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

台灣地方政府的數量與地理區劃

                                                                                                                                          2022/11/12 

雖然一直都是偏遠江湖中渺小草民,視距內無廟堂,外行人還是在夢裡關注過台灣的政府行政層級、和地方政府的數量與地理區劃這2個議題。因為是在夢裡關注,所以不清楚下面所瞎猜的是否為真相。大家知道第2個議題當年的決策者,和許多當年參與這2個議題決策討論的人士仍健在。 

依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1996年底台灣地區人口21,525,433,其中台灣省人口17,432,453(占全區81%,轄16縣及5省轄市;中央與省的重疊程度很高)、台北直轄市2,605,37412%,轄12區)、高雄直轄市1,433,6216.7%,轄11區)、福建省53,9850.3%,轄2縣),台灣地區18個縣共轄有319個鄉鎮。 

政府行政層級為中央→省(及直轄市)→縣→鄉鎮(及直轄市省轄市的區)四階,中央、省(及直轄市)、縣、鄉鎮之行政首長由轄區內具選舉權之國民直接選舉;若加上村里長選舉有五階直接選舉。完整一點說,中央立法院委員省(及直轄市)、縣議會議員,鄉、鎮、縣轄市之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會代表均直選。 

對於上述為人民提供服務的政府行政層級與地方政府數量,外行人早年看得糊裡糊塗。歐洲似乎更「周到」,對於歐洲國家隨其長年歷史發展出來的行政體系,外行人愚蠢的腦袋總是暈到停止思考,更不要說那些體系的運作實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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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階直接選舉的政府階層+眾多的地方政府數量,提高了政府為人民提供服務的費用、增加了溝通壁壘、降低了時效…;本文不羅列簡併的好處。 

許多同胞認為以現代交通及資通訊設施之效能,就台灣地區之公共事務行政及民情表達而言,以中央→市(都或區)二階政治組織架構較適當;人民投票選舉中央、市(都或區)二級政府的行政首長和議會代議士+村里長。 

凍省之法源由第三屆國民大會於1997/7/18通過修憲條文,總統於7/21明令公佈後完成;1998/12/21起台灣省政府虛級化。 

至於台灣地區劃分幾個首長民選的地方政府比較適當,有好幾種主張,其一劃分為[北、北、基]、[桃、竹、竹、苗]、[中、中、彰、投]、[雲、嘉、嘉、南、南]、[高、高、屏]、[宜、花、東]六個都,其二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區;均先整縣整市合併,將來再看情況調整都界或區界或…。這裡不列舉其他主張。 

◆當時一般多討論台灣本島,很少牽涉澎湖、金門、連江三個外島縣。從澎湖與台灣本島的距離看,在六都方案中可以併入[雲、嘉、嘉、南、南]這個都;在四區方案中,由於其住民歷來與南區連繫比較多,可以併入南區;應由澎湖居民自己投票決定。金門與連江2縣因為離大陸很近,它們與台灣的行政關係可能以維持現況不變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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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居民日常生活圈角度看,台灣分為四區比較合理。但就中央與地方二階首長之間政見與預算分配觀點衝突的可能性而言,分為六都的政治安定程度可能高於四區,由中央負責被動或主動協調理應跨都考量,而各都之間較難自行協調之若干施政政策∕措施∕中央預算補助。 

自己∕本位優先乃人性自然 

中央政府行政首長比較會從「如何使全國最佳化」的角度權衡解決問題的不同行動方案,這是中央政府的責任。 

由於政商團夥的利益爭鬥過度導致降低甚至癱瘓政府處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情況,在民主國家常見。外行人贊成台灣的地方政府分為六都,再綜合設定若干制度,自然使中央政府行政首長的權能比地方政府行政首長大到適當程度。 

但什麼是全國最佳化?各不同場域達成最佳化的方式與途徑是什麼?什麼是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首長之間制度性權能的適當差異?都不易簡短討論。◆2012/11/15起迄今的中國共產黨領袖們認為他們集權專制的做法遠優於西方民主國家,最能提高或保障人民福祉。

省略為修正地方自治模式建立法源的過程,2010年中央政府辦理縣市合併,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加上原先的台北、高雄共有五個直轄市(五都);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直轄市,樹立了地方六都行政區劃的「方向性基本格局之雛形」如下圖。◆外行人不知道當時決策者希望台灣走向幾個地方政府。

來源–轉錄自DUSTBUNNY 2021/1/7U Blog發佈的移民台灣:台灣六都介紹一,本文未向原作者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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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地方包括6個直轄市(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13個縣(新竹、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連江)+3個市(基隆、新竹、嘉義),合計22個,行政工作都直接與中央政府往來。將來會發展成六都嗎?還是N都?外行人不知道。 

民主國家的縣市其合併或分裂都是自願,或說經過法定民主決策程序同意的。理論上對於在消失縣市政府中工作的同仁們可以進行下述安排:民選行政首長安排其轉任到直轄市中央政府∕公營事業中擔任政務官員□年;所有非民選政務官員無法安排其轉任者,全額發放其現有薪資、補貼及福利收入□年、所有民選縣市議員、鄉民鎮民代表會代表,全額發放其現有薪資、補貼及福利收入□年、有終身任職保障之所有常務官員當然安排其轉任,不降其職等俸額與補助、所有政府包括議會的約聘僱同仁亦同理安排其轉任,或全額發放其現有薪資、補貼及福利收入□年、同時設計適當的提早退休或退職方案供必須轉職同仁選擇、所有經協調接受轉職同仁的政府與公營事業單位包容一下未必合理的階段性員額膨脹,該部份員額之薪俸與補貼費用在年內不計入單位績效評量。◆外行人只是一廂情願例舉若干原則;有2010年幾個縣市合併的經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該有能力在長官和各方協助下協調好人事問題。 

依上述原則安排,政府員工薪資總支出於□年內不會因為縣市合併比現在增加多少,大家應該都可以在共同實現組織簡併目標的努力過程中繼續生活,為什麼簡併地方政府數量的阻力還是很大?大到難以持續推動?對這個問題有興趣的朋友們自己思考研究吧,希望能找出較佳方案和推動方法,繼續簡併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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