人殺。屠城指的是殺對方的平民百姓。
–在攻城戰役後,戰勝者為減少在未來戰役中敵方的抵抗行為,以屠
城立威是常事。
–城市裡戰利品最多、最集中,在城市裡不刼掠,去那裡刼掠?抵抗
就殺。
–從將領到兵員長期壓抑的性慾需要滿足,抵抗就殺。
–在己方傷亡亦重時,可能產生瘋狂報復心理。
有研究稱清軍在征服中國的過程中,不計遼東部份,在關內有揚州十日
、嘉定三屠等58地大屠殺。
人類在戰爭中殺平民百姓是常事,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納粹殺了600萬猶太人;不同方估計日本軍在南京大屠殺中殺了4~30萬中國平民;美國空軍1945年8月6日在廣島,3天後在長崎各投下一顆原子彈,估計兩地分別有90,000~166,000、60,000~80,000名日本平民死亡。二戰之後在韓國
、越南、中東、阿富汗、伊拉克、敘利亞的戰爭中參戰各方殺了多少平民?都是誤殺?
在傳說中岳家軍「凍死不拆屋,餓死不擄掠」,是與屠城這個極端戰爭
行為相反的另一個極端。必需同時滿足許多前提條件,才可能讓軍隊在戰場上長期像岳家軍。(岳飛怎麼死的?這很嘲諷)
剃髮
清軍在入關前:
1623年規定官民帽頂制度
1631年令歸降將士等剃髮
1632年規定服色制度
1636年令漢人官民男女,穿戴全照滿州式樣
入關後:
1644/04/22入關第一天就令漢人軍民剃髮
1644/05/24因為漢人抗拒剃髮者眾,暫緩剃髮令
1645/05/29於占領南京後重頒剃髮令
1645/06/15通告全國軍民於文到10內完成剃髮,違令者死
以留髮不留頭的強烈方式,要求這麼多人口同時剃髮以示臣服,在人類歷史上可能是空前的。因為剃髮令在全國各地引起許多不強迫剃髮就不會產生的對抗與仇恨,它的必要性引起當時與後世許多人議論。無論如何,這個命令被迅速而有效的貫徹,體內顯性政治叛逆基因比較多的漢人族群很快就被滅絕。剃髮結辮不久便成為中國人自然的習慣,國際間明顯的中國人特徵。
西羅馬帝國的繼承人、羅馬人的皇帝、基督教的保護者、幾乎統治了整個西歐的查理大帝(Charlemagne;742~814)也要求他統治地區的人民全信基督教,不信者死;但信不信是心裡的事。結果無需死這麼多人也讓西歐地區大多數同胞都世世代代「真的」信了基督教。誰比較高明?當然愛新覺羅氏家族對全中國的統治權延續得比較久。
圈地、投充、逃人
清軍入關後,滿族人口大量湧入北京附近,為安置諸王、勳臣、八旗官兵的家室生計,需要大量田地。便於順治元年(1644年)頒佈圈地令,將近京各州縣無主荒地及明朝皇室、公、侯、伯、官宦死亡或流亡後留下的荒田圈分給滿人。在朝代更替、諸事未上軌道時,惟力是從,圈地往往連許多有主土地都圈入滿家,原田主登時逐出,室中所有皆歸新主
。不願投充滿家為奴的原地主只好流亡,造成大量流民與乞丐。
隨著在關內統治的局勢逐漸穩定,更多滿人陸續從遼東遷到北京附近;清政府也需要有比較多的滿人拱衛京師,便於1645年9月、1647年正月頒佈第二、第三次圈地令,擴大圈地範圍。八旗圈地稱旗地,不准私自買賣。
新統治族群在統治地區有了家室田地後通常不會自己操勞家務和耕作,需要僕役與耕作的人力,清廷便於1645年春頒佈投充法:
–允許八旗官兵招收貧民役使(難免有威逼投充的情況)
–投充者是奴僕,主人可以買賣他們。
有不少奸巧的農地主會帶地投充,留在原地耕作,交給滿家比田稅為少的地租,使無需交稅的滿家淨得地租、原農地主少交田稅。
由於許多投充者受不了滿族主人的虐待而逃亡,清廷於1645年春頒佈逃人法:
–捕獲逃人鞭一百後歸還原主
–窩藏逃人者處死、財產没收
–窩藏逃人者之隣居及當地官員連坐受罰
[有研究稱清朝在戶部則例等典章中,將社會成員的待遇差別分為七個等級:皇帝、宗室貴族(努爾哈赤本支及其叔伯兄弟之子孫、孔府衍聖公、漢族功臣公侯伯子男等爵位)、官僚縉紳(滿漢現任及非現任官員
)、紳衿(取得功名的舉、貢、生、監或捐有虛銜但没有出仕的大地主
)、凡人(庶族地主、自耕農、佃農、商人…)、雇工人(出賣勞力為生而非出賣人身、對雇主没有人身依附關係、雙方均可自由選擇、工作條件由雙方議定,等於平民)、賤民(奴僕、倡優、衙門應役之隸卒等人,世代相傳,不能參加科舉任官,其社會地位没有向上流動的機會)
。雍正時期對歷史上各地遺留下來的樂戶、惰民、丐戶、世僕、伴當、疍戶等賤民,命令官府除其賤籍、開豁為民、編入正戶,准許置產定居 、參加考試,宣示廢除賤民階級。但實際上這個法律過程執行得没那麼快,社會價值觀與習俗轉變得更慢] |
禁關(清初六大弊政之一)–不准外族進入遼東滿族故鄉
在滿人幾乎傾族隨軍南下後,為保護建州女真族龍興之地的原有居室與田產不被流民竊據,保育八旗軍傳統騎射圍獵場域,並保護長白山等地之人參、蜂蜜、鹿、海東青、紫貂、水獺、鰉魚、東珠、林木等資源不被盜採盜捕,替族人保留將來萬一時可以回歸安守的故鄉,便陸續建築被稱為柳條邊的禁界線。在1638~1661年間(皇太極崇德3年~順治18年)建築第一條,長975公里,稱為老邊(下圖西起山海關,圍繞遼寧遼河平原西、北、東邊,東至鴨綠江南端一帶;見下圖);在1670~1681年間(康熙9~20年)建築第二條,長345公里,稱新邊。禁界線是以土堆成寬、高各3尺(清代1量地尺=今公制34.5公分)的土堤;堤上每隔5尺插粗4寸、高6尺(埋入土內2尺、外露4尺)的柳條3株,各柳條之間再用繩連結,類似籬笆;土堤外側再挖掘口寬8尺、底寬5尺、深8尺的壕溝;有些地段利用舊有的明代長城修繕而成,不植柳。柳條邊以東為滿州地,嚴禁越界墾殖
