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之十六–工業區整建與服務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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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工業用地時考慮的事項

大家都曉得由於一般製造業對於環境產生的干擾比較大,像空氣、嗅覺、溫度、水、噪音、廢棄物等污染、震動、貨櫃及大卡車進出…,對水、電、熱、氣、油等能源需求也比較大,所以工業區應與住宅及商業等人口集居區域隔離;同時工業活動有聚集效果(經濟與不經濟)。但一般都市規劃與設計者在進行都市生活機能配置時,習慣上將對於能源需求、污染排放、運輸強度較低,民生直接需求強度較高的工業納入都市計劃區域,意即允許其比較靠近人口集居區域。此外不容忽視的是工業對於作業人口的需求很大,通常也出得起較農業收入為高的報酬,導致人口聚集。我們可以說用地廠商的需求、地價、工業活動的聚集效果、滿足環保要求並注重工業生態系統、允許對人類生活環境干擾比較小的工業納入都市計劃、將干擾環境的工業活動與人口集居區域隔離、工業區通勤工作人員能接受的交通距離、對於人口分佈的影響、工業用地開發投資的報酬…–是政府和民間規劃開發工業用地時應該考慮的事項。

目前工業用地的問題

規劃和建設是從現狀出發,朝向理想目標前進之一連串變革的過程。所以在規劃工業用地模式之前我們先概列目前工業用地的問題:

1. 工業用地之規劃與建設政出多門

目前工業用地的主管機關有:
縣(市)政府:都市計劃工業區、編定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科學∕軟體工業園區、環保∕生物∕生醫科技園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編定工業區、軟體工業園區、工商綜合區
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生醫科技園區
農委會:生物科技園區
環保署:環保科技園區
內政部:土地規劃與利用之主管機關(營建署、地政司)

雖然民間亦可主動申辦工業區,但台灣絕大部份工業區均由政府各主管機關本其職責所規劃開發,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有很大的貢獻。但各單位間各自為政、協調性不足,亦造成法規扞格、審查程序冗長、各種工業用地之總供需失調。

2. 全國已辦理工廠登記且營運中之工廠進駐工業區的比例不到20%

3. 工業區土地大量閒置

工業區土地使用現況主要可分為工業使用、商業使用、住宅使用、廠辦大樓、閒置廠房、施工中、其他使用、及空地八種。由於政府首長們為了推動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紛紛將(或以政府預算購買)若干非都市土地、甚至高等則農地編定開發為工業區,以造福選民,但在缺乏全國工業用地總量協調的情況下,造成所開發的工業區土地大量閒置。同時老工業區內有不少傳統產業因為失去競爭力而撤離,亦造成大量廠房閒置、建築物破敗的景象。

4. 老工業區早年設計標準較低、公共設施不足,且住、商違規使用情況嚴重
5. 許多編定工業區之基金負債嚴重(由於滯銷及貸款利息負擔)
6. 許多工業區規模不經濟(工業區四散設置、多規模不大,使公共設施之投資與服務處於規模不經濟狀態)
7. 各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多屬私有,政府不易推動更新、活化、再生計劃
8. 許多單位和個人要求工業區開發業者提供回饋金…

台灣高產值工業群聚目前的地理分佈

1. 北部地區:電腦、半導體、IC設計、電力設備、汽車及其零組件、光學
2. 中部地區:石化、基本金屬、金屬製品、精密機械、
3. 南部地區:石化、基本金屬、金屬製品、
電子零組件與平面顯示工業在三個地區均為重要產業。

台灣工業未來可能的發展型態

如果我們在「之十三–幸運之神從未遺棄台灣的工業」一文中所述合理,則台灣工業未來可能的發展型態為:

1. 難以新設勞力密集型大量製造的工業、以及高污染工業。
2. 新設者多半為資本、知識、技術比較密集的工業。
3. 比較完善的綠色基礎設施(公園型態)成為新建工業、研發、與辦公社區的基本要求。

台灣新興工業選址的自然傾向

我們在「之十五–區域福祉均衡發展與協助偏遠弱勢地區」一文中曾說「一般說來,企業經營者選址的原則為該處讓他們的總利潤最高,所以會考慮土地、建廠及辦公室成本∕費用、交通(生產要素、市場、員工…)成本∕費用、工作與生活機能…,知識技術密集型廠商還會考慮研究資源的可及性;這些考慮通常會使投資人選擇適當的都市邊緣落腳。以台灣土地利用現況而言,新廠商在區位上可能會優先考慮台北市或新竹市邊緣;這種傾向可能使得台北與新竹之間(桃園地區)的人口成長速度變高。…」

