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之二十–讓寶島愈來愈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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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全球環境變遷與台灣的環境問題

人類世世代代藉助地球資源生存繁衍,還不斷研發科技器物以擴大對於地球資源的利用,使大家日子過得更加愜意。但地球對於人類的活動似乎已經不堪負荷了,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氣溫升高、覆雪減少、海平面上升、豪大雨與乾旱頻率增加…;於是人類開始反省,大部份國家都設立了環境保育部門。

在台灣提到環境問題,除了上述情況,大家聯想到的可能還有(山地、魚塭)濫墾、(山地、農地、海岸)濫建、暴雨洪氾、土石流、(山谷、陸地、河岸、海岸…)垃圾與廢棄物堆積、養殖區地層下陷、污廢水排放、(空氣、土地、河流、河口、海岸、海洋)污染、農地地力耗損、近海與沿海水產資源耗竭、森林中土壤中河中海中動植生物減少、自然海岸地形破壞(依營建署統計,本島自然海岸僅餘44.7%,其他被海堤、消坡塊、農∕工∕觀光遊憩∕軍事構造物…佔有)、突堤效應淤積、…

B. 劃出環境保育區限制開發

政府於1976年即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前屆中央政府為復育國土及自然生態資源,以保障居民生命財產遠離災害之威脅,建立國土永續發展之機制,亦於2005年向立法院提出國土復育條例草案(http://tpweb.cpami.gov.tw/c.htm),但未獲通過。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之前身於2006年亦曾研擬在台灣國土上劃出保育地區,對之進行分類(水資源∕生態資源∕景觀資源保育區、災害潛勢區)分級(一、二級),然後訂定各類級之保護強度,或不允許、或附條件允許開發行為。不同研究者和官員在環保觀念和做法方面或許略有差異,但在實務上都需要藉著管制性法規來落實環保政策。

C. 將實體建設嵌入自然環境的發展模式(之九)

在「之九–國土規劃的思考邏輯」一文中我們曾主張「…得告別征服大自然的時代了。不光是環境保育而已,我們需要把人類視為大自然生態系統的組成分子之一,融入大自然生態系統中、用心用力維護大自然生態系統適當的平衡…將…人類密集活動的區域嵌入大自然環境中…與四週之大自然環境串連…」。


從某種個觀點看,政府是以行政機關來管理國土的使用,期望同胞們能夠在愈來愈健康的國土環境中,一代代快樂地永續生存下去。在本文中我們把行政機關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階層,把國土的利用分為人口集居(都市與鄉村及其公共設施)、產業建設(工業、服務業、農業、以及軍事等所有特定專用區)、山林、陸上水域、海洋海岸、休閒遊憩六大型態,把執行環保工作的工具分為監測和法律兩項;然後自管理角度對這些行政階層、土地利用型態、行政工具做一點極為概略的意見說明。有些意見在本系列之前的文章中就已敘述過,但為了概念的完整性,我們仍稍加重複。

D. 整併行政機關(之五、之六、之七)

應整併政府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在整併後與環境保育工作–土地、水利與能源應用之直接關係比較多的機關有:
1. 工商發展部–礦區、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以及工商企業…
2. 農業發展部–林業、畜牧業、水土保持、農耕業、漁業(採捕、養殖)、水利(水庫、河域、農田灌溉、民生∕工業∕養殖給排水)…
3. 國土建設發展部–國土規劃與使用管制(國土∕區域∕都市∕鄉街計劃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地政、營建工程、氣象、交通∕電信、觀光、環保…
4. 各地方政府–北北基、桃竹苖、中彰投、雲嘉南、高高屏、宜花東

在交通與通訊如此發達、人類活動尺度如此擴大的現代,台灣幅員又不大,採用中央大部、地方大縣的組織架構,可以大幅減少政務協調的扞挌,並使總統(行政院長)能有更多的時間用在大政的思考和推動上。

