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之二十一–以熱忱從事日積月累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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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過得很快,願景2020網路活動首部曲在兩天後將告一段落;由於家園(國土)頻道版主賀陳旦兄邀請,我們把自己對於如何建設這塊土地的想法,用自說自話的方式在這個園地寫出來。

國土承載同胞們所有的活動,國土現狀是大家歷年活動的結果;活動是源頭,而它受國際競爭情勢很大影響。所以我們從外部環境、價值觀念、治理國土空間的政府機構、三級產業(工業、服務業、農業)的若干問題與用地情況、到改善國土地貎、環境保育復育一路敘述,到今天也告一段落。想用幾篇小文來概觀國土情況,當然是掛一漏萬、難及全貎的,於是我們勉力提綱契領、簡述要項;同時對於每一篇文章中所陳現的問題,都試著建議解決方案,也提出2020年時的願景。

在本系列文章中我們没有故意迎合當道、也没有閃避既得利益角頭,更不敢自認所言皆為真理,只是誠實地指出一些自以為是的發展方向,相信合理的事情遲早會實現。

所有的現象皆有其成因,後面都有若干人想要固守的利益,不合理的現象亦然,而個人、團體、政府、和社會的資源都有限,若無法精準迅捷地破舊立新、就需要日積月累的逐漸改善,而後者尤其重要。有志者必需審時度勢、講究策略,策略會表現在佈局、戰術目標、出手時機和力道上,一個戰役一個戰役地爭取戰爭的勝利。

「…對於失業的同胞,由政府用社會福利措施濟助;以後若有機會,我們會表達一些對於社會福利措施的看法…」–我們没有忘記曾在一些建議中留了這個尾巴,似乎把「難以迴避的市場競爭、合理化…」當成上綱,卻把同樣難以迴避、合理的弱勢族群問題全推給社會福利部門,自己一無辦法…。我們確實對於太多問題毫無辦法,但對於如何經營社會福利還是有點想法的,日後會找機會在其他部落格中兌現承諾。

事在人為

國力的根本在人力,在讓所有同胞都能發展而且善用其天生的才華。最後我們再強調一遍在「之一–社會加速變遷的網業時代」文中所提出的建議:

1. 增設公立托兒所和幼稚園。
2. 增加小學和國中課輔老師的編制;課輔老師可以視情況在課後開設一些適宜的運動和音樂美術工藝課程。
3. 只要班級老師提議,就資助貧童在校用餐;同時協助貧童家庭向該管政府單位或慈善團體取得社會福利濟助。
4. 學校在課後仍然開放部份學校教室和校園,讓有需要的同學們可以留下來做功課或活動,歡迎家長來校作陪。
5. 即使是二手的,讓小學高年級生和國中生人人擁有個人電腦;對於貧童,由政府補助其上網費用、或到學校上網。(本文新增)

這麼做的意義在於不要讓有些同胞的天賦才智和生產能力,在兒童階段就由於他所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埋没,盡量避免出現聰明的學業不及格生和中輟生,協助他們找到合適的人生方向;等到高中階段,他們克服困難、自己奮鬥的能力就比較強了。這麼做可以使社會朝向人能盡其才的理想境界再邁進一步;這麼做的意義也在於及早扶助可能落伍脫隊的小孩、從源頭就做好品質工作,以大幅減少將來的社會問題、以及解決成人問題所需要使用的資源;在理論上應該優先於12年義務教育。

這麼做當然得花一些錢,在目前貧富差距擴大、貧苦家庭增加的情況下,它還有拯飢救溺的社會福利意義、增進公平正義、促進國家和諧發展。在所有政府事務中,這件事會排不到預算嗎?

和我們這種小人物相比,大人的長處之一是能夠分辨事情的本末輕重。回顧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8年從大陸失敗來台,風雨飄搖,不知明日何日; 一直到民國56年度政府財政決算後,才彌平累計財政赤字,首度出現NTD30,030,659.21的盈餘(中央政府總決算歷年度餘絀分析表),隨即克服反對聲浪, 於民國57年9月1日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我們對這一件事表示尊敬;同時希望本屆中央政府也有許多能讓後人尊敬的表現。

希望2020年時,台灣没有被遺棄的弱勢中小學生,大家都能運用網路資源

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之二十–讓寶島愈來愈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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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全球環境變遷與台灣的環境問題

人類世世代代藉助地球資源生存繁衍,還不斷研發科技器物以擴大對於地球資源的利用,使大家日子過得更加愜意。但地球對於人類的活動似乎已經不堪負荷了,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氣溫升高、覆雪減少、海平面上升、豪大雨與乾旱頻率增加…;於是人類開始反省,大部份國家都設立了環境保育部門。

在台灣提到環境問題,除了上述情況,大家聯想到的可能還有(山地、魚塭)濫墾、(山地、農地、海岸)濫建、暴雨洪氾、土石流、(山谷、陸地、河岸、海岸…)垃圾與廢棄物堆積、養殖區地層下陷、污廢水排放、(空氣、土地、河流、河口、海岸、海洋)污染、農地地力耗損、近海與沿海水產資源耗竭、森林中土壤中河中海中動植生物減少、自然海岸地形破壞(依營建署統計,本島自然海岸僅餘44.7%,其他被海堤、消坡塊、農∕工∕觀光遊憩∕軍事構造物…佔有)、突堤效應淤積、…

B. 劃出環境保育區限制開發

政府於1976年即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前屆中央政府為復育國土及自然生態資源,以保障居民生命財產遠離災害之威脅,建立國土永續發展之機制,亦於2005年向立法院提出國土復育條例草案(http://tpweb.cpami.gov.tw/c.htm),但未獲通過。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之前身於2006年亦曾研擬在台灣國土上劃出保育地區,對之進行分類(水資源∕生態資源∕景觀資源保育區、災害潛勢區)分級(一、二級),然後訂定各類級之保護強度,或不允許、或附條件允許開發行為。不同研究者和官員在環保觀念和做法方面或許略有差異,但在實務上都需要藉著管制性法規來落實環保政策。

C. 將實體建設嵌入自然環境的發展模式(之九)

在「之九–國土規劃的思考邏輯」一文中我們曾主張「…得告別征服大自然的時代了。不光是環境保育而已,我們需要把人類視為大自然生態系統的組成分子之一,融入大自然生態系統中、用心用力維護大自然生態系統適當的平衡…將…人類密集活動的區域嵌入大自然環境中…與四週之大自然環境串連…」。


從某種個觀點看,政府是以行政機關來管理國土的使用,期望同胞們能夠在愈來愈健康的國土環境中,一代代快樂地永續生存下去。在本文中我們把行政機關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階層,把國土的利用分為人口集居(都市與鄉村及其公共設施)、產業建設(工業、服務業、農業、以及軍事等所有特定專用區)、山林、陸上水域、海洋海岸、休閒遊憩六大型態,把執行環保工作的工具分為監測和法律兩項;然後自管理角度對這些行政階層、土地利用型態、行政工具做一點極為概略的意見說明。有些意見在本系列之前的文章中就已敘述過,但為了概念的完整性,我們仍稍加重複。

D. 整併行政機關(之五、之六、之七)

應整併政府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在整併後與環境保育工作–土地、水利與能源應用之直接關係比較多的機關有:
1. 工商發展部–礦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以及工商企業…
2. 農業發展部–林業、畜牧業、水土保持、農耕業、漁業(採捕、養殖)、水利(水庫、河域、農田灌溉、民生∕工業∕養殖給排水)…
3. 國土建設發展部–國土規劃與使用管制(國土∕區域∕都市∕鄉街計劃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地政、營建工程、氣象、交通∕電信、觀光、環保…
4. 各地方政府–北北基、桃竹苖、中彰投、雲嘉南、高高屏、宜花東

在交通與通訊如此發達、人類活動尺度如此擴大的現代,台灣幅員又不大,採用中央大部、地方大縣的組織架構,可以大幅減少政務協調的扞挌,並使總統(行政院長)能有更多的時間用在大政的思考和推動上。

E. 人口集居系統(之十八、之十九)

應檢討都市內綠色基礎設施的人均用地標準,以適度擴大都市計劃用地,或許加上高樓建築,來交換都市內需要更新的住宅社區,以增加綠色地景、改善都市地貎、提高都市宜居性。(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鼓勵地方政府在都市週邊劃設開發現代化之都市工業園區,以換地、換標準廠房建坪、提供遷移費用等方式,說服公共設施不足,住、商違規使用嚴重之老舊都市工業區內的老舊工廠,遷入合適的都市內∕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原老舊工業區進行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改善都市地貌、提高都市宜居性。(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在地的傳統農民同胞即將老去,可以適度擴大鄉街計劃用地,或許加上高樓建築,鼓勵散漫的小村落併入鄉街,以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縣政府∕農業∕國土建設部)

以實施台灣人口集居用地(都市與鄉街計劃面積)總量控制,來減少可建土地的肆意蔓延。(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以環境稅(依建築物土地持分面積為計徵基礎,人均使用土地面積愈大、對環境衝擊愈大者稅率愈高)和能源稅(隨燃料、水、電、氣等之使用附徵)來使稅負現代化與公平化,同時鼓勵有效而節約地使用土地與能源。(財政∕國土建設∕工商部)

F. 產業建設系統(之十三、之十六)

應分區設置高污染工業區,依不同情況興建污染處理設施,以換地、提供搬遷費用等優惠措施,盡快請所有高污染工廠遷入。(工商∕國土建設部)