;以西供蒙古同盟貴族駐牧。柳條邊設有邊門,老邊16座、新邊4座,各門設立哨卡,派兵駐守,管制進出;另在老邊建有撮土堆而成之土台140座、新邊28座,供八旗兵巡邏、瞭望用。外族人不許進入邊內,邊內住民不論滿、漢,出邊和復入時需驗印票,並檢查是否攜帶違禁品。很明顯,柳條邊只是一條執法的地界線,並非軍事上能固守的防線。
由於滿人幾乎傾族南下後,邊內產生「荒城廢堡、敗瓦頹垣,沃野千里、有土無人、全無可恃」的情況,於是從順治元年到康熙6年(1644~1667
),清廷一面禁關,不許流民入邊,一面有計劃的多次招募關內甚至江南漢人到柳條邊內落戶開墾,紅蘿蔔大到「招至百者,文授知縣、武授守備
」,結果地利大辟、戶益繁息。康熙7年之後停止向漢人招墾,再行封禁
。
因為遼河、長白山區有很多可賣高價的產物,有研究稱每年滲入邊內盜採盜捕甚至盜伐的人數以萬計。
因為關內人口密度高又旱、水災頻仍,在災情嚴重、逃災者眾時,清政府會放鬆禁令,讓大量災民出長城,前往柳條邊外開發餘裕仍很大的東蒙古與東北各地謀生,避免他們在華北、京城附近地區鬧事。當災民潮過去之後就又三令五申,嚴格禁關。
自古長期向關東移民的是朝鮮人,宋朝時朝鮮領土曾一度擴張到鴨綠江以西大片地區。而位於歐洲地區的沙皇俄國自1581年(明萬曆9年)起向東擴張,1598年(明萬暦26年)滅西伯利亞汗國、1644年(清順治元年)抵黑龍江流域、1648年到達鄂霍次克海岸、1650年占領黑龍江北岸的雅克塞城寨,清朝派軍驅逐,清、俄雙方在黑龍江流域進進退退。1689年(清康煕28年)中俄簽訂尼布楚條約,議定邊界。(本系列在「十七、戰爭(十三)–清朝初年(中華民族衰頹趨勢明顯前的最後榮光)」一文內之俄羅斯向東擴張、及與俄國簽訂中俄尼布楚條約兩節中曾簡述)
有記載稱到康熙51年已有10萬餘山東民人徙居口外。當柳條邊西側的人口增加後,就會向土地比較肥沃的柳條邊內滲透。如果美國百年來擋不住偷渡入境者,每隔一段時間就得大赦一次非法移民,並依法向入籍者收稅,那柳條邊更擋不住非法移民了。嘉慶11年(1806年)統計,流民續往(邊內吉林)墾荒,又增至7,000口之眾,嘉慶13年查出流民3,010戶,准入民冊…。有研究估計東北人口從1780年約95萬,到1820年已增加到247萬人
,增長人口中大部份為關內(山東最多,其次為直隸、山西)移民,這可能是中國人口首度由南向北大規模遷徙。
可能出於治安考慮,清朝從乾隆時期就開始多次自關內有組織地挪移滿人戶口到東北邊內邊外各要地屯住墾殖或放牧。為治理邊外新增人口,嘉慶5年(1800年)於吉林以西之新邊西部設長春廳,嘉慶11年再於長春廳西南設昌圖廳(今遼寧省鐵嶺市昌圖縣),柳條邊的阻隔作用日益弱化。
1858年(清咸豐8年)中俄簽訂璦琿條約,中國失去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約60萬平方公里土地。1860年中俄簽訂北京條約,中國再失去烏蘇里江以東至海(包括海參崴與庫頁島)約40萬平方公里土地。由於俄羅斯在東西伯利亞採取移民與軍事同步的方式不斷侵蝕擴張,清朝遂開禁放墾
,鼓勵移民實邊,以阻擋俄羅斯移民繼續南下。有研究稱到同治12年(
1873年)清政府撤除柳條邊所有關禁措施。
本系列在下一篇文章中會再簡單反省東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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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路)
清初的軍事行動與版圖
1644~1661 (順治元年~順治18年)滅南明
大清國在1644年將李自成驅離北京後,隨即將國都自瀋陽遷到北京,歷史學家們都將1644年視為清朝統治中國的元年,但大清一直到1661年才消滅南明,掃除中國境內除明鄭以外的武裝反對力量。
1644~1683 (順治元年~康煕22年)滅明鄭、收台灣
鄭氏海上王朝的創建者鄭芝龍不認為與清軍硬碰硬有利而於1646年降清,其子鄭成功不認同,率其父餘部繼續抗清,這股力量到1683年才被消滅,其間清朝除打仗外還採取禁海、遷界等措施,交戰雙方與浙、閩、粵沿海居民、國際貿易和全國工商業都犠牲很大。
1673~1681 (康煕12年~康煕20年)平三藩
1685~1689 (康煕24年~康煕28年)處理黑龍江中俄邊境問題
1688~1697 (康煕27年~康煕36年)將蒙古、新疆收入版圖
1726~1731 (雍正04年~雍正09年)西南部少數民族地區改土歸流
本文再提清初軍事行動意在表達下列六點:
一、元朝與清朝都是異族入主中原。元軍滅宋時,雙方軍隊的戰鬥能力有差距。清軍入關後其騎射軍+紅夷炮隊與農民起義軍、南明軍隊間戰鬥能力的差距,可能還大於元宋兩軍之差距。同時元朝諸王間內鬥頻繁而激烈
,滿人則相對團結得多。為什麼清朝反而花了比元朝更長的時間才統一全中國、傷亡也比較重、成本比較高?剃髮令所帶來的弊會不會遠大於利?(因為蒙古人對多個方位的戰爭行動常交替進行,其滅金、滅南宋所用的時間不易釐算清楚)
二、清朝初年征服地區之農業生產才開始從小冰河氣候與戰爭災害中慢慢恢復,收不到多少稅。而1644~1697繼續53年之軍事行動既耗人力、花大錢又摧毀與戰事有關地區的生產,對社會經濟、政府稅務與財政、以及民生福祉有很壞的影響。
三、若不算元朝,清朝國土的面積雖然比唐朝和明朝極盛時期小,但唐、明兩朝其中央與邊疆地區多為羈糜關係,而清朝在完成改土歸流後對其全境多能有效治理並收稅。
四、從土地可耕性、邊界易防守性、防守與繼續擴張之可能投資報酬率等角度看,清朝前期國家的邊界可能已經到了階段性的較適狀況。(朝鮮在中國版圖外,但長期不與中國為敵,甚至受中國保護。貝加爾湖區域對蘇俄已移民開墾地區之重要性很高,對中國東北已開墾地區之重要性低,要搶似乎也該蒙古人先去搶)
(對中國的較適邊界狀況往往是對隣國的不適狀況,反之亦然;重點在什麼是可以較長期穩定的狀況?相隣國家各需付出什麼來維持該狀況的穩定
?)
五、與同時期的歐洲相比,中國明、清兩朝於疆域和治權安定後,在海上
、北方陸上幾乎没有向外擴張的企圖心,防禦性的自衛努力亦不足,而蘇俄與日本兩個鄰國則擴張的企圖心旺盛。不曉得中、俄、日三國出現這種企圖心差異的原因為何?
六、如果努爾哈赤當年的軍隊不是向長城以南擴張,而是向朝鮮、蒙古、貝加爾湖區域,東西伯利亞地區擴張,並發揮其治理能力,東亞歷史會如何演變?當年努爾哈赤没有這麼做當然有他的道理,今天東北地區的經濟應該怎麼發展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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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年清朝領土(來源:網路)
清朝稅制基本上仍行一條鞭法:
一、田賦
按明朝萬曆年間則例,以肥瘠分上、中、下三等,分夏秋兩季徵收;各地稅率高低不一,相差懸殊,均折白銀繳納,稱地銀。(通常肥田稅率較高)
對於瀕江新生蘆葦地按畝計徵之蘆課為田賦一類。還有一些性質特殊的類田賦像旗地租、學田租、屯租、草場地租等。
二、丁賦與攤丁入地
民年16至60歲為丁,其徭役以貧富分上、中、下三等徵收,折白銀繳納,稱丁銀;各地每丁每等徵收金額不一。(古時候大國各地物價、工資的差異比今天大,同工在各地不同酬為常態)
攤丁入地–中國農業社會發展到清朝,在承平年代,即使仍有可新墾地,或已墾地地力未盡、仍可增產,但人口增加的速率高於農產量增加速率。換句話說,就是進入馬爾薩斯陷阱階段。農民們田地和農產没有增加,而人丁戶數增加,生活負擔加重,還丁賦增加;大家為了避丁賦,普遍發生逃丁現象
,稅務部門當然依法追稅,社會便出現緊張情緒。於是在政府財政狀況穩定後,康熙52年頒佈詔令,丁賦以康熙50年(1711年)丁冊上的人丁數與丁銀數為準,此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但實務上政府將一個稅區的丁銀數固定後
,所有丁口增加的戶都不能加徵丁賦,丁口減少的戶若照理減徵丁賦,那每個稅區都無法達成丁銀徵收目標了。於是規定「倘若本戶人丁不足,以親族補充之,如果又不足,則以同甲之糧多者補充」,這就糾紛不斷了,不如各稅區將應收之丁銀數直接平均攤入地畝或田賦中簡便。廣東在康熙55年已試行這個辦法,河南、浙江也有若干州縣試行,於是經過雍正元年群臣熟籌利弊、詳細規劃後,於雍正2年(1724年)正式廢除丁賦,攤丁入地(畝);大多數省份於雍正4年至7年間實行,有4個邊區省份到乾隆以後才實行。(攤丁入地是一條鞭法的主張之一,但真正能落實執行的地方很少,明政府並未以法律手段強制推行)
雖然法律規定攤丁入地,丁賦已經隨田賦一體徵收了,差役應由官府僱人勞作,但實務上許多地方仍然用徵發徭役丁差的方式派工,僅給工食費。甚至許多修葺城牆、守夜、開溝、栽樹、修堰等工作都以「民間互助」的方式施作。
(攤丁入地有緩和土地兼併的作用、政府不必管制人口遷移、人民可以自由轉業…,有益於經濟發展。其實隨著人口增長壓力、高報酬非農產業吸引工作人口等情勢的發展,在明朝中後期政府已經無能管制隣近城市地區人口之遷移與轉業)
[就清朝各年財政歲入統計看,在平三藩、滅明鄭、收台灣、再一統中國後
,到康煕25年清朝的地丁(農業)稅入已經穩定下來,變動不大;之後稅入之增加來自鹽課、關稅、商稅與雜賦]
三、鹽課、茶課–特許業務
清朝的鹽稅仍循明制,課徵對象分為對生產商的場課(灘、井、灶、鍋)、和對運商的引課2種。由戶部統一印製鹽引,各地鹽務官員受領後頒發給鹽商,鹽商納課後到指定的鹽場購鹽,再運到指定地點銷售,不得越界。鹽稅因為數額較大需專項奏銷。
