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復興之路﹨對人類歷史的若干省思–43
J. 功德寺與功德墳寺
從史籍中看,古代皇帝死後有陵墓,有守陵單位與其人員編制,守陵單位擁有維護陵墓與維持守陵人員生活所需的田地。在佛教傳入後,信佛的皇帝會在先帝的守陵單位中安排僧侶,以為先帝誦唸祈福,守陵單位轉變成陵寺。
若咬文嚼字看,像皇家的太廟一樣,家廟不會在祖先的墳墓旁邊。如前一篇文章所述,一般士大夫有能力建家廟的可能不多。當工商業人口集居的城市地區和農業生產地區分離後,由於七品(縣令)以上位階的官員依規定幾乎都不能在本籍地任官、大商人也都住到城市或本籍地以外的城市中後,他們就遠離祖先墳地了。因為和墳地附近的農家相比,一般寺院的規模比較大,其長存與動員的能力比較強,官員和商人們以施捨供養的方式,委託離祖先蘆墓比較近的寺院,定期為蘆墓整理環境、向祖先代行祭祀並誦唸祈福是很自然的事。
在佛教傳入後,建寺院與供養佛法僧可以積功德的觀念深入人心,一般研究認為大約從唐代開始,皇親貴戚和勛臣高官為祖先建立功德寺觀,並將先人塑、畫形象放置於寺觀,委託僧道設懺修福的情況逐漸變多,朝廷還規定了得建功德寺的資格限制。有由皇帝賜建、賜給寺額並賜田的;有請准自建獲有賜額的;也有臣僚之家無人守墳,乃於墳側置寺,啖以微利,使人守護種植而已等不同情況。社會中有些富裕人士即使資格不符,也會自建功德寺。靠近祖先墳墓有守墳功能的稱為功德墳寺。(有些研究把皇帝建在戰爭陣地附近,為陣亡官兵超度的寺院也歸類為功德寺院)
一般研究認為在北宋仁宗、英宗、神宗時期(1022~1085年),敕准興建與自建功德寺的情況多起來,有能力興建家廟的不興建家廟而興建功德寺,宋仁宗還下令限制功德寺的興建,但抑制不住。如果有升朝官向皇帝報告想在祖先墳墓附近的小鎮找個或建個小寺,請兩位僧人照顧墳地,皇帝如何能拒絕?於是墳寺到南宋時更加盛行,許多有額大寺院都被權貴陳乞敕准為他們的功德墳寺,有的還一人占有好幾所(在好幾個地方有祖墳)。佛祖統記卷第47法運通塞志第17之4高宗一節內,記載南宋高宗紹興7年(1137年)「左司諫陳公輔上疏:乞照祖宗成法不許執政指射有額寺院;應臣僚前曾陳乞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者,並令改正,許與無額小院;詔可。初是知院李綱,占常州普利及邵武興聖,臺臣論奏,以兩處俱為有額,有所違礙;詔令別占無額小院,士論為快…」。
權貴們如何能併吞有額寺院?
