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四、以公費選舉消除貪腐的制度性原因


貪念幾乎人皆有之,可說是人性的一部份,但人性的善良面認為貪念不大好,所以戒貪「一直是」人類大多數種族和宗教共通的重要修養德目之一。之所以一直是,是因為大家一直努力修養,而總體成效一直不佳,但大家仍然一直繼續努力修養。 

這裡不對「貪」的定義、貪念對個人與社會發展的利弊、以及如何去貪念或引導貪念的去向等等課題進行徹底的討論,只討論如何不讓民選公職人員貪腐成風。 

大多數產業在過了新興或革命性改變的階段之後就會逐漸穩定下來,呈現寡頭的生態,雖不斷有邊際(marginal)新進
者和退出者,但數量不多。政治這個產業亦然,自政治民主之後,以民選公職為終生職業或志業的成功從政者成為政壇重要而穩定的力量,他們在退休前由於必需不斷參與選舉,所以長期需求選舉資金,於是離不開政治獻金,很自然的會有福禍相倚的幫眾,這是邏輯上的必然。這種民主政治無法清明,與政治有關的生意難免多是渾水。 

即使有些政壇善士在能幫忙就幫忙別人的時候,不會期約回報,但受到幫助的人知道政壇善士也需要幫助,不然没有錢競選,所以多半會自因為受到幫助而獲得的利益中主動撥出一部份回饋政壇善士,久而久之回饋就成為江湖規矩了,而行事不顧江湖道義的人通常下場不太好–天下烏鴉終於一般黑,不黑的異類不易存活。 

幾乎所有民主國家都政風持續腐敗、公共閒置設施不斷增加、國債日益升高、貧富差距逐年擴大…,就是明証。 

公費選舉能從根解決選舉政治獻金問題,公職人員競選時的金主是全民。如果影視直播的公辦政策(政見)質詢和辯論會能夠發揮辨識候選人能力之功能,讓每個選民都容易直接自行判斷,選票販子便失去賣票的空間。這就形成一個候選人不會為了競選而欠下不正當人情的環境,大幅提高公職人員在做決策時承受不正當威脅和要挾的能力,使政府行事比較容易以真正的全民利益為依歸。 

雖然公費選舉可以消除民選公職人員由於選舉制度不良而被迫貪污的原因,但很難根絕由貪念所引起的貪污行為。不過下面幾種情況可能不斷提高貪污行為的風險,對貪腐產生抑制作用: 

一、老百姓在提供民選公職人員全額選舉費用、競選階段工作薪資、以及
    職期間合理的待遇之後,對貪污行為的態度可能從「只要不過份就好」
          轉變為痛恨和零容忍。
二、教育普及,老百姓愈來愈難騙了,貪腐行為愈來愈難裝飾或隱藏。(
    然騙子和魔術師一樣,他們總能研發出行騙的新方法)
三、在社會力量益趨多元化、已有法治基礎的環境中,人們對於檢舉貪腐
    畏懼感日益降低。
四、以手機或微裝備錄音錄影愈來愈方便普及,即使在一起洗三溫暖裸裎
    事時都不易防範,使貪腐行為愈來愈容易留下証據。
五、媒體為了增加銷路與收視,競爭激烈,想投訴貪腐行為的人可以同時
    許多媒體投訴,提高封殺投訴的困難度、增加封殺投訴的成本。
六、在網路世界中可以自由發佈文字與影音訊息,而且訊息傳播快速。我
    已經進入人人都可以是記者的時代,更有利於揭發貪腐行為。
七、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共同防賭洗錢逐漸成為全球共識,隱藏貪腐所得將
    益困難。
八、在透明的環境中貪腐不易滋生,下列政府行為將來可能上網公告,不
    點閱資格限制
        1. 採購和發包作業(招標、開標或議價、合約、驗收保固)等預算執
      行項目
        2. 除國防等極少數例外情況,行政首長就行政裁量事項撰寫行政裁量書
      ,敘明裁量理由(與現有公文作業合一,將裁決部份透明化,意即絕
      大部份公文書不保密,老百姓可點閱其存檔,保密者亦有保密期限) 

人大多希望發大財,有些工作有發大財的機會,像創業和發明,大多數工作没有發大財的機會。發財慾望強烈者不宜從事公職工作。在台灣升官即能發財這個關聯的可靠程度正在降低,君不見連劉泰英、陳水扁、顏清標、林益世這等人物都會被關進牢裡,有那個涉貪者敢說我不會被關?於經濟困境中社會情緒比較焦躁,需要出氣口,獵捕貪腐者是執政黨、在野黨、甚至是民間團體都很容易運用的戰術行動。我們從事公職的同胞撈一點錢,卻要一直提心吊膽到法律追訴期滿,何苦來哉?