統一工業區和科學工業園區的管理權、整併工業區、將仍未利用之工業區空地綠化、聯結工業生態系統…(工商部、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設計優惠措施,說服工業區外之工廠盡量遷入合適之都市內∕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工廠遷離後之原土地進行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改善國土地貌。(縣政府∕工商∕國土建設部)

短期內應無需新建工業園區;新工廠盡可能設立在既有之工業園區內、或擴大既有工業園區之規模,以極大化規模經濟效果,並節約土地利用。(工商∕國土建設部)

依照合理與節約原則,在满足人口集居和產業發展需求以外之土地,都歸屬農業區和保育區。

G. 山林系統

地政機關對於台灣全島非都市土地尚未丈量登錄完畢者,應盡快丈量登錄完畢。(國土建設部∕縣政府∕農業部)

山坡地常面臨保護∕保育和開發之間的抉擇,農業部可規劃保育地區分類分級保護標準;同時建立一個保育地區開發案件評估模型,若開發案(高山蔬果、茶葉…)新增投資及其所造成之直接(污染、表土流失…)、間接(減少土地涵水量、降低二氧化碳吸固量…)損害金額超過開發收益,即不准開發;同時向准許開發之個案收取環境稅。當然在研擬評估模型與訂定環境稅率標準之前都需要經過一番扎實的研究功夫。(農業部∕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台灣山林於1973年達到伐採高峰 (林務局及民間伐木業者於伐採高峰期間每年伐採約 16萬公頃),其後伐採量大幅下降;1989年政府以行政命令宣佈全面禁伐天然林, 至1994年後伐採停滯於零星數量,使森林資源恢復生長,但森林復育工作仍需努力。如何自高山、敏感山坡地區、高災害潛勢之脆弱地區、到川溪河流兩側、鐵公路兩側、工業區外圍、土地污染地區、不具競爭力之邊際農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都市地區、海邊… 規劃全島串連的森林大樹連綿廊道,與其他綠色地景系統相互配合,對於改善台灣地貎與住民生活環境而言是一件重要的事,需要妥為規劃,庚續執行。因為造林土地以農業部負責服務者居多,故宜由農業部負責統籌主持此項建設,並讓認為自己擁有在山地生活權利的原住民同胞獲得適當的管道參與。(農業部、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台灣頗多坡地災害,每每災區重建後又再度受災。若經下文H節所述之水流影響模型測定為不易治理之脆弱(高災害潛勢)地區時,政府可將以後之救災費用設計優惠措施,使容易受災地區之居民遷出,併住到附近安全之鄉村內。這種措施成功之關鍵在於遷出居民是否能夠獲得不遜於以往的新工作機會;政府同仁用點心應該不難為他們安排農園、林園、國土保育類的社會型工作吧。(縣政府、農業∕社會福利∕國土建設部)

H. 陸上水域系統(之十八)

在「之十八–一般農業與農地問題的建議對策」一文中,我們建議把全台灣與水有關的水源、水庫、河域、平原塘埤蓄水滯洪、農田灌溉系統、養殖漁業供排水、自來水系統、人口集居地區民生污廢水處理排放系統、工業區供水與污廢水處理排放系統、景觀休閒遊憩區給排水系統…都串連起來,同時加入全球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預估、以及防災等因素進行全系統考量。台灣面積不大,加以科學及工程能力進步,水利機關應該可以把這項工作做好。

水利署現隸屬經濟部,看起來它在行政機關重組時也可以隸屬農業發展部或國土建設發展部。由於:
1. 河流流域(集水區、河流)、水利設施大部份均位於農業區、或農業部所服務的土地中。
2. 農業用水量遠大於生活與工業用水量
我們建議將水利署改隸農業發展部,負起全國水流系統規劃與協調執行的責任。(我們在之五–調整行政院的組織一文中即做此建議)

在「之七–調整台灣地方的行政區域」一文中我們建議將台灣區分為六個縣;其好處之一是只有少數河流河域跨佈兩個縣境,可以減少河域治理在行政協調方面的複雜程度。

依目前電腦的資料處理能力,以「流域內各區降雨量、水庫容量∕已蓄水量∕進水速率∕排水速率、各段河流容量∕現在水量∕進水速率∕排水速率、沿河各段地形∕土壤密實度、氣溫、地面水∕地下水∕蒸發水分流速率、水質測度、自來水處理容量∕現儲量∕進水與流出速率、民生∕工業∕農業灌溉∕養殖業∕生態需水量、水井抽水量、洪氾可能流向流量…」等變數建立水流影響模型,以監測水質、推估供水能力、積沙、以及水∕ 災可能等級等情況…;以「民生∕工業∕養殖業污∕廢水量、污∕廢水處理量∕排放量、水質測度…」等變數建立污∕廢水排放影響模型以監測流域水質…;是許多國家,包括台灣正在做的事,但仍需不斷改善數據收集品質、模型處理能力、以及涵蓋河域面積。

這類模型可以用在建立不同氣候情況下脆弱地區(土壤流失、土石流衝擊、淹水、污染、缺水…)圖、災害預警、防災對策研擬、模擬環境政策績效、以及國土利用規劃(流域內能承載多少人口集居∕工∕農業活動?)等方面。我們建議政府能夠不斷改善這類模型的效能並增加其應用。

I. 海洋海岸系統(之十八)

對於海洋,我們在「之十八–一般農業與農地問題的建議對策」一文中曾建議政府建立「台灣經濟海域資源資訊系統」,進而規劃台灣經濟海域水產資源循環採捕復育方案。台灣雖然曾是遠洋漁業、沿海與內陸養殖漁業大國,但對於海洋漁場資源與其復育方面的研究可能仍待起步。以海島型國家而言,即使無近利可圖,政府仍應投入適度預算,支持研究機構進行與海洋相關的研究。

在之十八文中我們也提到沿岸以及沿海養殖業、採捕(遠洋、近海、沿海…)漁業與養殖漁業的港口、海埔新生地、沿海工業區建設與作業、河流及雨廢污水排放入海、運動遊憩觀光(郵輪、離島、近海、沿海、沿岸、國家公園與風景區…)、國際海空口岸、環海岸交通運輸、沿岸及海洋環保與生態復育、海平面上升對策、古蹟保護、國防治安…等等方面都需要使用濱海土地。除了有關產業,在政府方面工商、農業、國防、社會安全以及國土建設部、還有各地方政府需要一起協調各自的規劃。這種協調似乎由國土建設發展部來主持比較合適,若發生部際或中央地方爭議難以協調時,國土建設部即將爭議論點呈請行政院長(總統)迅速裁示。

以目前全球氣候情況判斷,海平面上升之趨勢可能加速,科學家們對於上升的幅度有一些估計。我們建議政府像建立陸上雨水與污廢水模型一樣,也以「台灣環島各段海岸地形、地質、海水水質、流向與流速、潮汐、颱風、豪雨、地震、與北極南極融冰速率…」等變數建立海水對海岸影響之模型,以便模擬各種氣候與海水情境對於台灣各地海岸線退縮、沿岸動植物棲地生地及濕地侵蝕、海陸交界及河流入海口生態系統、近海地下水系統(鹽化…)、以及沿岸各種產業及國土建設設施(海堤、養殖漁業、鹽田、農業、工業、電廠、污水及廢棄物處理廠、商港、漁港、學校、住宅、運動休閒觀光、道路、國防治安…)等等方面的影響,然後釐訂協調的對策。荷蘭在海岸、水利設施與農漁業發展等許多方面的經驗應該很值得我們學習。

J. 休閒遊憩系統

台灣週休2日,加上10天國定放假日, 最多可年休114日;休假日不會都窩在家裡,多數同胞也不會經常出國旅遊,所以需要戶外休閒遊憩設施。目前台灣規劃有7個國家公園(5個在本島)、13個國家風景區(11個在本島)、14個國家步道系統與14個區域步道系統(56個子區域步道系統),分別由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農委會林務局主管;各地方政府還闢建了許多海濱∕河濱公園、運動公園、腳踏車道…。此外許多觀光景點、觀光節慶、體驗觀光(農∕漁∕工∕手工業…)、生態∕歷史古蹟∕宗教∕人文旅遊…琳瑯满是,知名處每到假日道途為塞。還有不少年青人夜晚、假日駕著機車、汽車在快速道路上狂飆…

看起來目前台灣戶外的運動和休閒遊憩設施仍不能滿足國內同胞的需求;保留台灣東部的自然純樸,做為寶島同胞渡假以及身心靈復育的地區,對於增進東部同胞的所得而言,說不定是最可行的選擇。同時大陸同胞基於民族與歷史情愫,都希望能到台灣看一看,台灣目前的觀光景點與設施亦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服務水準低落。在這方面台灣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和很多設施開發的餘地。

而戶外運動和休閒遊憩設施絕大部份都位於大自然環境中,開發單位一不留心即對自然環境和山林水資源的涵養能力造成破壞,使寶島滿目瘡痍,難以收拾創傷;所以我們將休閒遊憩系統在本文中專立一節,呼籲大家注意。但我們無意着墨於如何在滿足保護環境的要求下建設運動休閒遊憩設施,只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簡單說:政府目前所提出的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只是起點,還需要比較完整的綜合性規劃草案,讓關心的同胞們在草案的基礎上集思廣益。(國土建設發展部)