北宋從仁宗時期開始,因為各種原因財政情況緊張,賦役與科捐雜稅日益加重,寺院為了逃避科敷,會請求王公大臣將其改為墳寺,由王公大臣呈請皇帝免除或減免稅賦,本文不清楚雙方如何分配利益。事實上一而二、二而三…,到南宋時這類功德(墳)寺的數量已不少,如上節所述。
寺院在改為墳寺後王公大臣多逐步「真的」執行起寺主職權,將寺院田產視為自己的田產、自己掌控選擇寺院幹部與住持的權力、干預寺院的常住錢穀、在僧人過世後掩没個人遺產…,原住持無力抵抗,即使十方叢林也很快變成王公大臣的私產。王公大臣這種行為之所以能得逞,其背後當然有官僚體系的支持,皇帝則睜一眼閉一眼。
如前所述,由於王公大臣指占有額寺院的做法遭到許多批評,南宋高宗在紹興7年(1137年)改賜無額小院。小寺院持有的屋宇、田地和山地比較少,但王公大臣們在取得小寺院為功德墳寺後可以持續增置田產,擴大免賦役、減賦役的利益。
有研究說這種情況到明朝後改觀,有研究說明朝依然流行功德寺、功德墳寺,本文無意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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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具規模之功德寺院的田產、山產、(也許有些還有水產)收入,不只可以養活幾名僧人,還可以供應寺主優渥的生活享受。
寺主要求功德墳寺供應生活的情況引起批評,南宋寧宗於慶元3年(1197年)5月4日下詔「應臣僚已請到守墳功德院,其家子孫並不得佔據屋宇居止,干預常住錢谷出入,及差使人夫等;如違,許守僧經台省陳訴。其自蓋造及置到田產者非」(宋會要輯稿道釋2功德院)
1204年開始實行的慶元條法事類卷第48賦役門2賦役令中有規定「諸寺觀(后妃臣僚之家墳寺、功德觀院同)田產不得免稅租,其稅租亦不得免支移折變
;只納見錢。雖奏請到朝旨或奉特旨,並准(準)此」。(已奏請到免稅特權的功德墳寺其特權無效,仍須依法納稅)
佛祖統紀卷第48法運通塞志第17之15記載「…(南宋理宗)淳佑10年(1250年)3月臣寮上言:國家優禮元勳大臣近貴戚裡,聽陳乞守墳寺額,蓋謂自造屋宇自置田產,欲以資薦祖、父,因與之額。故大觀(北宋徽宗年號)降旨
,不許近臣指射有額寺院充守墳功德,及紹興新書,不許指射有額寺院,著在令甲。凡勳臣戚裡有功德院,止是賜額蠲免科敷之類,聽從本家請僧住持
,初非以國家有額寺院與之。邇(近)年士夫一登政府,便萌規利,指射名刹改充功德,侵奪田產,如置一莊。子弟無狀多受庸僧財賄,用為住持,米鹽薪炭隨時供納,以一寺而養一家,其為污辱祖宗多矣。況宰執之家所在為多,若人占數寺,則國家名刹所餘無幾;官中一有科需,則必均諸人戶,豈不重為民害。臣愚欲望睿旨申嚴舊制,應指占敕額寺院並與追正。仍從官司請僧,庶以杜絕私家交通寺院賄貨之弊。制可…」
從上幾段敘述可見自1137到1250這113年間,元勳大臣近貴戚裡們指射有額寺院,將之改充自己資薦父、祖輩之守墳功德的情況並無改善。白文固先生在「宋代的功德寺和墳寺」一文中引述咸淳臨安志中的統計:南宋末臨安一府共有寺院(包括尼庵)734所,其中親王、嗣王、宰執、貴妃的功德寺24所,皇后的欑宮及太子、親王等人的欑所14所,嬪妃、大臣、內侍等人的香火院21所,外戚、節度使的墳寺7所,皇家及官府的祝聖道場3所,另有賈似道生祠及親王祠堂2所,共計71所,占全府寺院總數的9.67%。(欑宮、欑所:古代稱帝、后靈柩暫殯的地方。宋南渡後,因原祖先陵寢皆在河南,此處不過暫厝,故有此稱)[9.67%的占比不低,但臨安是南宋都城(南宋稱行在)所在地,皇親貴戚大臣多,皇帝賜給的功德寺可能大多位於臨安府內;71所若放到全國來看,比例就不算高。不過地方本身不會没有類似問題]