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三、公費選舉辦法的主要概念


一、對於每一個民選職位,老百姓為三名候選人提供選舉公費。 

二、選舉公費包括候選人之:
        1. 當屆選舉費用(競選服務處、宣傳、造勢…)
        2. 法定競選期間以及競選前後若干時日之生活費用以及
        3. 在當屆與前屆選舉之間比常人為多的公關活動費用。 

三、選舉分為初選與決選兩階段:
        1. 初選純粹為政策(行政首長)或政見(民意代表)比賽
              –以適當數額之保証金或連署推薦書限制任意參選→
              –公辦適當場次影視直播之政策(政見)發表、答詢與辯論會→
              –以民調自參選人中選出前三名得票較多者為公費候選人;
              –自候選人參選登記至完成民調在30個日曆天內完成。
        2. 決選
              –在初選後之5個日曆天內完成參選登記與候選人號次抽籤
              –立法委員與市議員選舉在完成候選人號次抽籤後之30個日曆天內完
        成投票所投市長45天、總統60天。 

四、合理化民選公職人員任職期間之薪津:
        1. 研究「年營收與台灣政府歲入金額相當的台商(集團)企業體他們
      執行長、一階與二階主管的平均薪資」
        2. 總統的薪資應與具相當營收規模之企業執行長相當、市長與立法委員
      的薪資大約與一主管相當、議員薪資與二階主管相當。 

五、公職候選人除選舉公費外不得收受任何名目之政治獻金,公職當選人不
    得收受任何名目之選民服務費 

六、在實施公費選舉並合理調整待遇後,若有民選公職人員再行收受政治獻
    金、選民服務費用或違法舞弊貪污,檢調單位就迅速查辦、法院依法立
    即重刑嚴懲,再無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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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民主選舉制度往往會自然演變成由二個主要政黨進行競爭的常態,老百姓
   就每一個民選職位為三名候選人提供選舉公費的用意在降低形成二極僵化
   的機會。
A.2 以公費補助三名候選人,若行政首長當選人得票不過半對社會發展有無
   顯著的不良影響?若有,則研訂處理辦法。 

B.1 各種公職的選舉公費金額應該合理且與實務吻合,如同法案,經主要政黨
   協商後由立法院議決
B.2 在實務上於法定競選期間以及競選前後若干時日候選人會全力競
   備上任或落選找工作而無職業收入。老百姓為獲得選舉公費之候選人在
   這段期間提供活費用會有兩個效果:
       1. 降低參選的財富門檻,使選舉不致成為有錢人的專屬遊戲
       2. 不讓彌補競選期間的薪資空洞成為公職當選人貪腐之動機
B.3 如果研究發現補助三個主要政黨合理的黨務費用有助於社會發展我們
   百姓也不要小器了
B.4 做事都有風險。在初選階段没有獲得領取選舉公費資格的參選人,其參選
   之財務支出視同熱心傳播福音的公益捐款。 

C.1 研究以手機連署推薦候選人甚至投票的辦法–它不難。
C.2 做事理該講求效率,選舉亦然。現在媒體發達,媒體現場直播的政
   (政見)質詢或辯論會才是候選人的公開考場,光聽演講和看政策白皮書
   不行。良好的詢問與追問技巧可以讓候選人之性格、學識、經驗、理念、
   格局、思考的廣度深度、創新與執行能力難以藏拙。人們固然需要宣泄情
   緒的活動,但偏重大規模聚集群眾或掃街不是健康的選舉方式。
C.3 台灣幅員不大、
   媒體發達,選舉
   時間不需要太長
   ,太長不過歹戲
   拖棚令人生厭
   ,對疲於奔命的
   候選人、在各地
   動員群眾的助
   幹部、被動員到
   造勢現場來搖旗
   吶喊而不聽講的
   觀眾、以及一般
   大眾來說,大家
   都煩。台灣再
   錢也不必這樣虛擲。
C.4 與民眾近距離接觸的親和力
   有賴於日積長期經營,光
   在法定競選期間沾醬油式的走動躹躬握手打哈哈效果很有限 