K. 環境監測系統

無論在高山、丘陵、平原還是大海上、空中土中還是水中,以現在的科技,像「長效電池+適量記憶體+適當處理器+感測儀器+GPS或通訊定位+ZigBee∕WiMax∕GPRS∕PSTN通訊+資訊處理中心+後端處理軟體」來建立遠端溫度、風向風速、雨量、水位、流速、噪音等環境即時監測系統,其成本已經大幅降低。即使是仍然難以自動化處理之品質檢測類分析,只要將作業設施與程序標準化,檢測站輪值人員(不需理論基礎)亦能將採樣分析結果即時傳送給資訊處理中心。

目前國土環境數據依其類別各有監測處理單位,如氣象局、環保署、水利署、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農委會、內政部、地方政府…,將來國土建設部應該負起統籌協調的責任,持續完善調查內容、使資料格式符合國際標準,以便各網絡結點迅速互通;並建立資料共享平台,使資料結構清楚明白,以方便研究人員和全國同胞查詢;亦可提供資料處理服務(可收費),只要民眾提出資料格式,同時資料中心存有基本單元資料,服務人員即可依照民眾所需要的格式提供資料。

政府應任用合理數量之保育區巡查人員,對於保育區之違法開發行為立即處理,切勿拖沓、增加政府及違法者回復原狀的成本。

L. 空間法律系統

在自由民主法制時代,行事必需不違法。隨著社會事務趨向繁雜,法規亦趨向繁雜,這事立一個法、那事也立一個法,致使目前的法規系統已經過於繁雜累贅,且條款重複或扞挌日多,已經需要組織一個團隊來好好清理整併一番了。對於與國土建設直接有關的「法」,我們建議如下:

1. 在事的方面整併為土地法(地政)、國土計劃法(規劃)、建築法(實體建築營造)、環境保護法。
a. 將水利法與溫泉法中之基本條文併入土地法;水權細節可另立下階法;有關水利事業部份細節若有必要亦可在產業法下另立下階法。
b. 將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國家公園法併入國土計劃法;有關區域計劃、縣發展計劃(我們在之七文中建議將全台灣分為六個縣)、都市計劃、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的細節部份可以另立下階法;將許多同胞建議的海洋或海岸法中,有關計劃的條文併入國土計劃法,其他細節若有必要可以另立下階法;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擬議中的國土復育類法規整併合一。
c. 將國土測繪法、共同管道法、下水道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改名(譬如條例)列為建築法之下階法。
d. 將所有環保類法均列為環境保護(基本)法之下階法;氣象法亦然。
e. 交通法規有些龐雜,與國土建設直接有關的是陸(軌道、公路、其他種道路及其場站)海(港口及船舶航路)空(一般空港及航空器、宇航站及宇航器)運輸器的道路∕航路與有關場站、能源(電、油、氣…)與有線通訊訊號的傳送管道與中繼站、以及廣播電視頻道,因為所佔土地面積廣大,在土地法及國土計劃法中宜有專條或專章敘述,必要時再另立下階法;其他則多屬產業營運與專業人員管理類別,其與土地的關係就像工廠∕辦公室需要使用土地一樣;建議將氣象法規列為環境保護法之下階法。
2. 與產業有關的法整併為產業法,若有需要再依產業別另立下階法。
a. 將營造業法、自來水法中有關各產業共通之部份併入產業法,其餘細節若有需要可另立下階法。
3. 與人有關的法整併為專業人員法,再依專業人員類別另立下階法。
a. 將建築師法、地政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中有關各專業人員共通之部份併入專業人員法,其餘細節可依事業別另立下階法。
4. 組織法–國土建設發展部組織法

我們對於整併法規的基本看法是:

1. 在民主時代,凡約束人民之規章應經立法院審議,不宜偷懶;而命令為約束政府內部人員之規章,除基本法外無需立法院審議,備查即可。
2. 法規可依「事務大類、事務小類」、組織類、產業類、專業人員類分列。處理事務會涉及政府與民間組織、產業事業與專業人員,有關法律規章可以矩陣方式表列對應,清楚明白。如果做好電腦檔案管理與程式設計,則一經查詢,所有相關法規立即羅列清楚,無一遺漏,對於法規之執行與整套修改甚有幫助。

若能將台灣目前所有法規整併一番,使其結構樹或矩陣表列看起來和用起來都能執簡御繁、條理分明應該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讓立法、行政、司法官員和全國同胞都能大為方便、提高辦事效率。但我們也知道此事「知易行難」;太多事情都知易行難,但我們相信在各個領域遲早都會有能幹的人出現,領導我們以民主程序清理一下亂象。院子裡草長高了,總得適時修剪整理一下。

M. 對限制發展土地之報償

有許多同胞認為為了維護部份地區、或全國同胞的公益,致使國土保育地區的土地不准開發、或僅能為有條件的極低密度開發,所以對於保育區地主的犠牲應給予補償或報償;言之有理。其實不只保育區地主,只要是容積率較低、遭限制使用途徑的地主(包括農地、水利地、都市畸零地、河川地…),和全國容積率最高的地主相比,都吃了虧;其中數十年來未曾交易過的原始地主或其繼承人吃虧更大。該怎麼辦?政府買下?政府給付地役權(不准使用的地役)費用?容積率移轉?都蠻麻煩的。似乎土地依其地價一律在一百年或更長年數後收歸國有在技術上容易多了,但有任何可行性嗎?

上帝也無法做到絕對公平(有的宗教家說要前世或後世一起算…),但並不表示不應追求正義。我們曾建議改革稅制、徵收環境稅…;若利用環境或其作為不利於環境者均視其情況繳納(不同稅率)環境稅,而無作為者不繳,是不是就不必去處理補償或報償保育區地主的問題、又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其實在現行稅制中,只要所有土地繳交地價稅或田賦,而保育區地主不繳,在實質上即有給付公益報償之意義了。

希望2020年時地球環境已經不再惡化,全球攜手走向復育


後記:關注全球氣候變遷和台灣環境研究的朋友可以參考下列網站–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http://www.ipcc.ch/
台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 http://www.gcc.ntu.edu.tw/

2009年6月21日 星期日

之十九–台灣城鄉分佈變遷與改善都市地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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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的人口集居結構

1. 中央山脈將台灣人口集居和經濟活動分為西部和東部兩條軸線,農工商業均集中於西部發展,東部相對保持純樸風貎。
2. 西部廊帶形成一大(台北)兩小(台中、高雄)三個人口與工商活動密度最高的都會區域。
3. 城鄉階層網絡
台灣從農業時代,「人口在耕地附近集居之鄉村(居住)–城鎮(服務若干鄉村)–區域政商中心」的結構開始,隨著工業化的過程逐步形成今日之城鄉階層網絡。
a. 設有許多全國性服務設施的都會區都市–台北市
b. 設有許多區域性服務設施的都市–(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前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縣治所在的縣轄市(有些研究者將這些都市再分為兩階)
c. 地方性都市–縣轄市、鎮
d. 鄉村

未來台灣人口集居結構可能的演變

1. 台北都會區繼續擴大、人口繼續增加

台灣在未來的工業發展上有賴知識和技術密集型企業創造外銷產值。就我們目前閱讀所及之調查研究結果均顯示,這類企業在選址時大部份都以台北都會區為優先、新竹週邊地區其次;而以全台灣為(銷售、服務)目標商圈的企業要不選擇全台人口重心–桃園一帶、就是台北都會區落腳,以極大化經營效益。這些投資連帶衍生關聯效果,所以台北都會區的人口將繼續增加、集居範圍繼續擴大;桃園地區人口增加的速率亦會較高。

2. 都會區多核心化

和全球其他都會區一樣,由於不同區位不同地價的拉、推力量,當都會區人口繼續增加、都會區域蔓延時會出現多核心(商業活動匯聚)的現象,各核心的位階和功能會有不同。

3. 村的階層消失;或不斷蔓延、農田中的獨戶建築愈來愈多

在「之十八–一般農業與農地問題的建議對策」一文中,我們曾建議「…將散漫的村落向鄉治所在地的街區集中,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經過鄉村整併過程,原來村的階層可能消失,接近農田的鄉治所在地與縣轄市、鎮成為台灣專業農民的集居地區,但在山地和丘陵地區可能仍有一些村規模的人口集居社區存在。

如果大家不努力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或至少先限制建築物侵蝕農地,則村不僅不會消失、還會蔓延,農田中的獨戶建築愈來愈多。

政府可能努力降低人口移向北台的數量

許多同胞對於台北都會區繼續擴大是憂心忡忡的。在「之十五–區域福祉均衡發展與協助偏遠弱勢地區」一文中,我們曾說「…土地稟賦(地質、區位…)、自然資源供應量(用水…)、污染承載力(污水、空氣品質、熱效應、噪音…)、地價、都市服務的商圈距離與地理範圍、遠方更有吸引力的都市或都會區興起…等力量的聯合作用將構成都市或都會區發展的限制…」。但會有不少同胞主張在自然的極限或反轉點到來之前,就應該以人為的力量至少嚐試留住中、南部人口,以減緩或停止北台的人口膨脹;這種主張有其道理。

於是需要優先增加南部(而非中部)的就業機會,政府需要鼓動企業家到南部投資。但由於到南部投資違背經濟法則,企業或會增加成本支出、或會減少銷售收入、肯定增加經營風險,精明的企業家會向政府要求風險貼水(補償)。以往先進國家有許多為了均衡區域發展而虛擲政府投資的教訓,但這種以「善意」為出發點的作為即使其結果不如預期也不大會演變成政治危機,所以未來在南部或中部出現大投資的機會不小。我們對於這樣的投資有幾點期望:

1. 工業優先於服務業。不僅由於台灣目前迫切需要領導性的工業投資以帶動技術與工業升級,也由於工業的成長極效應比較高。
2. 在「之十六–工業區整建和服務業用地」一文中我們曾說:「…假如我們對於台灣工業發展以及工業用地供給現況的了解没有離譜,則台灣在短期內應無新建大規模工業區的合理需要…」。為擴大規模經濟、提高土地與公共設施的投資效益,及節約用地、改善國土風貎,我們期望新投資能夠善用目前的工業園區,或擴大目前工業園區的規模。
3. 因為新投資地點並非是企業最佳的區位選擇,所以外部全系統的配合措施要盡量週到,使新投資(應當有許多件)的引力強度足夠在短期內形成有效成長極;或至少使企業的營業成本具有能夠生存下去的競爭力,持續經營到企業與政府均回收其期初投資並有獲利。這需要政府和投資者在定案前分享各自所預測的投入與產出∕回收量值,進行極為審慎的可行性評估,不能亂湊益本比數字,以免最後辛苦收拾。

以適度擴大都市計劃用地,或許加上高樓建築,
來交換都市內綠色基礎設施的增加,改善都市地貎、提高宜居性


如何做到我們在「之十–大局」一文中所說的建設台灣成為「人類宜居性」最高的華人區域?「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增加都市與工業區綠色基礎設施、以社會福利措施改善貧困地區」都是重要關鍵。

一般成長中的都市多半不斷拓展新市區,以供給都市內因為能夠把握經濟發展機會而富裕的階層居住,讓出舊市區給新移入而較為貧窮的民眾。愈新建的市區愈現代化,愈老舊的市區公共設施愈是不足而且窳敗。對於老舊市區,有的都市會以現代的標準設法逐步更新;有的都市會改善其環境衛生、但無力更新;有的都市會隨它去;有的…

我們在之十六、之十八兩文中已經建議過,政府可以在都市或鄉街外圍以區段徵收、土(農)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等方式取得土地,規劃開發新的工業園區或住宅社區,設定適當的綠色基礎設施、建蔽率與容積率;再以變更為可建地目的回饋土地,說服應進行更新地區(工業∕住宅∕商業區…)的地主進行土地或樓地板面積交換;然後在應更新地區大幅增加綠色基礎設施。

都市內綠色基礎設施的人均用地標準

在前節所述改善都市地貎的建議中,如何訂定都市中綠色基礎設施的人均用地標準是關鍵,它與都市中現有綠色開放空間、目標更新地區的區位與面積、都市用地「適度」擴大面積、可建土地的建蔽率與容積率、農地與保育區面積…,需要成套綜合考量,以多組數字往返模擬評估來求得較佳解。

新加坡預估2009年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6,723.75人(台灣638.53人)、人口100%住在都市中(台灣74.2%)、可農作地2.94%(台灣25%)…。台灣同胞只要持續努力,人口集居環境不會比新加坡差的。(除台灣都市人口比例計算自2009/6/19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外,其餘數字均來自或計算自同日美國中央情報局世界概況網站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

但改善都市地貎、提高宜居性不是件便宜的事。建議中央政府可以補貼兩三個急迫性較高的都市先各自進行付費的競標規劃,並鼓勵民眾參與討論,藉著方案間的比較來激盪創意、澄清本益比和可行性、同時匯聚民意。備選方案不能只製作設計圖說,還得像開發商一樣考慮地價、房價、目前空屋率、同胞們新購∕換購新房的意願和購買力、政府財政能力…,不能閉門造車、一廂情願。說不定評估下來政府財力只夠改善老舊市區的環境衛生,或者更新目標地區民眾遷往新社區的意願不強…,那就把規劃留著等待時機吧。

環境稅與能源稅

富人常希望居住在人口密度較低處,或在鄉下、丘陵地區擁有別墅。台灣由於人口眾多而平原面積不足,在重建大片完整農田地貎的要求下,「鎮」的環境恐怕未必能夠滿足富人們對於寬敞高雅附有庭院∕庭園之居住環境的需求。但台灣丘陵(山坡山腰、濱海地區)地形豐富,並不缺乏能夠開發成低密度住宅∕別墅社區、而且符合環保要求的地點,用來滿足富人的居住和休憩需求;重點在於做好規劃。

但這些社區的公共設施和許多外部成本若由全國同胞的稅金負擔,並不公平,所以先進國家對於徵收環境稅的呼聲日高。

在現代的環境中,傳統關稅、財產稅(土地稅、房屋稅、牌照稅、遺產稅…)、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的結構是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通盤考量政府公共事務的經費需求、稅源、稽徵技術、有助於經濟發展又符合公平正義的稅賦結構…非屬本文討論範圍。但從合理負擔國土環境維護成本的角度看,我們建議財稅專家們可以積極研究以開徵環境稅(譬如依區位和該區位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來訂定稅率,而以建築物土地持分面積為計徵基礎)和能源稅來調整現行的稅收結構(譬如取消土地和房屋稅…),使其更加合理化。

稅收結構和稅務改革當然是件大事,所以研究單位現在就應該開始進行深刻而全盤的研究。與任顯群、劉大中先生的時代相比,今天各項政府行政、電腦工具和統計資料庫的功能,使得政策規劃能力已不可同日而語。

台灣人口集居用地總量控制,
及縣(市)內、與各縣(市)間都市計劃用地的調節


依據經建會推估,台灣人口將在 2028年達到24,031千人的高峰,然後逐年下降。在「之十一–推估台灣人口集居用地總需求」一文中,我們曾建議規劃單位以2007年GDP USD35,000(全球排名20)的幣值;參考當年希臘、日本、新加坡、義大利、甚至德國的水平來設定各密度分區的人均居住面積,以及商業區與各種公共設施用地標準,來估算台灣人口高峰年的人口集居用地總需求。這個數字加上合理的寬限值後,另加都市工業區,就是台灣都市計劃用地的最高值,除了人口超過高峰數量以外,似乎没有理由超過它。而都市計劃用地、和非都市計劃地區內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工業區、鹽業、礦業、交通、風景觀光遊憩、古蹟、墳墓、軍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用地以外的土地,應該都是農業區和保育區。

在之十一文中我們也建議規劃單位建立「人口數量–國民所得–各種人均用地需求標準–台灣人口集居用地總需求」的函數關係與推估模型。在「之十二–影響人口分佈型態的力量」一文中我們建議國土規劃單位先就每一個市、鎮、鄉其現有的各項分區土地面積,與依據人口集居用地需求模型,以目前在籍人口數與人均所得所計算出來的用地需求面積「目標」相比較,表列出各項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在現況與目標之間的差異數字。

這樣比一下就知道在每個都市計劃地區,其所規劃各式用地面積是過多還是過少,過多者在次期通盤檢討時減少過多之量。如果全台灣都市計劃用地總面積已經足夠,則某處增加都市計劃用地,另一處就必需減少;這種增減若在同一個縣(市)的轄區內,由縣(市)政府自行處理;若需跨縣(市)進行,有問題時可由國土建設部進行協調或提供建議。台灣地方不大,所有都市計劃的新擬與變更(擴大、縮小、用地變更…)案一律依法送國土建設部核備(事後審查)。若地方政府間、或國土建設部與地方政府間出現爭議無法協調,則由地方政府或國土建設部呈請行政院長(總統)裁示。

據內政部統計,2009年5月底台灣地區人口數為23,063,027人,離24,031千人的高峰值相距已不多,看起來只要大家注意一點,台灣環境的品質應該不會比現在差了。

當人口大量移動時,很可能人口移入地區出現新增都市用地的需求,卻找不到都市用地可以減少的情形(也許由於到處都已蓋了房子、空屋並不集中、合法空屋亦不能亂拆),怎麼辦?那就先應用寬限值,再圖減少別處不合理的都計用地。當用到寬現值時,就是人口集居分佈型態與原先規劃已不相符合的警訊,國土建設部和行政院長(總統)應該立即設法處理。

當然有關單位也不能忘記在區域計劃、都市計劃等各種空間治理計劃進行通盤檢討的時候,用環保標準檢視一下住民生活總需求有没有超過土地的承載能力?若超過了就回頭克制一點生活需求吧。其實環保單位的環境監測系統在污染超限時就應立即警示,通知該管單位立即處理。

自言自語了很久,台灣都市計劃用地總量控制這種想法似乎有道理,但在實務上可能執行嗎?「代表人民」的立法院可能容許這種條款放進有關法律嗎?答案二十分明顯,但我們仍然期望負責規劃的官員們在實務上盡可能維護這種作業概念。

每屆民選公職人員都擴大可建地是一種紈袴行為

在「之八–公務人員的系統性問題與公費選舉」一文中我們曾說「…如果每位民選首長為了個人或政黨的財務需要,都難免設法變更相當數量的不可建築用地為可建築用地…的話,那○○○年後,台灣的國土–大家的家園會是什麼樣子?…」,並建議實施公職人員公費選舉。公職人員公費選舉對於改善政治風氣與社會不公義現象應該頗有幫助。

若真正實現土地漲價歸公,讓地主、土地開發和營建業者們無暴利可圖是不是可以增加社會的公義?理論上可以。而以現在的電腦資料庫科技、和房地產業者的經營競爭情況來看,若設計土地交易在地政機關登錄前上網公告、以及開放競標的作業程序、搭配以適當的級距稅率;並容許修改土地法後,所有土地在第一次交易移轉時可以適用舊制漲價大部份歸私,之後的交易其漲價均大部份歸公,在操作技術上應無問題,可以實現土地漲價歸公的理想。這種變革當然免不了會牽扯一些爭議,非屬本文討論範圍。