換個角度看,唐、宋兩代王公大臣創立功德寺可為家人、近親逃避賦役,也就是藉以斂財。因為即使寺院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行兩稅法開始已經需要繳交田賦,北宋神宗熙寧4年(1071年)開始向僧尼徵收助役錢,南宋紹興15年(1145年)開始向僧尼徵收免丁錢,但皇帝會賜許若干功臣、大臣、近臣其功德(墳)寺土地及地上人口免賦役科配或折減賦役科配、定期免試免費度僧、獲賜紫衣師號等特權,這些特權都是財富。各地徵收賦役的官員也會巴結權貴,以漏稅(少收甚至不收)交換一些個人或地方利益。
以上所說的功德(墳)寺屬於王公大臣等權貴範疇。就民間而言,從唐朝開始,中國東南沿海諸省手工業產品經由海路外銷的金額愈來愈大,相關從業同胞日益富裕,精明能幹富有活力與組織能力者更為富有,可以說商人與市民(+專業行會)階級興起,慢慢與皇族、官僚士大夫、寺觀僧道族群,成為在擁有軍權的皇帝之下4股「有形而活躍的力量」之一。
中國東南部因為海外貿易供應鏈功能而發達的地區(縣、州、省份),其富裕家庭或家族捐捨土地給寺院,或自行在祖墳附近、或祖墳附近之市鎮建築功德寺觀,寄託先人塑畫形影於內,招僧住持,同時買田,藉田養僧,藉僧養墳,維持香火與祭祀,期以積功德、修福報的不少。
黃敏枝女士在宋元時期閩南的佛教寺院一文中提到「閩南的世家大族同樣令人印象深刻,如泉州黃氏捐捨宅地給泉州開元寺,寺內就有黃氏檀越祠;黃氏後裔還出錢維修雙塔。而莆田方氏,除了有薦福寺外,還有靈隱本庵,都是委託僧人來管理方氏的祠堂。莆田鄭氏和李氏、徐氏,同樣都將家族的祠堂祭掃和佛教寺院結合在一起。這種將對於祖先的祭拜以及祖墳的看守和祭享,都委由寺院來負責的方式,要比交由族人來處理更能持久。宋代開始,世家大族將祖墳、祠堂、佛寺三者合而為一成為一項習慣,元代基本上也是遵循這種模式」。
一般不建功德寺,也無需、無力或不想施捨寺院,請寺院代為祭掃祖先蘆墓
、禮懺祈福的官員們如何祭祀祖先呢?北宋司馬光先生(1019~1086)在他撰寫的書儀卷10喪儀6祭一節中建議的SOP是「凡祭用仲月,主人及弟子孫皆盛服親臨,筮(占卜)日於影堂外。主人西向立,衆男在其後共為一列,以長幼為敘(序?),皆北上(長者在北,向南依序站立)。置桌子於主人之前,設香爐、香合(盒)及蓍(蓍草,占卜用)於其上。主人搢笏(把笏版插在腰帶上)、進焚香、熏而命之曰:某將以某日諏(諮詢)此歲事,適其祖考,尚饗(希望死者享用祭品);乃退立,以蓍授筮者,令西向,筮不吉則更命曰;既得吉日乃入影堂,主人北向,子孫在其後…」。(就功能而言
,影堂是間放置祖先塑或畫像的專室,行有餘力才能建影堂。一般農民或作坊工人若有錢為父、母或自己畫得起像的就將畫像懸掛於居室內合適位置)(如果去掉搢笏這兩個字,這一段可以適用所有同胞)(若室內空間不夠大
,可以把祖先牌位恭請到戶外進行儀式)(看起來若筮不吉會一直筮到吉,這和台灣同胞到廟裡向神明問事一樣,問前問後都至少要擲出一次聖杯才行
。只要堅持一下,總能等到事前事後都擲出聖杯)
朱熹(1130~1200;孔孟以後對儒學影響最大的人)等人主張建祠堂
依宋朝法律,建寺觀是件昂貴麻煩的事,得有寺田養僧養寺、向官府立賬,小寺没有申頒寺額的條件,可能被官府拆毀。而將祖先塑像畫像或神主牌位供奉在寺院裡需要持續施捨供養金。