E. 人口集居系統(之十八、之十九)

應檢討都市內綠色基礎設施的人均用地標準,以適度擴大都市計劃用地,或許加上高樓建築,來交換都市內需要更新的住宅社區,以增加綠色地景、改善都市地貎、提高都市宜居性。(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鼓勵地方政府在都市週邊劃設開發現代化之都市工業園區,以換地、換標準廠房建坪、提供遷移費用等方式,說服公共設施不足,住、商違規使用嚴重之老舊都市工業區內的老舊工廠,遷入合適的都市內∕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原老舊工業區進行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改善都市地貌、提高都市宜居性。(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在地的傳統農民同胞即將老去,可以適度擴大鄉街計劃用地,或許加上高樓建築,鼓勵散漫的小村落併入鄉街,以重建大片完整的農田地貎。(縣政府∕農業∕國土建設部)

以實施台灣人口集居用地(都市與鄉街計劃面積)總量控制,來減少可建土地的肆意蔓延。(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以環境稅(依建築物土地持分面積為計徵基礎,人均使用土地面積愈大、對環境衝擊愈大者稅率愈高)和能源稅(隨燃料、水、電、氣等之使用附徵)來使稅負現代化與公平化,同時鼓勵有效而節約地使用土地與能源。(財政∕國土建設∕工商部)

F. 產業建設系統(之十三、之十六)

應分區設置高污染工業區,依不同情況興建污染處理設施,以換地、提供搬遷費用等優惠措施,盡快請所有高污染工廠遷入。(工商∕國土建設部)

統一工業區和科學工業園區的管理權、整併工業區、將仍未利用之工業區空地綠化、聯結工業生態系統…(工商部、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設計優惠措施,說服工業區外之工廠盡量遷入合適之都市內∕外工業園區。然後對工廠遷離後之原土地進行更新、甚至全部整建成綠地,以改善國土地貌。(縣政府∕工商∕國土建設部)

短期內應無需新建工業園區;新工廠盡可能設立在既有之工業園區內、或擴大既有工業園區之規模,以極大化規模經濟效果,並節約土地利用。(工商∕國土建設部)

依照合理與節約原則,在满足人口集居和產業發展需求以外之土地,都歸屬農業區和保育區。

G. 山林系統

地政機關對於台灣全島非都市土地尚未丈量登錄完畢者,應盡快丈量登錄完畢。(國土建設部∕縣政府∕農業部)

山坡地常面臨保護∕保育和開發之間的抉擇,農業部可規劃保育地區分類分級保護標準;同時建立一個保育地區開發案件評估模型,若開發案(高山蔬果、茶葉…)新增投資及其所造成之直接(污染、表土流失…)、間接(減少土地涵水量、降低二氧化碳吸固量…)損害金額超過開發收益,即不准開發;同時向准許開發之個案收取環境稅。當然在研擬評估模型與訂定環境稅率標準之前都需要經過一番扎實的研究功夫。(農業部∕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台灣山林於1973年達到伐採高峰 (林務局及民間伐木業者於伐採高峰期間每年伐採約 16萬公頃),其後伐採量大幅下降;1989年政府以行政命令宣佈全面禁伐天然林, 至1994年後伐採停滯於零星數量,使森林資源恢復生長,但森林復育工作仍需努力。如何自高山、敏感山坡地區、高災害潛勢之脆弱地區、到川溪河流兩側、鐵公路兩側、工業區外圍、土地污染地區、不具競爭力之邊際農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都市地區、海邊… 規劃全島串連的森林大樹連綿廊道,與其他綠色地景系統相互配合,對於改善台灣地貎與住民生活環境而言是一件重要的事,需要妥為規劃,庚續執行。因為造林土地以農業部負責服務者居多,故宜由農業部負責統籌主持此項建設,並讓認為自己擁有在山地生活權利的原住民同胞獲得適當的管道參與。(農業部、縣政府、國土建設部)

台灣頗多坡地災害,每每災區重建後又再度受災。若經下文H節所述之水流影響模型測定為不易治理之脆弱(高災害潛勢)地區時,政府可將以後之救災費用設計優惠措施,使容易受災地區之居民遷出,併住到附近安全之鄉村內。這種措施成功之關鍵在於遷出居民是否能夠獲得不遜於以往的新工作機會;政府同仁用點心應該不難為他們安排農園、林園、國土保育類的社會型工作吧。(縣政府、農業∕社會福利∕國土建設部)