有許多大家皆曰合理的事情,但就是推動不了,在可以進行選舉和公投的民主制度下其原因很簡單–因為覺得這些事情急迫的同胞數量還不夠多,因此積極表態贊同及出力支持變革的力量還不夠大。正義之士該怎麼辦?民主制度就是各種主張都可以呼籲、甚至叫嘯,各種組織都可以進行動員、甚至示威遊行,但不能用武;台灣已經是文明國家。

我們相信合理的事遲早會實現。

希望2020年時台灣都市地貎重建的工作已經踏上軌道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之十八–一般農業與農地問題的建議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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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就「之十七–一般農業、農地問題與政府的農業支出」一文所陳列的問題提出一些看法如下。

思考農業政策的方向

規劃和建設是從現狀出發,朝向理想目標前進之一連串變革的過程。大家對農業發展非童騃的理想是什麼?比較好的做法是如同我們在「之三–競爭環境、國家發展願景與國土規劃」一文中所述,需要農業中各個次產業面對國際競爭環境,自行研擬其願景白皮書,再和全國所有產業的願景放在一起進行協調修整,才不致於太過一廂情願。

由於目前提出競爭分析與願景白皮書的產業很少,我們只好不揣淺陋,在平常觀照思考所能及的範疇內,試著對於一般農業政策提出一些方向性建議。

農地自由買賣,但轉作非農業使用必需經過核准

政府在2000年修改農業發展條例後, 已使農業經營擺脫在土地權屬移轉方面的束縛,為農業加速企業化排除了一道障礙。

設定農業的應變(安全存量∕存產)需求

農產富饒的國家可能發生天災人禍,使我國的糧食進口發生短缺情況。即使有些杞人憂天,但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準備萬一糧食短缺的應變計劃,定期(譬如每5年)檢討一下大家最低限度應該維持生產的應變農產品項目(譬如稻米、麵粉、食鹽、食糖、肉豬、肉雞、蛋雞、魚類、蔬菜…)、數量、平常收購或不需收購、倉儲保鮮或不需保持安全庫存、有關技術人力保持、用地需求與區位…,以及發生緊急情況時之配給、動員復產、進口調度…等辦法。目前糧食管理法與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之內容為應變提供了部份法規基礎,但未見應變計劃;當然政府可能另有萬全的秘密準備。

農業發展需要更多企業家和科學家

在以往經濟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不遜於工業,在青果、農產品加工、遠洋漁業、養殖漁業、禽畜養牧等許多領域,有許多卓越的企業家和科學家為台灣在全球競技場上摘得不少金、銀、銅牌。我們在這裡再度強調一下市場經濟中善良企業家的重要性,他們找尋並且把握機會,組織、帶領團隊開疆闢土,利潤波及全民。

目前農業中比較特別的是對於若干特定作物連同農民的保護;像稻穀保價收購(計劃收購、輔導收購、餘糧收購、一期作、二期作)、雜糧保價收購(高糧、玉米、大豆…)、契作甘蔗(台糖公司)、自願性轉作∕休耕、規劃性休耕獎勵(一般休耕種植綠肥、集團休耕種植綠肥、分區輪休種植綠肥、一般∕集團休耕翻耕、一般∕集團輪作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

在主流經濟迅速由農業轉向工業和服務業時,比較保守的傳統農民難以離農以致收入較低,這種保護有一些社會福利的意味,也有一些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糧食短缺而進行安全存產(生產)的意味。

不過保證價格的作法不為 WTO接受,政府計劃以直接給付耕作農民生活津貼的方式取代。理論上如果耕作業能夠因為成功企業化而提高效率與國際競爭能力,政府就可以減少、逐漸停止補助、甚至獲得稅收。

台灣目前在耕作類產物方面,從個別農戶加入契作、產銷班、代工系統、農場、農產品加工、分級包裝運輸、到國內銷售通路、以及國際市場開發…等等方面可以努力進步的空間還很大。可以說農業今後需要更多卓越的企業家出現(對於許多不願意出售農地的小地主而言,就是大佃農),否則再多的○○○○方案都是官樣文章。

建議政府再強化農業中有機會在國際市場上成功項目的技職教育。只要荷蘭等農業先進國家的學校、政府、甚至企業願意接受,就分科選拔百名以上優秀的農業青年,以公費(也可以訂定回國就業後的回饋辦法)送出去學習或考察一段時間,以激勵更多的農業企業家(農企家)及早出現。

加速政府價購(保護)作物的耕作企業化

為了鼓勵政府價購的作物能夠加速企業化種植與經營,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可以對企業化種植的部份加給奬勵或補助金。目前政府給予集團耕作(並不等於企業化經營)的補助已經較高,但鼓勵企業化的成效仍不夠好,需要研究原因並變更獎勵設計,同時對於所有為了加速企業化而設計的獎勵和補助都應明定終止期限(譬如在地傳統農民的平均退休年齡再加X年)。

將非營利農業組織轉變為民營企業,面對國際競爭環境

在耕作產業中,像台灣青果運銷合作社(香蕉、鳳梨、芒果、椪柑…)、蔬果輸出同業公會(柑橘、洋蔥、無子西瓜…)、外貿協會(市場研究、產品推廣…)、各級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等非營利組織在政府領導下,於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都做出了卓越的貢獻。早年教育不普及,政府的經濟角色很重要。但隨著民智民力發皇,以及後進國家紛紛奮起,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上,其拼命度和反應靈敏度常有不足,應該有秩序地退出農產品的產銷作業,放手鼓勵、協助民間農企家在法律規範下盡情發揮其才能。

建議政府先輔導上述機構、以及農委會所屬各個試驗所與保育研究中心等類似組織,強化其利潤中心制度(研發單位試著估算其研發成果或服務項目的市場價格),各自編製資產負債損益表,注重盈虧;凡利潤中心制度不夠清楚落實的單位即取消其政府委辦業務及經費,將之移交其他單位辦理。一般人在這種環境中都會努力控制成本、積極經營業務以獲取盈餘或減少虧損,然後再視情況逐步進行整併與公司化(並非財團法人化),同時將若干應該由政府單位辦理的業務回歸政府。農田水利會由於性質特殊,在找到更好的組織模式之前,可能仍以維持公法人的地位為宜,但需積極因應耕作經營型態的變化。

公司型態的好處是股權、帳務、損益、責任更加清楚,賺錢大家富貴發達,資本賠光就清算關門,各自另謀生路,較難廝混,有助於打破舊勢力長期的不當壟斷、鼓勵新農企家們奮起,由農企家們取代政府,帶領農業前進,政府只需適時適度進行協調、協助和司法工作即可。

只要真正民營、存在市場競爭,其組織型態是公司、合作社(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基本上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在股權與盈餘分配、以及合作社債務責任等法律規定方面與公司不同…)、公會…,自然由民間決定。

各農∕漁會信用部和保險部、農業金融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有其背景,但在今日金融業的競爭環境中,可能還是以盡早併入合適的銀行與保險公司為宜。

政府並不需要廢除任何現有農業組織,只要修改相關法律,取消現有農業組織「獨佔服務農民的特權」,讓有抱負的農企家以及金融機構能夠自行尋找機會,合法進入農業市場,由市場決定存亡即可。

如果由於台灣農業目前國際競爭力較低,於傳統在地老農紛紛退休時,仍没有足夠數量的農企家積極進入市場怎麼辦?也許可以先成立幾家(希望它們比賽績效)國營的農業公司再徐圖移轉民營的機會。

為了提高台灣整體的競爭和生存能力,農業組織該不該進行上述變革應當值得討論,經由討論逐漸讓大眾增加理解、完善方案內容、形成多數共識,然後採取行動。

變革牽涉利益分配的變動,從來不是請客吃飯就能完成的,有關各方難免交戰–在民主文明國家是不用武力的爭取選民之戰。社會就是這樣向前發展的,縱有進退進退進,但合理的事遲早實現。

農地∕海洋資源調查,與農∕漁產業群聚發展

不只工業,農業一樣有群聚效果。政府所進行的「農地作物適栽性評估」客觀陳現地力情況,將農地分級分區,是農業發展必要的基礎作業,應公告週知,方便農民查閱,幫助他們適地適作。但要高效率利用農業地力,常有賴農企家的經營能力。政府進行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在各地劃設○○○○農產專業區有其意義,但成效可能不大,即使花了不小的動員力量,農民亦未必遵從,反而可能妨礙了農企家的發展。像都市自然形成一樣,只要有某農企家在某處發展某種產物成功銷售獲得可觀利潤,他自然會向週邊擴張,附近農民亦多會順風改植,有關上下左右各游的業者自然蜂湧而來形成群聚規模,專業區即不斷蔓延到無利可圖為止;政府屆時適時適度進行協調、協助和司法工作即可。

建議政府像建立「台灣農地資訊系統http://talis.coa.gov.tw/talis/」一樣,也建立「台灣經濟海域資源資訊系統」,進而規劃台灣經濟海域水產資源循環採捕復育方案;這種方案的研擬和實施,目前還只有政府才有能力進行。(政府已做了一部份資料整理工作,請參閱漁業資源資料庫http://ngis.zo.ntu.edu.tw/origin.htm、台灣漁類資料庫http://fishdb.sinica.edu.tw/)