茶稅依然承襲明制,分為儲邊易馬的官茶(由於政府在北方自有軍馬來源,加上私販轉多,於雍正13年完全停止官方的茶馬貿易)、給引徵稅的商茶、和送給宮廷之貢茶,無需專項奏銷。
四、其他生產稅
礦課係以分成法或定額法,換算為銀兩,對金、銀、銅、鐵、錫、鉛、水銀
、朱砂等礦產品徵收開採稅。康熙年間定金銀税率為40%、銅鉛為20%…;隨正稅會附加3~5%充稽徵經費,並徵收價腳做為解運費用。
爐餉是對設爐鑄造農具、犁頭、刈刀…的手工業者或商人徵稅。其他作坊稅還有油坊、糖榨等。
漁課係對各河泊所繫漁船或漁戶課徵。
酒稅:
清朝初年政府採取許多政策,包括在全國推廣明朝中後期自中美洲引進的耐旱高產量作物,希望增產糧食,養活人口。而釀酒會消耗大量米麥,所以從康煕28年起,延續到雍正,都在糧食欠收的時候禁酒,並以全面禁酒為方向
,授權地方官員善自斟酌。乾隆2年(1737)10月開始全面禁曲(踩曲做成曲塊是釀酒的前段製程之一)禁酒,但皇帝既要地方嚴格執行禁令,又不允許勒限過嚴、操之過甚,實際情況就可想而知了。之後在嘉慶、道光時代禁酒仍一直是政策,但執行效果不佳,到咸豐3年(1853)7月解禁徵稅。之後各地凡遇農業災欠時仍會暫時禁酒。
清朝在允許釀酒時期缸戶須到官府領取牙帖,官府於釀造端徵缸稅和曲稅(
按曲塊重量徵稅),在成酒運銷途中徵關稅,但數額都不大,稅款多留給地方供辦公支用。
中國有好幾個朝代實行過酒類政府專賣,以增加政府收入。清朝禁酒是為了增加糧食生產,而後來解除酒禁徵收酒稅是為了增加政府收入,不管糧食夠不夠。政策會隨環境的需要轉變。
目前伊斯蘭教徒禁酒,沙烏地阿拉伯、伊朗、阿富汗、文萊四國的法律禁酒
,新加坡每日22:00~07:00民眾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零售商禁售酒類飲料
…
貢賦:甘肅、四川、廣西、貴州等省少數民族地區或土司所轄地區,每年需向朝廷進貢一定數量之馬匹、皮毛、藥材等方物,很多都折價交納。
五、財產稅
清朝基本上可以說没有房屋稅。鴉片戰爭之後各國在其中國租界內徵收房捐
,用來支付租界內維持治安之巡捕房經費。光緖27年(1901)開徵房屋稅: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稅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之租金課稅10%。但各地執行不一。
契稅–對買賣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者,由賣主每1兩稅銀3分(3%),官於契尾蓋官印以為証,無契尾者按漏稅論罪;後提高為4%、9%。這是不動產交易稅。
有的地方會徵牛驢稅(水牛每隻稅銀5分、黃牛每隻稅銀3分)…
六、關稅
關稅分為海關關稅與內地(常關)關稅。乾隆年間內地稅關隸屬戶部的戶關有45處,向過關百貨徵稅;隸屬工部的工關有15處,徵竹木稅。
本系列在下篇反省中會對太平天國時期開始的釐金制度,與天津條約以後中國的關稅體制略加敘述。
七、營業稅
在大中城市市場及商品交易中心,各地名目不一,向商店徵地基銀、鋪戶銀
、店鋪銀、門攤稅、門面稅、墟鋪銀(農村定期市集)…。
江河渡口按埠大小分等徵銀(年徵4、3、2兩)。
船稅方面有木筏稅、出海木船視其大小年徵30~100兩、外海輪船牌照每年3,000~3,300銀元…。
牲畜方面有宰豬稅、魚行經紀稅…
當稅–順治9年定每鋪每年5兩;康熙3年依等級每鋪每年徵銀5兩、4兩、3兩、2兩5錢;雍正6年定每鋪每年5兩;之後逐漸增高,光緒年間最高增至50兩。
牙稅–牙帖由戶部頒給,每5年換發新帖時依牙行(撮合買賣的經紀商)資本、賣買營業額納稅50~1,000兩,每年還需繳一定牙稅。
八、商品稅
集市交易物品要納落地稅,農具、薪炭、禽畜、魚蝦、蔬果,綿花、子花、芝麻豆子、長麻清油、菜子、桐子、竹木、茶子蔴麵、牛骨麥子、檳榔蔞葉
、洋藥、土藥、油燭…無論價值大小均不能免。
清代咸豐以前的稅法基本上因襲明代,增加不多;由於名目稅額基本上相當穩定,而物價逐漸上升,故實際商品稅率是逐漸下降的。
九、雜稅
雜稅則五花八門,如科場銀、飯食銀、平餘、罰科、截礦、規禮、担銀、舟車飯費、看倉規費、起票、串票錢、驗照、給單掛號、橋錢、車稅、花捐、燈捐、妓捐…,各地並無統一名目與稅率。各種附加稅、額外加派的陋規亦然。
攤丁入地
理論上,只有當農戶存在很多無稅副業收入(譬如飼養無稅之外賣家禽家畜、種植可產生收入但無稅之桑樹、賺無稅零工收入…)時,才有道理對農戶在田賦之外另徵丁稅。同時在一定農耕技術下,農地面積與農戶丁數的較適比率是穩定的,其或有正常副業收入也是穩定的;若有超過「標準農夫數」投入一塊農地,分享該農地之產出,是無可奈何、吸收失業人口之舉,在這種情況下還對農戶每丁都徵收丁稅,等於向被迫失業者徵稅。所以對於農戶只以適當稅率對農田之標準產出徵收田賦即可,至於應如何向非農夫徵稅是另一回事,與農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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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稅務