D.1 基本上政府高階公職人員與相當規模民營企業高階主管之間的待遇應該
   約略相同。當然民營企業高階主管的薪資未必都合理,且隨產業與公司
   文化不同出入頗大波動也較大不能目比照
D.2 政府機構一直有組織不當龐雜以及員額不當膨脹的問題。從這個角度
   看,目前政府公務人員和民意代表的總待遇已經過高;不需要有目前這
   多人即可有效提供政府與議會服務。這個問題不屬於本文討論範籌。
 
一個好的選舉制度包括一整套合理而周到的作業項目,本文只在概念上約略討論候選人的競選費用、考問候選人能力、正式競選時間、以及當選人的待遇四個項目。 

前述不由決選候選人自行籌措高額競選經費、縮短正式競選時間,藉媒體現場直播候選人政策(政見)質詢或辯論會來認真比較候選人的能力、以及給予當選人適當之待遇,在道理上應無疑義,且在執行技術上没有困難。接下來我們討論從現況改變為公費選舉對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二、政治人物所有競選費用實際上都是老百姓付的?


台灣在5060年代經濟起飛初期,有不少旅社的服務生是没有薪水的,得靠媒合色情抽佣和房客的小費維生;這類旅社如今安在?用同樣心態對待員工的企業主,其生意大多很快就碰到發展瓶頸,或出現大問題。 

只要對競選活動略作估算,便知當選的公職人員,包括政務首長和民意代表,在競選時幾乎都花了大錢,若說他們在當選後只有薪資所得而無其他收入藉以讓自己與金主們回本,是不合一般人性的。 

不少圈內人透露實際情況是:世故的競選者,尤其是金主們在選前就已估計過投資報酬率–不只回本而已,他們追求暴利,或是為既有的違法或灰色利益繳交基本保護費。有些金主在選前提供贊助時就和候選人談好條件。 

從表面上看,競選費用是由候選人和他們的金主支付的,但許多人認為實際上都是老百姓支付的。不妨把老百姓因為公職人員瀆職、故意失職或不盡職而蒙受的損失分為幾類: 

一、政府、公營和準公營事業、公管和準公管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經常門和資本門預算中,應節省、可節省而未節省的支出:像膨脹的員額薪津、明知不當的投資與補助、高估甚至虛列的採購與工程款、無益的活動費用等等。 

二、非屬政府、公營和準公營事業、公管和準公管財團法人(基金)之預算支出,但不應損失、可不損失卻損失的公款:像公營和準公營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當貸款的呆帳、賤賣公有資產、公營和準公營事業向特定對象低利、無利甚至虧本銷售商品等等。 

三、應收入、可收入卻被攔截朋分而未收入國庫的款項:像不當免稅與減稅、給予民營企業特許權利或濟助時應取得股權或債權卻不取得等等。 

四、廠商為了攤提打通政府關節的賄款,致使提高銷售給一般消費者的商品價格。 

如果隨機組織各種退休的專家志工群,像土地投資、金融投資(創投、購併、股、債、期、權、大宗物資、貴金屬、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稅務會計、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大地、道路、隧道、橋樑、碼頭…)、建築工程、景觀工程、環保工程、媒體廣告、公關活動、一般物品採購、法務、人事行政、不同行業之企業經營管理(研發、採購、生產、行銷與業務、客服、財會、人事、內控與稽核)專家等等,挑幾個重要的政府和準政府部門,就他們某段期間所有的預算支出,以及行政裁量事項,擇要逐條予以稽核,很快就可明白老百姓損失的規模。 

據說有些經驗豐富的人士概算,老百姓因為民選公職人員和其金主們圖利所遭致的損失,是所有參選人(包括落選者)選舉總費用的數十倍。可能全球民主國家都一樣。 

這還不包括依法漲價歸私的土地利益。大家知道對於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類別之訂定與變更,建築容積獎勵之給予、以及公共建設區位之選擇等等事項,公職人員具有決定的權力或很大的影響能力。 

如果傳聞屬實,我們可以說:公職參選人所有的參選費用實際上都是老百姓支付的;而且老百姓因為目前選舉實務所蒙受的損失,遠不止於選舉費用。 

有實力的公職人員與候選人為求知名度,用力使自己動見觀瞻,假使他們表裡不一、言行不一、違反道德律、其敗壞風氣的能量將影響許多產業與群眾,使鼓勵誠實向善和公平正義的社會倫理顯得十分荒謬、社會習氣日趨下流、社會發展進入不健康的 

像民間有許多既出錢又出力、持續奉獻的善士們一樣,公職人員中當然不乏善士,但他們無力調整政治產業的混濁生態,只得肆應。 

高額的選舉費用和政治獻金是社會目前許多不合理情況的主要病根之一。既然所有公職參選人全部的參選費用實際上都是老百姓支付的,我們還要繼續讓提供政府服務的供應商們自行籌集龐大資本來向我們標購服務權嗎?實施公費選舉制度會不會比較好?