H. 陸上水域系統(之十八)

在「之十八–一般農業與農地問題的建議對策」一文中,我們建議把全台灣與水有關的水源、水庫、河域、平原塘埤蓄水滯洪、農田灌溉系統、養殖漁業供排水、自來水系統、人口集居地區民生污廢水處理排放系統、工業區供水與污廢水處理排放系統、景觀休閒遊憩區給排水系統…都串連起來,同時加入全球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預估、以及防災等因素進行全系統考量。台灣面積不大,加以科學及工程能力進步,水利機關應該可以把這項工作做好。

水利署現隸屬經濟部,看起來它在行政機關重組時也可以隸屬農業發展部或國土建設發展部。由於:
1. 河流流域(集水區、河流)、水利設施大部份均位於農業區、或農業部所服務的土地中。
2. 農業用水量遠大於生活與工業用水量
我們建議將水利署改隸農業發展部,負起全國水流系統規劃與協調執行的責任。(我們在之五–調整行政院的組織一文中即做此建議)

在「之七–調整台灣地方的行政區域」一文中我們建議將台灣區分為六個縣;其好處之一是只有少數河流河域跨佈兩個縣境,可以減少河域治理在行政協調方面的複雜程度。

依目前電腦的資料處理能力,以「流域內各區降雨量、水庫容量∕已蓄水量∕進水速率∕排水速率、各段河流容量∕現在水量∕進水速率∕排水速率、沿河各段地形∕土壤密實度、氣溫、地面水∕地下水∕蒸發水分流速率、水質測度、自來水處理容量∕現儲量∕進水與流出速率、民生∕工業∕農業灌溉∕養殖業∕生態需水量、水井抽水量、洪氾可能流向流量…」等變數建立水流影響模型,以監測水質、推估供水能力、積沙、以及水∕ 災可能等級等情況…;以「民生∕工業∕養殖業污∕廢水量、污∕廢水處理量∕排放量、水質測度…」等變數建立污∕廢水排放影響模型以監測流域水質…;是許多國家,包括台灣正在做的事,但仍需不斷改善數據收集品質、模型處理能力、以及涵蓋河域面積。

這類模型可以用在建立不同氣候情況下脆弱地區(土壤流失、土石流衝擊、淹水、污染、缺水…)圖、災害預警、防災對策研擬、模擬環境政策績效、以及國土利用規劃(流域內能承載多少人口集居∕工∕農業活動?)等方面。我們建議政府能夠不斷改善這類模型的效能並增加其應用。

I. 海洋海岸系統(之十八)

對於海洋,我們在「之十八–一般農業與農地問題的建議對策」一文中曾建議政府建立「台灣經濟海域資源資訊系統」,進而規劃台灣經濟海域水產資源循環採捕復育方案。台灣雖然曾是遠洋漁業、沿海與內陸養殖漁業大國,但對於海洋漁場資源與其復育方面的研究可能仍待起步。以海島型國家而言,即使無近利可圖,政府仍應投入適度預算,支持研究機構進行與海洋相關的研究。

在之十八文中我們也提到沿岸以及沿海養殖業、採捕(遠洋、近海、沿海…)漁業與養殖漁業的港口、海埔新生地、沿海工業區建設與作業、河流及雨廢污水排放入海、運動遊憩觀光(郵輪、離島、近海、沿海、沿岸、國家公園與風景區…)、國際海空口岸、環海岸交通運輸、沿岸及海洋環保與生態復育、海平面上升對策、古蹟保護、國防治安…等等方面都需要使用濱海土地。除了有關產業,在政府方面工商、農業、國防、社會安全以及國土建設部、還有各地方政府需要一起協調各自的規劃。這種協調似乎由國土建設發展部來主持比較合適,若發生部際或中央地方爭議難以協調時,國土建設部即將爭議論點呈請行政院長(總統)迅速裁示。