雖然中國的賦役制度發展到明太祖時代全國各地已製有黃冊與魚麟圖冊,並上報一份到戶部存檔;但我們不難理解要持續、長期逐級保持黃冊與魚麟圖冊之正確完善,在古代實非易事。明朝最後一次(洪武之後第2次)比較徹底的全國性土地清丈在張居正主持下,於萬歷9年(1581年)編製成新的魚麟圖冊,同時編製會計錄(又稱萬曆會計錄,由當時戶部尚書張學顏主編;從唐朝國計簿、宋朝會計錄進步發展)以勾稽政府財政之出納
。1583年從各縣的賦役全書(也稱條鞭賦役冊;規範、記錄最基層縣級政府的每一筆收入和支出,兼具預、決算功能)向上匯編全國賦役全書。
清初農業因為連年天災與戰亂,許多地方本就荒蕪、人丁地權異動頗大。許多地方衙門內的稅務資料或灰燼之餘無冊籍可據、或散佚不全,加上官吏為減輕稅務壓力常對田地以熟報荒、對人丁以多報少、誇大難徵程度,奸猾豪民萬般推拖逃納…,這怎麼徵税?自然能徵多少就徵多少,再盡快整頓稅政重建稅籍。
因為萬曆年間的賦役全書保存得比較完整,稅則較合理,於是清初以後在占領區派徵錢糧俱照萬曆年間則例,天啟、崇禎年間之加徵悉行蠲免,並規定其大兵經過地方免徵正糧一半、歸順地方不係大兵經過者免三分之一
…。隨著占領軍的腳步,各省逐步清查地丁等稅項,重編賦役全書,第一次於順治14年(1657年,軍事仍未定)宣稱完成,康煕24年(1685)、雍正12年(1734)…再次重修。各地之土地與丁口登記是持續的,戶部對於財政收支訂有一套出納彙報奏銷稽查考成制度。
由於清初各地人口與農產數量需要時間才能逐漸恢復,而戰事持續進行,導致財政連年赤字。有研究稱明末加徵稅項實際上無法盡行免除,一直到康熙後期,清朝的經濟與稅收才恢復明朝萬曆年間水準。
為了減少徵稅過程中的弊端,清初也多次改良收繳作業程序與有關單票書簿,像由單、十限截票、自封投櫃、三連串票、滾單滾簿等辦法,本文不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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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官員養廉與肅貪
有研究認為明朝官吏的俸給不高,明末不少上書上奏都說七品知縣的俸祿不足以應日常生活,同時期若干縣賦役全書中支出部份所記載的縣級官員俸額都很低,而且修城、修堤、舖路、造橋、水利等公共工程支出很少;可以說縣預算只夠勉強維持縣衙門的日常營運,幾乎没有投資性公共財政支出。但有研究依據大明會典之記載稱明代官員除本俸外還有其他實物補償及津貼(米、絹、布、折銀折鈔俸),足夠12口人一年開銷;所有外命婦(或稱誥命夫人,如一品夫人、二品夫人、三品淑人、四品恭人、五品宜人、六品安人、七品八品九品孺人,兼及官員母親)都有自己的年俸,不包括在官員支俸中;職位高一點的官多半有兼職俸;鎮守邊境各官還有養廉田;七品官可優免田賦80畝、免丁徭8人;官員這幾個部份的收入在縣賦役全書中看不到。明朝地方官府的人事、伙食、行政開銷全由政府負責,不需地方官員張羅或自掏腰包打理(當然明末政府有付不出軍餉官餉的時候)。(有研究核對縣賦役全書之收支,發現有不少田賦收入不知所蹤)
欽定大清會典(乾隆29年完成)卷18俸餉中記載「…在京文職八旗武職一品官(歲俸)180兩、二品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九品33兩…,文職於正俸外加增一倍曰恩俸,又一品至九品月給銀5兩至1兩有差曰公費;祿米…均以俸定數,每俸銀1兩支米1斛」。他處記載在外文官俸銀與京官一例,按品級頒發,不給恩俸,不支祿米。卷18俸餉中記載兵餉部份,漢人綠營最高的是「綠旗巡捕三營馬兵月支銀2兩、步兵1兩,米均3斗」(俸餉没有這麼簡單,本文僅擷取一小部份示意)
[有研究概計一品(最高階)文官與九品文官俸祿的差距,在西漢約60倍
、隋朝約18倍、唐朝約16倍、宋朝約17倍、明朝約16倍、清朝約6倍]
清朝文官的待遇比明朝低,縣令明明是統治階級,但其俸祿所得與平民(
農民、工匠…)的差距,確實讓他們的生活不夠「體面」,或是「高民數等」的榮耀感不足。
康熙皇帝是清楚的,他曾說「諸臣為秀才,皆徒步布素,一朝得位,便高軒駟馬,八騶(古代貴族出行時前導或後隨的騎士)擁護,皆何所來貲?可細究乎!」,還說過「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如州縣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一分是10%吧?1%?)。