休耕休養農牧地的涵養與造林

在舊產品退出市場,還没有找到可獲利的新產品時,農民自然休耕休養,但任由農地荒蕪並不適當。農地除了生產農作物的功能外,還有生態環境方面維持生物多樣性、穩定傳統微氣候型態、怡悅人類性情等功能。許多專家建議讓休耕休養的水田蓄水、連同旱田旱地施作綠肥綠化、同時進行平地造林;政府亦已着手推廣,也提供價購作物其生產農地的規劃性休耕獎勵,只是不夠全面,仍需繼續努力。

水田蓄水(變成濕地)可以涵養地下水、維持生物多樣性、調節微氣候(有夏天冷房、冬天暖房效果)…;旱田旱地施作綠肥綠化可以復育農地生產力、吸收二氧化碳以減少其釋放量、維持濕度、穩定地表、減少風塵…

在都市內及其週邊、平原與沿海地區造林的益處眾所週知,但也會減少耕作與漁業養殖用地。應該獎勵民眾植樹(多半零散),但規模比較大、比較系統性的造林工作仍然需要政府在妥慎規劃後主動執行;我們在之後討論環境保育的文章中對此還會稍加着墨。

在山地森林部份,政府歷年花了不少預算進行林班地測量登記、地籍整理、復育、造林、建立森林資料庫…等工作。若檢討一下歷年預算總額、各項工作合理單價、以及工作成果,績效可能很不理想,大家需要策勵將來。

水利系統–由水利機關統一規劃協調全台水庫河域與給排水系統

台灣的水利系統從明鄭、清朝、尤其是日治時代到光復以後,歷屆政府賡續建設,在自來水供應、農田灌溉系統方面大致完備,但由於日久、農地轉用、休耕等原因,存在管路和管線失修、滲漏嚴重等問題需要處理。

我們建議把全台灣–包括所有人口集居地區、工業區、農業地區、休閒景觀區等所有地區之給水、雨水污水廢水處理及排放事宜,都交由水利機關負起全盤總規劃與協調督導的責任。這樣就可以把全台灣與水有關的水源、水庫、河域、平原塘埤蓄水滯洪、自來水系統、人口集居地區民生污廢水處理排放系統、農田灌溉系統、養殖漁業供排水、工業區供水與污廢水處理排放系統…都串連起來,同時加入全球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預估、以及防災等因素進行全系統考量。台灣面積不大,加以科學及工程能力進步,農業發展部轄下的水利機關應該可以把這項工作做好。

沿海的漁業用地規劃

從國政處理的角度看,沿海的漁業用地規劃需要通盤考慮沿岸以及沿海養殖業的用地需求、採捕(遠洋、近海、沿海…)漁業與養殖漁業的港口需求、沿海工業區建設與作業需求、河流及雨廢污水排放入海需求、運動遊憩觀光(郵輪、離島、近海、沿海、沿岸)需求、國際口岸需求、環海岸交通運輸需求、沿岸及海洋環保與生態復育需求、海平面上升對策需求、國防治安需求…等等,大家都需要使用濱海土地,許多該管機關單位需要一起協調、各自規劃。這種協調似乎由國土建設發展部來主持比較合適,若發生部際爭議難以協調,國土建設部即將爭議論點呈請行政院長(總統)迅速裁示。

在地的傳統農民同胞即將老去

現在台灣農村的情況是空屋率不低(主計處 2000年戶口及住宅普查結果,當年底全台灣空屋率17.6%);村內實際務農的住民比率不高(平均不過半?),且多為以非耕作收入為主的兼業農民、經營管理者平均年齡超過61歲。這些在地的傳統農民同胞對於農地的固着性相當高,不喜歡住城內,對於農地轉用、大幅增值裨益子孫心存期望。

政府從1973年開始訓練以機械作業為主的農村青年代耕隊,逐步推廣代耕。現在61歲的傳統在地農民10年後多已退休,農村兼業農民可能趨向消失,幾乎全由專業農民代耕。 大約25年後,當這一代傳統農民過去,多數農村中就幾乎没有真正的農民居住了。

需要保留多少農地?如何保留?

台灣多年來即存在應該保留多少農地的議論。我們建議如下:
1. 即使全球人口增加的趨勢己有不會惡化的跡象,但鑒於農地具有多樣功能,人類即使自覺富裕,亦不宜有紈袴心態,任意消耗地球的自然資源,何況大地已經出現無力負荷人類「如此惡搞」的強烈徵兆。
2. 所以應當「盡量」保留農地。但「盡量」是句空話,我們將在之後討論城鄉分佈時,對於人口集居用地與農地、環境保育間的平衡問題表示一點看法;現在先不談,以免重複過多。

將散漫的村落向鄉治所在地之街區集中,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

到先進國家旅遊時,曾經參訪、甚至只要沿途經過當地農業地區的同胞,大概都會發現他們的農田大多壯濶完整,連同樣以小農立國的荷蘭、比利時等地區都一樣,台灣則農舍到處散建於農田當中,實在是弊多於利。

規劃和建設是從現狀出發,朝向理想目標前進之一連串變革的過程。如果「將散漫的村落向鄉治所在地之街區集中,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是大家希望50年後台灣子孫們應該擁有的國土環境, 那就應該立即廢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與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再由農業部主持,協調國土建設部預測未來專業農民人數的可能變化、專業農民可接受之合理通勤距離( 譬如20分鐘車程)…; 然後在地圖上從市鎮鄉村分佈的現況出發,衡量未來全台灣人口遷移趨勢,模擬岀 50 年後實現可能性較高的最佳農民集居分佈型態;據以建議那些市鎮及鄉公所所在的鄉街應予保留或且擴大;那些鄉街計劃區應該限制新建建築(只能整修、美化現有居住房舍與環境),不使其漫延;那些村、甚至鄉公所所在的村,宜用獎勵措施使其逐漸消失。

政府可以依據未來專業農民人口預測,和所保留市鎮鄉的未來人口預測,在所保留市鎮鄉的邊緣或合適地點規劃新的農民或農村遷來人口的集居社區,規定建蔽與容積率(也許可建高樓);再以新社區原土地變更為建地地目的回饋土地、或其他公有土地、或建好新社區大樓的樓地板面積、或…設計獎勵辦法,鼓勵那些計劃廢除村落的居民與政府交換建地或樓地板面積、遷入附近的鎮(市)鄉。在合適的時候,政府可以宣佈廢止村的行政區域名稱,但在山地和丘陵地區可能仍有不少村規模的人口集居社區存在。

目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的回饋比例不高,而且可以不繳土地。為重建農田地貎,可能需要修法,使政府得以區段徵收、農(土)地重劃(同時調整建蔽、容積率)、或協議價購等方法取得需用土地。在執行時可用一個案子、多塊備選土地、甚至不同鄉備選土地的技巧來減少爭議。

在擬限制漫延及擬廢村落限建後,重建農田地貎的計劃不必採取過於激烈的手段,可以用50年來做。 這個想法聽起來比較大膽,不過值得深入研討。

政府成立獨資農業創投公司

農企家是農業發展的領導者。在鼓勵農業企業化時,政府可以成立農業創投公司來投資有希望的民營農企公司,盡量避免用公務預算直接進行補助補貼,以利計算績效。

同時在我國漁民涉及國際漁事糾紛時,政府及其駐外單位必需全力提供協助,不得以無邦交為理由推拖搪塞。如果無邦交是理由,那政府各機關所有駐在無邦交國家的單位就都該撤消了,可以節省好多人民的血汗稅金。

大開大闔、迎向挑戰

台灣位處亞熱帶、有不少先天上即適合發展的農業項目,之前數十年我們農民和農企家的表現優異、成績斐然。目前台灣農民的平均教育水準和所累積的專業技術在亞洲地區處於領先地位,可能僅次於日本。大家不必拼命阻擋技術外移,那是擋不住的,農企家們要努力的是如何運用本身現有的資源盡快在外國(譬如大陸)建立生產和銷售方面的領先地位,在台灣發展更先進的技術。也不必拼命阻擋便宜的好貨進入台灣,那也是擋不住的;我們不也不斷用便宜的好貨進入其他國家?

但政府要竭其智慧與能力、在無法獲勝的陣線,協助有關同胞有秩序的轉進;同時在有機會獲勝的戰場,調度資源協助企業軍團全力突破、擴大戰果。這種全國性、大局面的戰略和戰術協調,目前只有政府才有獲得國民授權的法律地位和資源去做,因此若是肆應變局失利導致民生衰頹,執政者自應負起執政績效不佳的責任。

在農業變革中不幸失業的農民同胞,政府可以社會福利措施協助他們。以後若有機會,我們會對台灣的福利政策表示一點看法。

隨著社會進步,和工業一樣,農業也愈來愈向技術和資本密集的方向發展,以台灣農業的基礎,在亞洲、甚至全球應該有發展的空間和機會。非常期待農企家們和科學家們能夠找到並且利用這些空間和機會,帶領台灣農民創造新的富裕年代。

希望在2020年時,
台灣農耕業組織已經企業化、出現卓越農企家
台灣農地地貎重建的工作已經上軌道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之十七–一般農業、農地問題與政府的農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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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與農地的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公佈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中定義,農業包括農作、森林、水產(採捕、養殖…)、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農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之土地,以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冷凍(藏)庫、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亦視為作農業使用。

由於農業包括漁業在內,所以我們把漁港區域:漁港範圍內之水域及漁港建設、開發與漁港設施(供漁船出入、停泊及安全維護、管理之基本設施;供漁獲物拍賣、漁民休憩等非營利目的,提供漁民使用之相關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漁港功能之其他一般必要設施)所需之陸上地區,均視為農業用地。