對於工業區政策的建議

A. 關於工業區行政管理

A.1 訂定標準,依能源需求、污染排放、運輸強度、產業生態等指標將工廠活動與工業區分類分級,但不宜分得太瑣碎,以致過度喪失自由與彈性。
A.2 對於人口集居不產生干擾之辦公園區、研發園區均歸屬都市計劃非工業區。也許需要在都市計劃中增加新的土地使用分區,設定與住宅、商業區不 同的建蔽與容積率。對人口集居產生干擾之研發實驗活動應在容納該干擾等級之工業區內進行。
A.3 將對於人口集居之干擾類級較低的工廠納入都市計劃工業區,由該管地方政府管轄。(現在就是這麼做的)
A.4 所有對於人口集居之干擾類級較高的工廠,均應依照其干擾強度進入非都市土地上之各類級工業園區。
A.5 台灣面積不大;為使工業區發揮群聚及規模效果,並從全台灣視野通盤考量經濟活動之區位安排、提高資源運用效益、節約土地利用,台灣所有非都市土地上的各式公、民營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除農業發展部主管部份之外,均由中央工商發展部(請參考之五–調整行政院的組織一文中試擬行政院組織架構一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進行編定、開發、服務與管理業務。將目前中央政府所有類型(加工出口、科學、生物、生醫、環保、綜合…)工業區之開發與管理單位,除農業部主管部份之外,均「先」劃歸工商部管轄。選擇工商部管轄的原因是入駐工業區的單位大多為營利事業,依政府業務分工的原則,工商營利事業在一般行政作業方面係由工商發展部提供服務;但農業「園區」仍由農業發展部管轄為宜。
A.6 將原本由各目的事業、土地使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審議系統,以線型程序進行的(變更)工業用地與設廠審議,按都市外都市內,改由中央工商部或各地方政府負責約集所有審議單位,以同步方式進行。
A.7 由工商部負責主持有關工業區、工業用地與設廠審議法令之修整。
A.8 在工業區編定∕開發∕管理、工業用地∕設廠審議、與法令修整業務中,若主辦之工商發展部與有關單位間發生部際、或中央地方間爭議無法協調時,由工商部立即提請行政院長(總統)裁示,以盡快完成作業程序。
A.9 由工商發展部成立國營之工業區發展公司,以企業模式接手經營國家所有的工業區資產。(簡略說明如下文D節)

B. 關於現有工業區∕工業用地

B.1 調查更新全國所有工業區與工廠(含工業區外工廠)之土地使用現況。
B.2 依據台灣工業發展預測進行工業用地需求預測;這兩項預測可由政府付費,但應由各產業界自行主持。(請參閱之三–競爭環境、國家發展願景與國土規劃一文中建議政府發行各產業願景白皮書,每年修訂一節)
B.3 依據台灣工業發展預測與政策、各產業企業主選擇廠址之決策模式、區域均衡發展等考量因素,選定若干擬予保留或且擴大規模之工業區;其他工業區均撤消006688等優惠措施,不再招商。對於不再招商之工業區視其運營情況縮編其管理單位。以換地、提供遷移費用等措施,鼓勵不再招商工業區內之工廠遷入保留或新設之工業區內。
B.4 對於繼續招商之工業區內,其所有仍未出售出租之公有土地,無論當初之購地、開發費用、累計利息與債務為何,均衡量現今之重置成本與市場行情重算其地價及廠租,以利後續營運。
B.5 全國所有工業區、包括不再招商者,其現今之資產負債及政府累計投資損益,均由該管單位限期計算清楚列冊、經權責單位查核後報請行政院長(總統)結算帳務(在政治技巧上可以避開或故意選定敏感的選舉期間),以便工業區發展公司接手後續之資產營運管理工作。
B.6 分區設置高污染工業廠區,依不同情況興建污染處理設施。以換地、提供搬遷費用等優惠措施,盡快請所有高污染工廠遷入。
B.7 以免徵土地稅等優惠措施,說服工業區內外工廠用地中現為空地之地主,將其空地委由政府該管單位進行並維持綠化;俟地主擬依法利用土地時再由政府該管單位負責將該地回復素地地貌。
B.8 鼓勵地方政府在都市週邊劃設開發現代化之都市工業園區,以換地、換標準廠房建坪、提供遷移費用等方式,說服公共設施不足,住、商違規使用嚴重之老工業區內的老工廠,遷入合適的新都市或都市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原老工業區進行都市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再造都市地貌。
B.9 中央與各地方政府之都市更新、農業處等單位合作,設計優惠措施(換地、換標準廠房建坪、提供遷移費用、…)說服工業區外之工廠盡量遷入合適之都市計劃或都市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工廠遷離後之原土地進行都市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再造國土地貌。