何所來貲?當然是找各種枱面上+枱面下的方法把錢收進自己荷包。清初(明朝中後期就逐漸有)公開的做法是隨稅超額附收火耗或耗羡[將民眾交納的碎銀熔鑄為五十兩標準重量的稅銀需要工錢物料也會造成損耗(火耗);將稅銀上繳會發生運費、漕糧在運送過程中除運費外還會發生鼠耗雀耗和漏損…],有些地方耗羡收到正稅之5、6成,超額部份全入官吏私囊。康熙後期就有陝甘總督向康熙建議酌留火耗充各官用度,餘者捐出彌補虧空,康熙慮官俸薄,有司失耗羨,虐取於民,地方公用無從取辦而寢其議不行。
但耗羡是由各地方(縣)稅官自行向納稅人收取後,自行決定如何分配運用,包括給上級的孝敬,全不入公賬;主動權在縣不在省,各縣做法不一
。這可能讓省級官員頗有被架空的失落感;從另一個角度看,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清史稿卷121志96食貨2賦役倉庫中記載,雍正2年(1724)時山西巡撫等大臣又向皇帝提議火耗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雍正准了。山西巡撫又請皇帝限定分數,帝以「酌定分數,則將來竟成定例,必致有增無減。今耗羨與正項同解(繳送上級),州縣皆知重耗無利於己,孰肯加徵?若將(州縣)應得之數扣存(不給),(州縣)勢必額外取盈,浮於應得之數」,於是定(超額耗羡
)為官給養廉之制。
當河南巡撫請將捐穀(非銀兩)耗羡充公時,帝曰「耗羨存庫,所以備地方公用也;國家經費,自有常額,豈可以耗羨牽入正項,致滋另取挪移諸弊乎!」。又諭戶部曰「州縣虧空錢糧,有闔屬百姓代償者,名曰樂捐,實無異強派,應飭禁止」。顯示雍正允許各地火耗歸公,做為官給養廉與其他公用;但不願由朝廷律定火耗與正賦間的比率、不願將火耗(耗羡)併入正賦、也不願地方官找百姓代償官府虧空的錢糧,希望將來虧空清楚
、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讓各省能行者聽,不行者亦不強。接下去的發展是「自山西提解火耗後,各直省次第舉行;其後又酌定分數,各省文職養廉280餘萬兩,及各項公費,悉取諸此
」,有研究認為歸公的耗羡也會用來彌補虧空。
乾隆即位後曾怕多取累民,考慮廢止耗羡,但多數大臣主張「耗羨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計已定之數,與未定以前相較,尚不逮其半,是跡近加賦而實減徵也。且火耗歸公,一切陋習悉皆革除,上官無勒索之弊、州縣無科派之端、小民無重耗之累,法良意美,可以垂諸久遠…請無庸輕議變更」,於是乾隆仍維舊制。
有研究依光緒清會典事例內的記載歸納,養廉銀各地按不同情況,總督為每年1.3~2萬兩、巡撫l~1.5萬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两、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000兩、漕運總督1萬兩、河道總督6,000兩、鹽運使5,000兩,通常為本薪之10~100倍。對比的例子像1884~1891年(清光緒10~17年)擔任台灣巡撫的劉銘傳,其年薪為155兩銀子,養廉銀有10,000兩。養廉銀無需報銷。
[以往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等正副首長之特別費,在實務上可有一半以領據領取後,無需以合格之外部會計憑証(發票、收據)報銷,習慣上被領受人視同職務加給而私用,但會計上特別費全歸屬上階業務費科目
;以及各級主管之職務加給(主管特支費–在會計上計入人事費項下之薪水科目,無需報銷);兩者都有養廉銀性質]
雍正在實施耗羡歸公與養廉銀制度同時,嚴格要求各地官府記錄收支明細
、落實審計制度、離任時需彌平(賠補)任期內所管轄各單位之當期帳務虧空(任期內不得新增虧空的意思)。
(因為稅收能收到計劃收入的8成就不錯了,於是許多會計科目會發生計劃收入不足以支應計劃支出的問題,所以難免發生將甲科目之計劃收入用於乙科目支出的挪移問題;挪移可說是中大型組織會計實務上的常態。但貪污者會在挪來挪去間把一部份錢挪進自己口袋,若審計人員實審到底必然發現虧空,而誰該對虧空負責是很清楚的,但審計人員常在某個關節虛審混過。一段時間過去後境換人移,要往前追查十分費力,還會出現找不到前人的斷點,或公有資產已被貪污者賣給「善意第三人」成為合法私產而無法追討等情況,這些都是貪污的老技倆了)(有研究稱雍正皇帝1723年登基時各省虧空高達千萬)
雍正的兩名重要幹部曾分別奏報一個縣令每年送禮約3~4,000兩、巡撫一年四節約收禮50,000兩,所以養廉銀看起來很多,夠讓官員們日常的生活相當體面了,其實遠少於之前官場的應酬習慣。藉著攤丁入地、火耗歸公+養廉銀、廢除賤籍、大力肅貪…,雍正着實整治了漫延的腐敗,為社會注入清新空氣,延長了清朝的壽命。
[有不少報導或研究稱雍正還命官紳一體當差納糧,但本文匆匆檢索大清會典則例中無此記載,僅清史稿卷121志96食貨2賦役倉庫中記載有「雍正四年,四川巡撫羅殷泰言,川省各屬,以糧載丁,請將紳衿貢監優免之例禁革,部議駁之;復下九卿議,定紳衿止免本身,其子孫族戶冒濫,及私立儒戶官戶者,罪之」一段,以及「(乾隆)三十三年,諭直省勛田,令民戶首報,一體輸納」一段,都不是命官紳一體當差納糧。或許證據在他處]