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一、是我們對不起林益世啊!


如所週知,在教育不發達的古代,少數讀書人大多進入政府或宗教部門做事;在知識落差巨大的情況下,政府官員統治老百姓。 

隨著教育逐漸普及,老百姓已經不比官員笨,也不比官員窮,於是民主制度興起,政府行政首長由民眾定期改選逐漸變成普世規則。民選行政首長的角色慢慢從統治者變成為老百姓提供服務的供應商,老百姓則變成可以透過定期選舉選擇供應商的業主或採購者,雙方地位基本上平等。 

大家都知道當今民主制度下的選舉,候選人在各地成立競選服務處、進行廣告宣傳、舉辦造勢活動等等所費不貲,往往自己的錢不夠用,需要金主們贊助。強勢候選人可能自己不必花錢而完全用金主們的錢競選,黨中央則扮演收錢手套的角色。據說有些能幹的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就可以賺不少錢。 

做為提供政府服務的供應商,公職當選人和其金主們回收競選投資並獲得適當利潤是合理的。但要回收投資,靠目前的選票補助金和任期內扣除生活與公關活動費用後的薪津節餘是遠遠不夠的,於是不違法舞弊自肥不行。有人做得比較直接,有人則相當間接迂迴。 

據說政務官們大多運用採購權(主要是採購設備、發包工程與大型活動等)與行政裁量權(主要是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類別、建築容積獎勵、投資與營業許可、官民合資或補助條件設定、修改管理法規和稅則等)舞弊自肥。所以同樣的產品或活動,供應商賣給政府的價格,要比賣給民間貴得多。 

光政務官難以遂行自肥,必需利誘或威脅一批事務官員配合才能完成自肥的行為。據說各執政過的政黨都有一夥自己的政務、事務官員、民意代表,以及承攬公共投資和公務消費項目的廠商,大家沆瀣一氣。雖然範圍與程度有別,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預算支出以及行政裁量其弊端的本質一樣,世界各民主國家都一樣。
 
為老百姓提供直接監督政府的服務,民選立法委員、議員和他們的金主要回收競選投資並獲得適當利潤也是合理的,但立法委員和議員無行政權,必需與行政官員合夥才行。因為行政部門的預算必需經過立法院或議會同意後才能動支,所以立法院和議會不難與政府就彼此之供需找到平衡的方式。
 
基於政治實務上的需求,據說司法單位對於公務員違法舞弊貪污的案子大多在避過民意撻伐的鋒頭後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為了避鋒頭,調查與審判期間需要拖長。如果對眾多檢舉案件都迅速認真進行調查、嚴格執法的話,可能大部份民選公職人員都要被收押定罪了,或是他們的替罪羔羊被判刑。 
 
賣產品想回本且獲得合理利潤乃天經地義。事實很清楚:我們老百姓要求民選公職人員提供無微不至的服務,卻不顧他們的死活;迫使他們必需自己花大錢爭取服務的機會,而且在當選後若不冒險違法舞弊自肥就毫無回本的可能性。
 
這相當於我們老百姓買東西不付錢,或付錢時亂殺價,逼得供應商不得不漫天開價,並在製作送交品質遠低於價格之貨品時還繼續搜刮我們家裡的財寶。所以政治產業風氣混濁,許多從業人員滿口仁義道德、實則欺詐偷盜,於是國庫竊損嚴重、國債不斷升高乃理所必然。
 
所以不是民選公職人員對不起老百姓,而是我們老百姓先對不起他們啊!是選舉的財務需求迫使民選公職人員夥同事務官員和民間廠商違法舞弊貪污。
 
怪不得許多人說民主政治就是分贜政治;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中,無論誰把反貪口號喊到天上去都没有用,繼續喊口號令人覺得十分矯情。

前幾天幾位法官在一審判決中輕縱林益世,引發幾乎舉國一致的公憤,顯示了社會的良心。有良心固然好,再有良能更好;現行選舉實務讓老百姓大虧、社會風氣大壞,我們需要變法,但怎麼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