南宋時有些人希望進行禮儀改革,像世家大族早就立有家規、家法、族規、鄉約、義約之類的規矩,范仲淹(989~1052)於蘇州舉辦義莊,歐陽修(1007~1072)、蘇洵(1009~1066)不約而同編寫本家的族譜,張載(1020~1077)、程顥(1032~1085)、程頤(1033~1107)提倡宗法,陸九淵(1139~1193)宗族(不是家族)建立宗祠…。
朱熹在他著作的家禮卷1通禮﹨祠堂一節中建議「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為4龕以奉先世神主,旁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置祭田、具祭器,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內、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則參、俗節則獻以時食、有事則告…」,每一條下皆有詳盡的細節說明,本文不錄。[朱熹建議建置祠堂的方式與本系列前一篇文章群臣家廟一節中,北宋徽宗大觀2年(1108年)議禮局建議立家廟於私第門內之左類似](像前代一樣,宋代也有地方官或地方士紳,為對於當地有貢獻者,譬如范仲淹、王安石等人建立紀念性祠堂或廟的情況)
雖然已經有幾位學者討論,一般研究認為宋代民間祠堂很少,大約在明朝時祠堂才從東南沿海地區流傳開來,逐漸遍及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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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知識份子可能過度注重禮儀
w 史記有禮書1卷、封禪書1卷、樂書1卷、律書1卷、曆書1卷、河渠書1卷、平準書1卷、(貨殖列傳1卷)。42.9%
w 漢書有禮樂志1卷、郊祀志2卷、律曆志1卷、刑法志1卷、天文志1卷、五行志5卷、地理志2卷、溝洫志1卷、藝文志1卷、食貨志2卷。18%
w 後漢書有禮儀志3卷、祭祀志3卷、輿服志2卷、律曆志3卷、天文志3卷
、五行志6卷、郡國志5卷、百官志5卷。27%
w 晉書有禮志3卷、輿服志1卷、樂志2卷、天文志3卷、地理志2卷、律曆志3卷、職官卷1卷、五行志3卷、刑法志1卷、食貨志1卷。30%
w 舊唐書有禮儀志7卷、音樂志4卷、輿服志1卷、曆志3卷、天文志2卷、五行志1卷、地理志4卷、職官志3卷、經籍志2卷、刑法志1卷、食貨志2卷
。40%
w 新唐書有禮樂志12卷、儀衛志2卷、車服志1卷、曆志9卷、天文志3卷、五行志3卷、地理志8卷、選舉志2卷、百官志5卷、兵志1卷、刑法志1卷、藝文志4卷、食貨志5卷。27%
w 宋史有禮志28卷、樂志17卷、儀衛志6卷、輿服志6卷、天文志13卷、五行志7卷、律曆志17卷、地理志6卷、河渠志7卷、選舉志6卷、職官志12卷
、兵志12卷、刑法志3卷、藝文志8卷、食貨志14卷。35%
w 明史有禮志有14卷、樂志3卷、儀衛志1卷、輿服志4卷、天文志3卷、五行志3卷、曆志9卷、地理志7卷、選舉志3卷、職官志5卷、河渠志6卷、兵志4卷、刑法志3卷、藝文志4卷、食貨志6卷。29%
w 清史稿–略
上面在排列志別時把禮志及與禮志相關性高的樂、儀衛、輿服志挑出來排在最前面,食貨志排在最後面,其餘志別照原順序排列。百分比是禮、樂
、儀衛、輿服志書卷數占志書總卷數的百分比,可以看到除了史記時代百分比特別高外,其他各代大致上並未隨著生活愈來愈豐富而降低「禮的占比」;這可不可以解釋成中國的官僚體系在人民生活中過度重視禮?對於農、工、醫、城市衛生、公共設施、兵、教育、金融、社會福利、科技發展…等部門的關注不足?