除了在保衛政權的幾個案子中可能有寃殺錯殺情況外,從史籍看,雍正是位愛民、勤奮不懈、了解許多鬼怪官情民情、有執行能力的皇帝(他親批奏摺花掉太多時間了,至少字可以請別人寫)。但對於養廉銀固定超過本俸那麼多而不改為加薪、讓超額耗羡定制化而不改為加稅,他在本文前引清史稿內幾點說理是值得商榷的;它顯示雍正與其核心幕僚群認為不管稅率和俸祿的線劃在那裡,官吏都會越線貪污。但耗羡只有一部份用於耗羡
、加給比本俸高這種名實不符、顛倒名實的政府作為會牽引社會品格往不良的方向發展。名實不符與顛倒名實就是不誠實。
(嚴謹一點看,本文上一段所說的社會品格其實是士大夫族群的品格,農業時代的平民百姓可能很不清楚官府內情。但士大夫族群的風氣是社會的上位甚至是主流風氣、士大夫品格會影響百姓的品格)
看起來行政體系中很重要但未入品級的吏胥差役並没有養廉銀,他們得繼續為自己找加給。而官員們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族群風氣使得入愈豐便累愈重;加上養廉銀定額後並没有跟著通貨膨脹調整,於是養廉銀到乾隆中期就逐漸失去功能了。
因為民眾只賄賂給會直接影響他們權益的地方官吏,同樣需要外來津貼才能生活的上級官吏只好向他們能影響其升遷,或箝制、牽制其績效的下級官吏收錢,所謂部員取之於督撫藩司、督撫藩司取之於州縣、州縣取之於百姓,於是在清朝官場上餽贈、孝敬已經超越習慣的程度而成為規矩或不成文約法,送少了不只產生受贈者感覺被輕視的反效果,更會被社會成員視為「違規」而必需接受「法律」制裁。依多方記載,清朝官僚社會中的不成文約法至少包括下列條款:
冰敬–外官在夏季饋贈高階京官的銀錢
炭敬–外官在冬季饋贈京官的銀錢
別敬–地方官進京事畢,向有關京官道別時饋贈的銀錢
部費–進京辦事時給有關衙門書辦饋贈的銀錢,供紙筆飯食之需
程儀–京官來到地方,地方官接待後,於對方告辭時致贈的銀錢
門敬–(見面禮)平時官員拜見上級時致贈的銀錢
門包–謁訪上司時打點上司家役的銀錢
節禮–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節前地方官對上級等各方饋贈的銀錢
賀禮–對上級等各方生辰、升遷、兒女嫁娶等喜慶時致贈的銀錢
謝禮–接受題授、協助、保薦後致贈的銀錢
別禮–官員升轉去任時對上級等各方致贈的銀錢
餽贈的內容除金銀外,還有表禮(衣料)、土儀、時鮮、妝敬等等。
清實錄∖乾隆朝實錄∖卷之771內記載了一則乾隆31年(1766)10月的故
事。乾隆皇帝諭:…各省遇有應行迅奏事宜,原許其填用火牌,由驛馳遞
;至尋常奏摺,自有弁役家人可以齎送,兼程專達並未嘗稍有稽延…。顏
希深(福建布政使)乃請將各省奏摺概用驛遞;各省應摺奏之文武大員甚
多,將何以分孰應由驛、孰不應由驛?若皆准行,紛紛傳送,必致到處繹
騷。倘遇沖繁之區,各省奏函並集,往來應付,勢且日不暇給,不但於郵
傳有礙,國家亦無此政體。設因省惜程費起見,則督撫藩臬,每年廉俸
不薄,即遣人齎奏,途間資斧需用無多,而必欲惜此區區,過為計較,
尤屬見小。所奏不可行,並將此通諭知之。
乾隆31年前後國庫是富裕的,乾隆仍然小心控制,不讓驛傳網絡的服務像各朝代都會發生的那樣被冒濫使用而耗費害民,這是很好的。但他「尤屬見小」的心態混淆了公私分際,顯示他想多收到各地方的訊息,但不願意多付驛傳費用。皇帝與官僚體系之間混淆公私分際,官僚與民眾之間就會混淆公私分際。上位者類此心態與作風往往是許多社會不良價值觀與風氣的增強器,積久就形成民族的不良文化。舉幾個當時社會長期對官僚體系的描述:官員要自己養幕吏;小小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賣官鬻爵;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官吏廉與不廉的區別僅在於廉者有所擇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羅致,結拜師生、兄弟以要之…。當然這種現象幾乎所有國家都有過,不少國家現在還有。
[乾隆在位60年後(乾隆60年,1795年)讓位給第15子,改元嘉慶(嘉慶元年,1796年),但仍以太上皇名義掌朝]乾隆過世當日,被稱為二皇帝的和珅即被嘉慶皇帝限制行動、第6日革職入獄、第13日抄家完畢、第16日被賜白綾自盡,隔日嘉慶宣諭「…此案業經辦結…此外初不肯別有株連
,惟在儆戒將來,不復追咎既往,凡大小臣工無庸心存疑懼…」。對一位父皇極寵信,在政、軍、經界經營近20年的實力人物,嘉慶誅除的動作十分俐落,但若只有這個動作,對貪腐系統的影響幾近於無,似乎只是權鬥
。