看起來全國土地以及經濟海域,在非都市計劃地區除了礦區、工業區和軍事設施以外的土地,加上都市計劃地區的農業區土地,大約都可視為農地。

一般農業問題

1. 農業所得低、政府投入大

下列有幾項政府機關的統計數字供大家參考:
a. 2008年中央政府政事別總支出經資門合計,經濟發展支出(農業+工業+交通+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中的農業支出佔35.68%。(主計處)
b. 2008年中央政府機關別總支出,農業支出(農委會+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國家公園及地政司)佔中央政府總支出之7.84%。(主計處)
c. 2008年我國農業生產毛額名目金額佔全國GDP的1.68%。(主計處)
d. 2005年底農林漁牧業全體家數82.4萬家,其中包括休耕休牧休漁等未實際經營農業者超過14.4萬家;農漁戶家庭人數354.5萬人,佔全國總人口數15.6%。(2005年農林漁牧業普查)
e. 2007年兼業農戶數佔總農戶數之78.5%、兼業務農人口數佔全國農業家庭人口數之87.5%;總兼業農戶中以兼業(非專業)務農為主之農戶數佔89.9%、全國兼業務農人口中以兼業務農為主之人口數佔90.1%;可見目前農業的「專業情況」。(2007年農業統計要覽)
f. 2009年4月實際從事農林漁牧工作就業人口數52.6萬人,佔全國實際就業人口數之5.14%。(主計處人力資源統計月報;依內政部統計2009年3月底全國人口數23,058,550人)
g. 2006年平均每戶農家所得約NTD94.1萬元,約為非農家所得之80.43%;其中來自農業所得、包含各項農業補助收入者為20.2萬元,占21.46%;農業外所得占78.54%。2006年農家平均每人所得為24.6萬元。(農委會2007年農業統計年報)
h. 2009年3月底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人數合計1,573,606人,其中農會會員744,680人、非農會會員828,926人。(勞委會勞保局)
i. 2007年1,959,431名農會會員中,非務農的贊助會員佔47.4%(2007年農業統計年報)。依農會法規定,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其貸款比例另訂有特別標準)。
2. 台灣糧食自給率不足。(農委會2007年糧食供需年報:2006年台灣綜合糧食自給率,以價格做權數時為72.5%、以熱量做權數時為30.6%)
3. 總體而言,台灣農耕產品供給量小、品質不穩定、國際競爭力不足。
4. WTO對會員國逐年降低農產品關稅及補貼等要求,將衝擊農業在台灣本地市場的佔有率,使不少農產品業者面臨生存危機。
5. 遠洋漁業障礙增加(各國二百海浬經濟海域、國際漁場保育組織…)、近海、沿海水產資源枯減(過度捕撈、工業與養殖業廢水污染…)。
6. 國際漁事糾紛增加(船公司多自行設法解決)、漁船用油違規流用嚴重…
7. 工資、土地等生產要素價格上漲,農業經營成本增加。
8. 農耕、畜牧、漁業等產業技術大量外移(以外移大陸地區最多)。
9. 傳統農、漁業從業人口老化、子孫後繼乏人(2005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結果,經營管理者平均年齡,農漁戶為60.92歲、農牧戶61.15歲)。
10. 委託代耕(由育苖中心、代耕中心、乾燥中心專業服務整地、育苗、插秧、施藥、收穫、乾燥作業)之農戶眾多。

一般農地問題

1. 繼承分割造成小農型態之可耕作地更加零細化。 依據 2005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結果,每一農牧戶之平均可耕作地面積僅0.72公頃,其收入已無法維持一家生計,且妨礙機械化耕作。
2. 農作無利之休耕農地約佔耕地面積之31.7%(依2007年農糧署年報數字統計),多未加涵養。
3. 都市週邊農地有不少違規使用情事(建屋、建廠)。
4. 山地與坡地農業(耕作、禽畜養牧)、濫墾、山區產業道路等開發行為於動物排泄與廢棄物處理不當時,常造成地下水、溪澗與環境污染;於水土保持不完善時,常導致表土滑動,加速水庫淤塞、雨季常導致下游土石流災害。
5. 養殖漁業(內陸、沿海)常濫墾漁塭、超抽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海水入侵、土壤鹽化、破壞濕地與潮間帶生態;養殖排放水亦常污染環境。
6. 農舍星散建造於大片農地中間(造成農地切割、降低機械耕作效率、單戶專用公共服務設施降低公共投資效益、破壞怡人地景…)。
7. 目前全台灣共有225處漁港(本島150、外島75處),沿本島海岸線平均約10.44公里即有一漁港,澎湖縣有67處漁港。在2005年開始公告廢止若干漁港之前,全台灣一共建設了239處漁港,這樣的密度令人有些難名其妙。(台灣漁業法規行政規則漁港目–台灣地區各縣市漁港類別及名稱一覽表)
8. 山村、農村、漁村之居住環境普遍較都市落後。

有點囉嗦的在「農業、農地問題」前面加上一般兩字,是因為農業中包括許多不同產業,各有其機會與問題,而我們在本系列文章中並無意討論個別產業的細節。

看起來相對於工業和服務業,農業比較弱勢,所以政府支出比較高比例的預算提供服務和補貼。農業的弱勢來自於在以供需決定價格的市場經濟中,和工業(以及服務工業的服務業)相比,農業以同樣工時所生產的產品,其勞力的附加價值往往較工業產品為低,導致一般農民的所得與生活水準較一般工人為低;同時全球農民眾多,大家難以聯合減產。這個問題在邏輯上似乎只能以
1. 用科技或管理能力,提高生產相同產品或差異化產品的生產力、或產品品質
2. 改生產其他高經濟作物來解決。

上列其他問題似乎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類:
1. 面臨後進國家興起的競爭壓力
2. 污染及破壞環境
3. 居住用地搶奪農地,造成不良後果
4. 農地所有權細碎,影響機械化耕作;同時農地僅能農用,土地銷售的自由受到限制,影響權益。
在本質上,這些壓力和工業所面臨者有些類似,下篇文章中我們將就農業的一般性問題提出一些看法。

希望在2020年時農民不再被視為弱勢族群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之十六–工業區整建與服務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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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工業用地時考慮的事項

大家都曉得由於一般製造業對於環境產生的干擾比較大,像空氣、嗅覺、溫度、水、噪音、廢棄物等污染、震動、貨櫃及大卡車進出…,對水、電、熱、氣、油等能源需求也比較大,所以工業區應與住宅及商業等人口集居區域隔離;同時工業活動有聚集效果(經濟與不經濟)。但一般都市規劃與設計者在進行都市生活機能配置時,習慣上將對於能源需求、污染排放、運輸強度較低,民生直接需求強度較高的工業納入都市計劃區域,意即允許其比較靠近人口集居區域。此外不容忽視的是工業對於作業人口的需求很大,通常也出得起較農業收入為高的報酬,導致人口聚集。我們可以說用地廠商的需求、地價、工業活動的聚集效果、滿足環保要求並注重工業生態系統、允許對人類生活環境干擾比較小的工業納入都市計劃、將干擾環境的工業活動與人口集居區域隔離、工業區通勤工作人員能接受的交通距離、對於人口分佈的影響、工業用地開發投資的報酬…–是政府和民間規劃開發工業用地時應該考慮的事項。

目前工業用地的問題

規劃和建設是從現狀出發,朝向理想目標前進之一連串變革的過程。所以在規劃工業用地模式之前我們先概列目前工業用地的問題:

1. 工業用地之規劃與建設政出多門

目前工業用地的主管機關有:
縣(市)政府:都市計劃工業區、編定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科學∕軟體工業園區、環保∕生物∕生醫科技園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編定工業區、軟體工業園區、工商綜合區
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生醫科技園區
農委會:生物科技園區
環保署:環保科技園區
內政部:土地規劃與利用之主管機關(營建署、地政司)

雖然民間亦可主動申辦工業區,但台灣絕大部份工業區均由政府各主管機關本其職責所規劃開發,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有很大的貢獻。但各單位間各自為政、協調性不足,亦造成法規扞格、審查程序冗長、各種工業用地之總供需失調。

2. 全國已辦理工廠登記且營運中之工廠進駐工業區的比例不到20%

3. 工業區土地大量閒置

工業區土地使用現況主要可分為工業使用、商業使用、住宅使用、廠辦大樓、閒置廠房、施工中、其他使用、及空地八種。由於政府首長們為了推動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紛紛將(或以政府預算購買)若干非都市土地、甚至高等則農地編定開發為工業區,以造福選民,但在缺乏全國工業用地總量協調的情況下,造成所開發的工業區土地大量閒置。同時老工業區內有不少傳統產業因為失去競爭力而撤離,亦造成大量廠房閒置、建築物破敗的景象。

4. 老工業區早年設計標準較低、公共設施不足,且住、商違規使用情況嚴重
5. 許多編定工業區之基金負債嚴重(由於滯銷及貸款利息負擔)
6. 許多工業區規模不經濟(工業區四散設置、多規模不大,使公共設施之投資與服務處於規模不經濟狀態)
7. 各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多屬私有,政府不易推動更新、活化、再生計劃
8. 許多單位和個人要求工業區開發業者提供回饋金…

台灣高產值工業群聚目前的地理分佈

1. 北部地區:電腦、半導體、IC設計、電力設備、汽車及其零組件、光學
2. 中部地區:石化、基本金屬、金屬製品、精密機械、
3. 南部地區:石化、基本金屬、金屬製品、
電子零組件與平面顯示工業在三個地區均為重要產業。