C. 關於新建工業區

C.1 順應自然發展趨勢之工業區位選擇,與意圖影響人口(均衡)分佈之工業區位選擇,兩種不同思考方向的決策結果可能不同。若意圖影響人口分佈,則如同我們在之十五一文的建議–區域福祉均衡發展一節中所說:…當必要時由中央政府以進駐新設工業區的優惠措施(如定期免地租、免稅、巨額補助等高誘因)來誘引目的在帶動人口遷移的企業投資。但採行這種措施時其引力強度要足夠,全系統的全套配合措施要盡量週到,同時必需在定案前經過極為審慎的可行性評估。
C.2 在非都市土地上開發新的工業區、或進行現有工業區擴建,應該使其發揮大的產業群聚與規模效果(譬如500公頃以上),一次通盤規劃,但以分期分區的方式進行實體開發。在規劃之前應已有相當數量計劃入駐之目標客戶,工業區發展公司可先與其簽訂工業用地買賣意向書;當已開發區域之利用率未超過百分之○○○時(譬如75%),不應進行次期實體開發。
C.3 開發新工業區時應加強綠色基礎設施,並考慮工業區內、及各工業區之間工業生態系統之運行。
C.4 若政府在開發新工業區時先列出幾個備選區址進行評選,應該不致於發生過度抬高地價或回饋金問題吧。

D. 成立國營工業區發展公司

D.1 為釐清行政管理績效、提高作業效率,工商發展部可成立純官股之國營工業區發展公司,在目前所有的政府非都市工業區結清之前帳務後接管工業區管理業務,重新開帳;各工業區應各自成立分∕子公司或利潤中心。當然目前在國家各工業區管理單位任職之政府公務人員如何轉任是一個棘手問題,但總可以解決。
D.2 工業區經發展公司整理後,凡適合歸屬地方政府管理者移交地方政府接手;凡有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接手營運管理者均將其分拆辦理招標作業,移交民間企業接手;工業區內公有土地之籍屬仍依其原登記,不需變更。
D.3 對於新的工業區開發案,工業區發展公司最好以取得工業區內全部土地之方式進行開發,以大幅降低開發作業之複雜程度。發展公司可以針對此專案發行全部由政府以預算購買之特別股、並可以發行由國庫擔保之附買回可轉讓公司債等方式調度財務。對於願意接受特別債券的地主,發展公司可以此債券購買其土地,以降低工業區開發初期之財務壓力。在正常情況下發展公司在出售其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土地後應能償還債款、回收股本。
D.4 假如我們對於台灣工業發展以及工業用地供給現況的了解没有離譜,則台灣在短期內應無新建大規模工業區的合理需要,工業區發展公司短期內的經營重點應該在現有工業用地的快速整頓上。
D.5 我們期望這個工業區發展公司最終能夠民營化。

服務業用地

保育區、遊憩區、農業區、工業區、人口集居地區…,各區各地都需要服務業提供服務。許多服務活動被歸屬為商業(商業區),政府和學校等工作則被歸屬為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其用地需求大多納入都市計劃。常被以往都市設計所忽略的是批發性貨物倉儲與轉運站(有些都市計劃劃有倉庫區、有些都市允許流通業入駐工商綜合區)、以及為都市內鬧區商店日間進貨貨車保留停靠車位。

至於服務業將來對於非都市土地的需求,或許有一天建設汽、機車賽車場、跑馬場、以及海域、海岸與天空運動遊憩等設施的呼聲會開始升高,而這些設施的規劃與設計將被嚴格要求與自然環境充份融合。

希望2020年時台灣衰落和閒置的老工業區已經進行
整併、再生、綠化,
存留和新開發的工業區都具有經濟規模而且公園化



後記:

有興趣了解台灣工業用地現況的朋友可到下列兩個網站瀏覽: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http://idbpark.moeaidb.gov.tw/
經濟部統計處 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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