看起來中國治理機制的運作發展到唐朝已大致成熟,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標準作業程序)逐步建立;到了宋朝,許多SOPs已堪稱細緻。大家都會同意人類(生物、也許包括我們現在認為的無生物)的大小組織都需要禮教(相處的規則、章法),禮教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
;而君王主持的大典需要嚴肅,有威儀。看了一下宋會要輯稿禮17宗廟、朝饗太廟等前後幾節,光看劇本就快昏倒了,真是倉廩太實,擺譜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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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法會
事物可能向各個方向發展,佛教除了勸誡信眾建造寺院供養佛、法、僧,參加法會之外,又陸續發展出施食(對恆河沙數之各處餓鬼與諸仙等眾生施食,有野鬼施食、燄口施食…等法)、超度(有特定對象)、普度、放生…等功德;台灣佛教界近年還有成立基金會、佛學院、醫院、回收廢棄物再利用…等做法,將來想必還會有新的創意。
佛祖統紀第33卷法門光顯志第16水陸齋一節中,敘述梁武帝因受夢中神僧託付,創立水陸大齋儀文以拔濟受苦無量的六道四生,南梁天監4年(505年)就金山寺依儀修設…至唐咸亨中…此齋流行天下。[六道:天道、人道、阿修羅道(界於人與畜牲之間)、畜牲道、餓鬼道、地獄道。四生:胎生、卵生、濕生(水族眾生)、化生(烏蠅、蚊、蟲、蟻之類)][咸亨是唐高宗年號(670~674年)]
一般研究認為鬼神水陸法食、水陸齋會、水陸道場、水陸法會是在宋代興盛起來的,也有研究認為到元代才興盛起來,後來成為中國佛教界儀式最隆重、功德最殊勝的法會。法會設內壇與外壇,外壇設置法華、淨土、華嚴、瑜伽…等可能多到10個道場,說是接引偏好不同的超度對象;時間少則7天,多有到49天的。由眾人共同發起,集資修設的稱眾姓水陸,獨資營辦的稱獨姓水陸;規模大者參加的僧人多達千人,中間會包括無遮大會
…,大家用平等心修無礙供,以大悲心施一切眾…。
隨著經濟、科技等各方面的發展,人類活動的尺度逐漸擴大,法會的規模隨之逐漸擴大,儀軌與演示方式亦與時俱進,虛擬實境的運用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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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
順便提一下,宋史卷125禮28凶禮4紹興27年(1157年)一節中提到[監登聞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係官之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禮法,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從之。28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善政。臣聞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況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乃附郭近便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者。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
,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別行取旨」,詔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
有說印度教、佛教盛行火葬,中國的火葬由佛教傳入,唐朝中葉以後到宋朝盛行。元朝規定土著漢人一律土葬;明朝、清朝大部份時間禁止火葬,但有些地方未必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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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地比指標亮起紅燈
理論上每年為了徵收賦役,世界各國政府對於耕地(上年耕地+今年新增-今年停耕)面積、戶數、人口數應該很用心統計,正確度不低才對
。但由於各種原因,特別在賦役率高時,上述統計的失實度反而相當高
。不過就算數據不怎麼可靠,還是需要參考。
就維基百科人口史一節之內容看,從西元前500年開始,每隔100年估計一次,到北宋後期以前的1,600年中間,中國只在下列2個時期,人口占世界人口之比率超過20%:
–西元100年(中國東漢)〜300年(西晉)之間;
–700年(武周)〜800年(唐朝中期)之間;
在唐朝,中國各處仍有許多未開發可耕地。
從1100年(北宋後期)時人口升占全世界約26.24%之後,直到中國帝制時代結束,只在1300年(元朝)、1700年(清初)前後兩個短時期低於20%,其他時候都在20%以上。在1800〜1870約70年間甚至占到30%以上(1850年約占36.14%)。
這顯示在1100年以後:
w 中國人均可耕地面積減少的程度比世界上多數國家要高。
w 中國的戰爭少(或雖有戰爭,但死人較少)、瘟疫少,這是中國文明進步的結果,卻也福兮禍所倚。
雖然從印度到中國南方的海路貿易從唐朝開始逐漸熱絡,直到同胞們迷上鴉片之前,中國的國際貿易基本上都是出超的;但因為中國境內戰爭的頻率比同期歐洲低很多,所以人口增加率比歐洲地區高;同時所得分配的情況可能不如歐洲平均。有些西方和中國的研究者認為大約從12世紀中葉開始,即使精耕細作,加上外銷輕工業產品,中國的人均所得並無進步,甚至可能退步。13世紀以後,義大利領頭,歐洲列強的人均所得陸續超過中國。但就綜合國力與武力而言,可能到明朝中葉(1550年)之後,歐洲國家才陸續明顯超過中國。自1842年開始,由英國帶頭,西方列強依恃武力進入中國本土。
當時中國的根本問題是人口增加太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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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朝廷出售度牒
佛祖統記卷第45法運通塞志17之12宋神宗一節記載「熙寧元年(1068年)7月司諫錢公輔言,祠部遇歲饑河決,乞鬻度牒以佐一時之急,自今聖節恩賜,並與裁損;鬻牒自此始」。就史籍記載看,出售空名度牒與紫衣師號的原因是彌補財政不足,所得款項的用途很廣,像興建宮觀寺殿驛館、修城、修水利、救災、投資公營事業、因應軍需等等,總之是正常歲入加上額外雜稅雜捐後仍然入不敷出,再找錢來花。(1069年2月王安石即在宋神宗支持下逐步展開變法方案)
下面幾個表摘自法國漢學家謝志耐先生所著(耿昇先生譯)的「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一書第2章間接資料﹨間接輸稅的形式﹨有關宋代官方出售和私下交易度牒的情況一節。
北宋出售度牒
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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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價(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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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價(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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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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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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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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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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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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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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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夔州路轉運司價3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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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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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