台灣工業未來可能的發展型態

如果我們在「之十三–幸運之神從未遺棄台灣的工業」一文中所述合理,則台灣工業未來可能的發展型態為:

1. 難以新設勞力密集型大量製造的工業、以及高污染工業。
2. 新設者多半為資本、知識、技術比較密集的工業。
3. 比較完善的綠色基礎設施(公園型態)成為新建工業、研發、與辦公社區的基本要求。

台灣新興工業選址的自然傾向

我們在「之十五–區域福祉均衡發展與協助偏遠弱勢地區」一文中曾說「一般說來,企業經營者選址的原則為該處讓他們的總利潤最高,所以會考慮土地、建廠及辦公室成本∕費用、交通(生產要素、市場、員工…)成本∕費用、工作與生活機能…,知識技術密集型廠商還會考慮研究資源的可及性;這些考慮通常會使投資人選擇適當的都市邊緣落腳。以台灣土地利用現況而言,新廠商在區位上可能會優先考慮台北市或新竹市邊緣;這種傾向可能使得台北與新竹之間(桃園地區)的人口成長速度變高。…」

對於工業區政策的建議

A. 關於工業區行政管理

A.1 訂定標準,依能源需求、污染排放、運輸強度、產業生態等指標將工廠活動與工業區分類分級,但不宜分得太瑣碎,以致過度喪失自由與彈性。
A.2 對於人口集居不產生干擾之辦公園區、研發園區均歸屬都市計劃非工業區。也許需要在都市計劃中增加新的土地使用分區,設定與住宅、商業區不 同的建蔽與容積率。對人口集居產生干擾之研發實驗活動應在容納該干擾等級之工業區內進行。
A.3 將對於人口集居之干擾類級較低的工廠納入都市計劃工業區,由該管地方政府管轄。(現在就是這麼做的)
A.4 所有對於人口集居之干擾類級較高的工廠,均應依照其干擾強度進入非都市土地上之各類級工業園區。
A.5 台灣面積不大;為使工業區發揮群聚及規模效果,並從全台灣視野通盤考量經濟活動之區位安排、提高資源運用效益、節約土地利用,台灣所有非都市土地上的各式公、民營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除農業發展部主管部份之外,均由中央工商發展部(請參考之五–調整行政院的組織一文中試擬行政院組織架構一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進行編定、開發、服務與管理業務。將目前中央政府所有類型(加工出口、科學、生物、生醫、環保、綜合…)工業區之開發與管理單位,除農業部主管部份之外,均「先」劃歸工商部管轄。選擇工商部管轄的原因是入駐工業區的單位大多為營利事業,依政府業務分工的原則,工商營利事業在一般行政作業方面係由工商發展部提供服務;但農業「園區」仍由農業發展部管轄為宜。
A.6 將原本由各目的事業、土地使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審議系統,以線型程序進行的(變更)工業用地與設廠審議,按都市外都市內,改由中央工商部或各地方政府負責約集所有審議單位,以同步方式進行。
A.7 由工商部負責主持有關工業區、工業用地與設廠審議法令之修整。
A.8 在工業區編定∕開發∕管理、工業用地∕設廠審議、與法令修整業務中,若主辦之工商發展部與有關單位間發生部際、或中央地方間爭議無法協調時,由工商部立即提請行政院長(總統)裁示,以盡快完成作業程序。
A.9 由工商發展部成立國營之工業區發展公司,以企業模式接手經營國家所有的工業區資產。(簡略說明如下文D節)

B. 關於現有工業區∕工業用地

B.1 調查更新全國所有工業區與工廠(含工業區外工廠)之土地使用現況。
B.2 依據台灣工業發展預測進行工業用地需求預測;這兩項預測可由政府付費,但應由各產業界自行主持。(請參閱之三–競爭環境、國家發展願景與國土規劃一文中建議政府發行各產業願景白皮書,每年修訂一節)
B.3 依據台灣工業發展預測與政策、各產業企業主選擇廠址之決策模式、區域均衡發展等考量因素,選定若干擬予保留或且擴大規模之工業區;其他工業區均撤消006688等優惠措施,不再招商。對於不再招商之工業區視其運營情況縮編其管理單位。以換地、提供遷移費用等措施,鼓勵不再招商工業區內之工廠遷入保留或新設之工業區內。
B.4 對於繼續招商之工業區內,其所有仍未出售出租之公有土地,無論當初之購地、開發費用、累計利息與債務為何,均衡量現今之重置成本與市場行情重算其地價及廠租,以利後續營運。
B.5 全國所有工業區、包括不再招商者,其現今之資產負債及政府累計投資損益,均由該管單位限期計算清楚列冊、經權責單位查核後報請行政院長(總統)結算帳務(在政治技巧上可以避開或故意選定敏感的選舉期間),以便工業區發展公司接手後續之資產營運管理工作。
B.6 分區設置高污染工業廠區,依不同情況興建污染處理設施。以換地、提供搬遷費用等優惠措施,盡快請所有高污染工廠遷入。
B.7 以免徵土地稅等優惠措施,說服工業區內外工廠用地中現為空地之地主,將其空地委由政府該管單位進行並維持綠化;俟地主擬依法利用土地時再由政府該管單位負責將該地回復素地地貌。
B.8 鼓勵地方政府在都市週邊劃設開發現代化之都市工業園區,以換地、換標準廠房建坪、提供遷移費用等方式,說服公共設施不足,住、商違規使用嚴重之老工業區內的老工廠,遷入合適的新都市或都市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原老工業區進行都市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再造都市地貌。
B.9 中央與各地方政府之都市更新、農業處等單位合作,設計優惠措施(換地、換標準廠房建坪、提供遷移費用、…)說服工業區外之工廠盡量遷入合適之都市計劃或都市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工廠遷離後之原土地進行都市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再造國土地貌。

C. 關於新建工業區

C.1 順應自然發展趨勢之工業區位選擇,與意圖影響人口(均衡)分佈之工業區位選擇,兩種不同思考方向的決策結果可能不同。若意圖影響人口分佈,則如同我們在之十五一文的建議–區域福祉均衡發展一節中所說:…當必要時由中央政府以進駐新設工業區的優惠措施(如定期免地租、免稅、巨額補助等高誘因)來誘引目的在帶動人口遷移的企業投資。但採行這種措施時其引力強度要足夠,全系統的全套配合措施要盡量週到,同時必需在定案前經過極為審慎的可行性評估。
C.2 在非都市土地上開發新的工業區、或進行現有工業區擴建,應該使其發揮大的產業群聚與規模效果(譬如500公頃以上),一次通盤規劃,但以分期分區的方式進行實體開發。在規劃之前應已有相當數量計劃入駐之目標客戶,工業區發展公司可先與其簽訂工業用地買賣意向書;當已開發區域之利用率未超過百分之○○○時(譬如75%),不應進行次期實體開發。
C.3 開發新工業區時應加強綠色基礎設施,並考慮工業區內、及各工業區之間工業生態系統之運行。
C.4 若政府在開發新工業區時先列出幾個備選區址進行評選,應該不致於發生過度抬高地價或回饋金問題吧。

D. 成立國營工業區發展公司

D.1 為釐清行政管理績效、提高作業效率,工商發展部可成立純官股之國營工業區發展公司,在目前所有的政府非都市工業區結清之前帳務後接管工業區管理業務,重新開帳;各工業區應各自成立分∕子公司或利潤中心。當然目前在國家各工業區管理單位任職之政府公務人員如何轉任是一個棘手問題,但總可以解決。
D.2 工業區經發展公司整理後,凡適合歸屬地方政府管理者移交地方政府接手;凡有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接手營運管理者均將其分拆辦理招標作業,移交民間企業接手;工業區內公有土地之籍屬仍依其原登記,不需變更。
D.3 對於新的工業區開發案,工業區發展公司最好以取得工業區內全部土地之方式進行開發,以大幅降低開發作業之複雜程度。發展公司可以針對此專案發行全部由政府以預算購買之特別股、並可以發行由國庫擔保之附買回可轉讓公司債等方式調度財務。對於願意接受特別債券的地主,發展公司可以此債券購買其土地,以降低工業區開發初期之財務壓力。在正常情況下發展公司在出售其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土地後應能償還債款、回收股本。
D.4 假如我們對於台灣工業發展以及工業用地供給現況的了解没有離譜,則台灣在短期內應無新建大規模工業區的合理需要,工業區發展公司短期內的經營重點應該在現有工業用地的快速整頓上。
D.5 我們期望這個工業區發展公司最終能夠民營化。

服務業用地

保育區、遊憩區、農業區、工業區、人口集居地區…,各區各地都需要服務業提供服務。許多服務活動被歸屬為商業(商業區),政府和學校等工作則被歸屬為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其用地需求大多納入都市計劃。常被以往都市設計所忽略的是批發性貨物倉儲與轉運站(有些都市計劃劃有倉庫區、有些都市允許流通業入駐工商綜合區)、以及為都市內鬧區商店日間進貨貨車保留停靠車位。

至於服務業將來對於非都市土地的需求,或許有一天建設汽、機車賽車場、跑馬場、以及海域、海岸與天空運動遊憩等設施的呼聲會開始升高,而這些設施的規劃與設計將被嚴格要求與自然環境充份融合。

希望2020年時台灣衰落和閒置的老工業區已經進行
整併、再生、綠化,
存留和新開發的工業區都具有經濟規模而且公園化



後記:

有興趣了解台灣工業用地現況的朋友可到下列兩個網站瀏覽: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http://idbpark.moeaidb.gov.tw/
經濟部統計處 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