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二、政治人物所有競選費用實際上都是老百姓付的?


台灣在5060年代經濟起飛初期,有不少旅社的服務生是没有薪水的,得靠媒合色情抽佣和房客的小費維生;這類旅社如今安在?用同樣心態對待員工的企業主,其生意大多很快就碰到發展瓶頸,或出現大問題。 

只要對競選活動略作估算,便知當選的公職人員,包括政務首長和民意代表,在競選時幾乎都花了大錢,若說他們在當選後只有薪資所得而無其他收入藉以讓自己與金主們回本,是不合一般人性的。 

不少圈內人透露實際情況是:世故的競選者,尤其是金主們在選前就已估計過投資報酬率–不只回本而已,他們追求暴利,或是為既有的違法或灰色利益繳交基本保護費。有些金主在選前提供贊助時就和候選人談好條件。 

從表面上看,競選費用是由候選人和他們的金主支付的,但許多人認為實際上都是老百姓支付的。不妨把老百姓因為公職人員瀆職、故意失職或不盡職而蒙受的損失分為幾類: 

一、政府、公營和準公營事業、公管和準公管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經常門和資本門預算中,應節省、可節省而未節省的支出:像膨脹的員額薪津、明知不當的投資與補助、高估甚至虛列的採購與工程款、無益的活動費用等等。 

二、非屬政府、公營和準公營事業、公管和準公管財團法人(基金)之預算支出,但不應損失、可不損失卻損失的公款:像公營和準公營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當貸款的呆帳、賤賣公有資產、公營和準公營事業向特定對象低利、無利甚至虧本銷售商品等等。 

三、應收入、可收入卻被攔截朋分而未收入國庫的款項:像不當免稅與減稅、給予民營企業特許權利或濟助時應取得股權或債權卻不取得等等。 

四、廠商為了攤提打通政府關節的賄款,致使提高銷售給一般消費者的商品價格。 

如果隨機組織各種退休的專家志工群,像土地投資、金融投資(創投、購併、股、債、期、權、大宗物資、貴金屬、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稅務會計、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大地、道路、隧道、橋樑、碼頭…)、建築工程、景觀工程、環保工程、媒體廣告、公關活動、一般物品採購、法務、人事行政、不同行業之企業經營管理(研發、採購、生產、行銷與業務、客服、財會、人事、內控與稽核)專家等等,挑幾個重要的政府和準政府部門,就他們某段期間所有的預算支出,以及行政裁量事項,擇要逐條予以稽核,很快就可明白老百姓損失的規模。 

據說有些經驗豐富的人士概算,老百姓因為民選公職人員和其金主們圖利所遭致的損失,是所有參選人(包括落選者)選舉總費用的數十倍。可能全球民主國家都一樣。 

這還不包括依法漲價歸私的土地利益。大家知道對於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類別之訂定與變更,建築容積獎勵之給予、以及公共建設區位之選擇等等事項,公職人員具有決定的權力或很大的影響能力。 

如果傳聞屬實,我們可以說:公職參選人所有的參選費用實際上都是老百姓支付的;而且老百姓因為目前選舉實務所蒙受的損失,遠不止於選舉費用。 

有實力的公職人員與候選人為求知名度,用力使自己動見觀瞻,假使他們表裡不一、言行不一、違反道德律、其敗壞風氣的能量將影響許多產業與群眾,使鼓勵誠實向善和公平正義的社會倫理顯得十分荒謬、社會習氣日趨下流、社會發展進入不健康的 

像民間有許多既出錢又出力、持續奉獻的善士們一樣,公職人員中當然不乏善士,但他們無力調整政治產業的混濁生態,只得肆應。 

高額的選舉費用和政治獻金是社會目前許多不合理情況的主要病根之一。既然所有公職參選人全部的參選費用實際上都是老百姓支付的,我們還要繼續讓提供政府服務的供應商們自行籌集龐大資本來向我們標購服務權嗎?實施公費選舉制度會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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