以目前全球氣候情況判斷,海平面上升之趨勢可能加速,科學家們對於上升的幅度有一些估計。我們建議政府像建立陸上雨水與污廢水模型一樣,也以「台灣環島各段海岸地形、地質、海水水質、流向與流速、潮汐、颱風、豪雨、地震、與北極南極融冰速率…」等變數建立海水對海岸影響之模型,以便模擬各種氣候與海水情境對於台灣各地海岸線退縮、沿岸動植物棲地生地及濕地侵蝕、海陸交界及河流入海口生態系統、近海地下水系統(鹽化…)、以及沿岸各種產業及國土建設設施(海堤、養殖漁業、鹽田、農業、工業、電廠、污水及廢棄物處理廠、商港、漁港、學校、住宅、運動休閒觀光、道路、國防治安…)等等方面的影響,然後釐訂協調的對策。荷蘭在海岸、水利設施與農漁業發展等許多方面的經驗應該很值得我們學習。

J. 休閒遊憩系統

台灣週休2日,加上10天國定放假日, 最多可年休114日;休假日不會都窩在家裡,多數同胞也不會經常出國旅遊,所以需要戶外休閒遊憩設施。目前台灣規劃有7個國家公園(5個在本島)、13個國家風景區(11個在本島)、14個國家步道系統與14個區域步道系統(56個子區域步道系統),分別由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農委會林務局主管;各地方政府還闢建了許多海濱∕河濱公園、運動公園、腳踏車道…。此外許多觀光景點、觀光節慶、體驗觀光(農∕漁∕工∕手工業…)、生態∕歷史古蹟∕宗教∕人文旅遊…琳瑯满是,知名處每到假日道途為塞。還有不少年青人夜晚、假日駕著機車、汽車在快速道路上狂飆…

看起來目前台灣戶外的運動和休閒遊憩設施仍不能滿足國內同胞的需求;保留台灣東部的自然純樸,做為寶島同胞渡假以及身心靈復育的地區,對於增進東部同胞的所得而言,說不定是最可行的選擇。同時大陸同胞基於民族與歷史情愫,都希望能到台灣看一看,台灣目前的觀光景點與設施亦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服務水準低落。在這方面台灣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和很多設施開發的餘地。

而戶外運動和休閒遊憩設施絕大部份都位於大自然環境中,開發單位一不留心即對自然環境和山林水資源的涵養能力造成破壞,使寶島滿目瘡痍,難以收拾創傷;所以我們將休閒遊憩系統在本文中專立一節,呼籲大家注意。但我們無意着墨於如何在滿足保護環境的要求下建設運動休閒遊憩設施,只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簡單說:政府目前所提出的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只是起點,還需要比較完整的綜合性規劃草案,讓關心的同胞們在草案的基礎上集思廣益。(國土建設發展部)

K. 環境監測系統

無論在高山、丘陵、平原還是大海上、空中土中還是水中,以現在的科技,像「長效電池+適量記憶體+適當處理器+感測儀器+GPS或通訊定位+ZigBee∕WiMax∕GPRS∕PSTN通訊+資訊處理中心+後端處理軟體」來建立遠端溫度、風向風速、雨量、水位、流速、噪音等環境即時監測系統,其成本已經大幅降低。即使是仍然難以自動化處理之品質檢測類分析,只要將作業設施與程序標準化,檢測站輪值人員(不需理論基礎)亦能將採樣分析結果即時傳送給資訊處理中心。

目前國土環境數據依其類別各有監測處理單位,如氣象局、環保署、水利署、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農委會、內政部、地方政府…,將來國土建設部應該負起統籌協調的責任,持續完善調查內容、使資料格式符合國際標準,以便各網絡結點迅速互通;並建立資料共享平台,使資料結構清楚明白,以方便研究人員和全國同胞查詢;亦可提供資料處理服務(可收費),只要民眾提出資料格式,同時資料中心存有基本單元資料,服務人員即可依照民眾所需要的格式提供資料。