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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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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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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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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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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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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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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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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出售度牒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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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紫衣45、師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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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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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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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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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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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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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加綾紙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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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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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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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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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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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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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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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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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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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
(1182)
|
(500)
|
|
1185
|
700
|
|
1194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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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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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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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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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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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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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度牒數量
1068~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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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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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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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0,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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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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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 (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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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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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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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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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左右(6,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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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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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左右(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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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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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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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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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多一些(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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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及以後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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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理論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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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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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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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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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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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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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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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認為度牒價格變高是反映貨幣貶值(通貨膨脹),而非度牒本身的價值變高。看起來官價似乎是批發價;不管官價是批發價還是市場零售價,出現私價長期低於官價的情況是奇怪的,本文無意探究原因。
上面3個表中括弧內數字是本文依宋會要輯稿職官13祠部一節之內容填寫。本文再摘述該節部份內容之大意如下,以反映當時若干與出售空名度牒有關的情況:
–北宋徽宗於大觀2年(1108年)8月25日批評兼併權豪之家對於度牒有公然冒法,買不如價,或高估物值以相交易的情形,使收入不及定價之半。(在商場上這是大批發商壓低進價的慣常行為,收買一下製造商的銷售人員也不稀奇)
–大觀4年5月4日,臣僚上言天下僧尼比之舊額约增10倍,不啻数十萬人。都因為尚書祠部歲出度牒幾3萬道,民間價格已不到90貫,以致於遊手好閒或奸惡之徒皆得為僧,建議天下宮觀寺院每歲撥放試經與尚書祠部所出售度牒,都自大觀5年起暫停3年,之後依舊。詔依奏,3年後仍依紹聖元年(1094年)數。(不清楚1094年數是多少)
–南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7月6日下詔,四川宣撫處置使司自行製造度牒,於川陝、京西路販賣,以贍軍用的做法,在收到詔書後應即停止,但已製的度牒准許售完。
–紹興19年(1149年)7月3日高宗說,官不給賣度牒已10餘年,訪聞多有無度牒輒披剃者,可令禮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許人告。
–紹興24年6月22日禮部乞賣紫衣、師號,從之。
–紹興31年(1161年)2月25日詔復賣度牒,每道500貫,綾紙錢10貫。
–南宋孝宗乾道6年(1170年)正月14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自放行度牒,賣過12萬餘道。今稽考免丁錢比未降度牒年分只增3、5萬貫,顯是州縣作弊
,公然侵隱。欲望行下諸路提刑司,委官檢察拘收,盡數入總制帳,每季起發,仍開具括責到錢數,類聚一路總數,保明供申戶部驅磨」,從之。(可能指從南宋高宗紹興31年復賣度牒起,至南宋孝宗乾道6年(1161~1170)年已賣過12萬餘道度牒)
再自群書考索後集卷63財用門鬻僧類一節中摘錄2條有關出售空名度牒的記載:
–(北宋神宗)熈寧8年(1075年)上批勘會賣度牒數,呈有司言,自(北宋仁宗)嘉祐至(北宋英宗)治平(嘉祐元年~治平4年:1056~1067)摠13年給7萬8千餘道,(北宋神宗)熈寧(熙寧元年為1068年)至今(熙寧8年)8年給8萬9千餘年道。(1056~1068年合計賣16萬7千餘道)
–南宋髙宗於紹興7年(1137年)表示:獻言之人有欲多賣度牒者,朕以為不然;1度牒所得不過3百千(300貫),1人為僧則1夫不耕,其所失豈止1度牒之利,若住數年其徒當自少矣。紹興13、27年高宗都有同樣表示。
宋朝僧侶和編戶一樣得交田賦與附加於田賦之上的雜稅(地方政府在執行實務上或許對僧侶存在鬆弛),但可以免徭役,所以購買度牒的農民未必不耕
,只求以合適的度牒買價交換免役權。北宋神宗熙寧4年(1071年)起僧人需交助役錢;南宋高宗紹興15年(1145年)起向僧道徵收免丁錢,簡化說甲乙住持院僧每名納錢5貫文省,十方禪院僧每名納錢2貫文省。照理1071、1145年後度牒價格應該比之前低,但從上表看,度牒價格基本上是上漲的,這說明宋朝的工資是上漲的。工資上漲的原因可能是幣值下跌(通貨膨脹)、隨著經濟發展失業率降低和人均所得提高…、可能是許多因素同步發生,本文無意查考。
有研究稱空名度牒在宋朝是可於市場中交易的有價証券,旅人可用它支付旅費,商人可用它支付貨款…。
當朝廷開始販賣空名度牒後,需要保証人才能成為童行、才能試經,試經優勝才能獲得度牒的法律就顯得荒謬了。本文無意查考朝廷在出售空名度牒時
,是否繼續執行試經度僧的法律。朝廷大量販賣空名度牒的行為肯定大幅降低僧侶們的平均知識水平。
(對於出售度牒的數量與價格,黃敏枝女士在其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9章表5宋代度牒出售數量與價格表中,所蒐集的資料更多。本文因為篇幅已大,不再據以查考增修)
在可以印行紙幣的情況下為什麼印售度牒?
這是個有意思的問題,本文無意亂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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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出現格式標準化的可轉讓有價証券
人類是不斷突破困境的。在交易方法方面,從以物易物開始,到借助媒介(貝穀、鐵鑄硬幣,銅鑄硬幣、銀鋌、金鋌…)。在交易媒介物方面
,唐、宋時期有新的突破:
–於唐憲宗西元805年即位前出現飛錢(紙質有價憑証)匯兌,有官辦、民辦。
–天寶年間安祿山反,唐玄宗(約755年底、766年初)派人賣度牒;度牒成為有價憑證。
–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四川出現民營交子,宋仁宗天聖2年(1024年)發行官交子。(民營交子的本質為存款憑證,官交子已是貨幣)
–宋神宗自熙寧元年(1068年)起又開始賣度牒,其持續時間比唐朝長得多。
–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政府發行鹽引、茶引;兩者因有十足產品擔保,成為信用最好的可轉讓有價憑證。
這些有價憑證都被市場人士當成貨幣使用。交子的貨幣創造(貨幣乘數
)功能很快就被民營交子發行商發現並利用,1024年後交子等紙幣只能由政府發行。
食鹽是人人必需的日用品,有記載稱在食鹽官營階段,其價格曾高到占百姓支出的20%以上,這自然導致食鹽的走私行為不斷。以前鹽政一向是中國財政中很重要的一環,鹽商也一向是中國商人中一個重要的族群。
在唐肅宗以前,中國在食鹽國營時都是「官府募民煎鹽、官收、官運、官銷」,到唐肅宗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將之改變為榷鹽法「民製、官收、官批發、商運、商銷」,唐代宗寶應元年(762年)劉晏以其卓越的管理執行能力,將榷鹽法很有效率的推行開來。
北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蔡京創鹽鈔法,由政府發行鹽鈔(鹽引),商人至指定地點付錢領券(亦稱鈔、引),券上載明鹽量及價格,商人持券至產地交驗,領鹽運銷。蔡京同時創茶引法,於汴京置都茶場,印賣茶引,許商人赴官算請,使茶商執引與茶戶自相貿易。
鹽政這麼重要,鬼怪情事自多,此非本文範疇。本節要說的是中國商業史上出現可轉讓有價證券的時間與其簡要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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