[有稱抄和珅家抄得白銀8~11億兩,當時清廷每年稅收不過7,000萬兩可見和珅貪瀆的程度。但在清仁宗睿皇帝(嘉慶朝)實錄卷之37嘉慶4年正月甲戍一節,皇帝喻內閣和珅二十大罪狀中,提及金銀部份為「家內銀兩及衣服等件,數逾千萬,其大罪十七;且有夾牆藏金二萬六千餘兩、私庫藏金六千餘兩、地窖內並有埋藏銀兩百餘萬,其大罪十八」。假設1兩金=10兩銀,則抄出金銀部份總計大約1,200萬兩白銀,離億兩甚遠;當然還抄没有土地、房屋、珠寶、寶石等。罪狀中也提及和珅經營當鋪、錢店等生意,還有軼聞說他與廣東13行、英國東印度公司有商業往來。大家都知道正常的政府都不准官員兼營生意,清朝甚至禁止滿人經商(和珅是滿洲正紅旗人)]
嘉慶25年(1821)皇帝卒,道光皇帝即位半個月後就開始整頓陋規,下詔「…不如明立章程,加以限制。只是各省情形不同,令各地督撫將所屬地區陋規逐一清查,應存者存,應革者革,此後再有搜括者,一經查出即從重治罪」,接著又諭令官員們不要只是泛言空論,要提出切實整頓的辦法 。但外官京官們通氣後紛紛或上疏或叩謁,從各種角度力陳整頓陋規之不可行,三個月後道光皇帝搞不下去,只好下旨停止清查陋規。
總體來說,到清朝中期以後,中國統治階層–士大夫族群–集體貪腐墮落的風氣再次積重難返。(當然仍有清官)
上面曾提到乾隆皇帝對驛站和郵傳服務的看法,就順便在下個方塊中省視一下歐洲與中國在這個方面發展的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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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軍東征以後歐洲郵遞業務發展的例子
Thurn and Taxis家族的先人在1290年(元世祖至元27年)前後組織32位親
戚,在米蘭、威尼斯、羅馬之間為王室與教廷人士傳遞郵件;1450年(明
代宗景泰元年)向東北延伸到維也納、1460年延伸到因斯布魯克(
Innsbruck;位於奧地利西部)、1480年延伸到比利時布魯塞爾。由於與
Kingdom of Burgundy(位於法、義、瑞士交界地區)發生賬務糾紛,為增
加業務量,1506年(明武宗正德元年)這個郵遞網絡向公眾開放;之後延
伸到荷蘭、西班牙,1520年代(明武宗正德15年~明世宗嘉靖8年)延伸
到神聖羅馬帝國全境。在之後的300多年中,這個家族經營西班牙、比利
時、盧森堡、荷蘭、德國、法國、瑞士、奧地利、匈牙利、義大利區域的
郵政,到17世紀中期擁有2萬名僱員和成千上萬的馬匹與車輛;1852年發
行郵票;1867年(清穆宗同治6年)被普魯士帝國以公平價格收購為國家
郵政。
另一個例子是法國皇家郵遞自1576年(明神宗萬曆4年)起提供私人郵遞
服務、1627年(明熹宗天啟7年)提供歐洲主要大城間郵遞、1632年(明
思宗崇禎5年)印行郵遞路線圖、1707年(清聖祖康熙46年)發行郵遞路
線+收郵旅館地址+距離表+郵資表+時刻表匯編。
中國唐朝以後的郵遞網絡
中國官方史書從唐朝(618~907年)開始對驛所有具體統計,大唐六典卷
5尚書兵部內記載「凡30里一驛,天下凡1,639所(260所水驛、1,297所陸
驛、86所水陸相兼)」(原文加總數字不合)。分別有研究稱元朝有
1,496處驛所、明朝有1,180處[馬驛823、水驛212、遞運所145(轉運軍餉
錢糧貢品等物資),另有數量不詳之急遞鋪];清朝有1,785處。歷代這
些驛所都只對官方提供服務。
若干研究認為中國於明朝永樂年間(1403~1424)從浙江紹興、寧波地區
開始有民間郵遞機構興起,到清朝被稱為民信局。清朝中葉以後民信局蓬
勃發展,業務不僅遍及國內各大商埠,還經過輪船擴展到東南亞、澳洲、
檀香山等華僑聚居地區,在東南亞被稱為僑批局。有稱清末最盛時期全國
有數千家信局與信店;較大的民信局在商業中心譬如上海設總店,各地設
分店或代辦店;各民信局之間會聯營協作,構成郵遞網絡;業務包括寄遞
信件、物品、甚至經辦匯兌。
中國在明朝正德年間(1506~1521)還興起鏢局業務。
英國於1834年(道光14年)在廣州開辦了第一所英國郵局,1840年鴉片戰爭後進一步在中國的通商口岸廣設郵局。接著法國於1861年、美國於1867年、俄國於1870年、日本於1876年、德國於1886年,陸續在中國設立自己的郵局。
1878年時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赫德(Robert Hart)參照英國及歐洲郵政制度為中國建立海關郵政,並於1878/07/24~08/01發行中國第一套近代郵票,做為已經收費之證明。
清政府於光緖22年(1896)開辦大清郵政官局…
看起來泛歐郵遞網絡建立得比中國全國驛站網絡晚很多,涵蓋區域不比同
時期的中國大,它的大規模化由私營開始,在1506年(明武宗正德元年)
開始為公眾提供服務,利潤豐厚。類似的問題又來了,中國驛站的大規模
化比歐洲早、比歐洲好,為什麼驛站+民信局的服務水平似乎又在明朝後
期開始比歐洲的郵遞網絡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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