政府應任用合理數量之保育區巡查人員,對於保育區之違法開發行為立即處理,切勿拖沓、增加政府及違法者回復原狀的成本。

L. 空間法律系統

在自由民主法制時代,行事必需不違法。隨著社會事務趨向繁雜,法規亦趨向繁雜,這事立一個法、那事也立一個法,致使目前的法規系統已經過於繁雜累贅,且條款重複或扞挌日多,已經需要組織一個團隊來好好清理整併一番了。對於與國土建設直接有關的「法」,我們建議如下:

1. 在事的方面整併為土地法(地政)、國土計劃法(規劃)、建築法(實體建築營造)、環境保護法。
a. 將水利法與溫泉法中之基本條文併入土地法;水權細節可另立下階法;有關水利事業部份細節若有必要亦可在產業法下另立下階法。
b. 將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國家公園法併入國土計劃法;有關區域計劃、縣發展計劃(我們在之七文中建議將全台灣分為六個縣)、都市計劃、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的細節部份可以另立下階法;將許多同胞建議的海洋或海岸法中,有關計劃的條文併入國土計劃法,其他細節若有必要可以另立下階法;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擬議中的國土復育類法規整併合一。
c. 將國土測繪法、共同管道法、下水道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改名(譬如條例)列為建築法之下階法。
d. 將所有環保類法均列為環境保護(基本)法之下階法;氣象法亦然。
e. 交通法規有些龐雜,與國土建設直接有關的是陸(軌道、公路、其他種道路及其場站)海(港口及船舶航路)空(一般空港及航空器、宇航站及宇航器)運輸器的道路∕航路與有關場站、能源(電、油、氣…)與有線通訊訊號的傳送管道與中繼站、以及廣播電視頻道,因為所佔土地面積廣大,在土地法及國土計劃法中宜有專條或專章敘述,必要時再另立下階法;其他則多屬產業營運與專業人員管理類別,其與土地的關係就像工廠∕辦公室需要使用土地一樣;建議將氣象法規列為環境保護法之下階法。
2. 與產業有關的法整併為產業法,若有需要再依產業別另立下階法。
a. 將營造業法、自來水法中有關各產業共通之部份併入產業法,其餘細節若有需要可另立下階法。
3. 與人有關的法整併為專業人員法,再依專業人員類別另立下階法。
a. 將建築師法、地政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中有關各專業人員共通之部份併入專業人員法,其餘細節可依事業別另立下階法。
4. 組織法–國土建設發展部組織法

我們對於整併法規的基本看法是:

1. 在民主時代,凡約束人民之規章應經立法院審議,不宜偷懶;而命令為約束政府內部人員之規章,除基本法外無需立法院審議,備查即可。
2. 法規可依「事務大類、事務小類」、組織類、產業類、專業人員類分列。處理事務會涉及政府與民間組織、產業事業與專業人員,有關法律規章可以矩陣方式表列對應,清楚明白。如果做好電腦檔案管理與程式設計,則一經查詢,所有相關法規立即羅列清楚,無一遺漏,對於法規之執行與整套修改甚有幫助。

若能將台灣目前所有法規整併一番,使其結構樹或矩陣表列看起來和用起來都能執簡御繁、條理分明應該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讓立法、行政、司法官員和全國同胞都能大為方便、提高辦事效率。但我們也知道此事「知易行難」;太多事情都知易行難,但我們相信在各個領域遲早都會有能幹的人出現,領導我們以民主程序清理一下亂象。院子裡草長高了,總得適時修剪整理一下。

M. 對限制發展土地之報償

有許多同胞認為為了維護部份地區、或全國同胞的公益,致使國土保育地區的土地不准開發、或僅能為有條件的極低密度開發,所以對於保育區地主的犠牲應給予補償或報償;言之有理。其實不只保育區地主,只要是容積率較低、遭限制使用途徑的地主(包括農地、水利地、都市畸零地、河川地…),和全國容積率最高的地主相比,都吃了虧;其中數十年來未曾交易過的原始地主或其繼承人吃虧更大。該怎麼辦?政府買下?政府給付地役權(不准使用的地役)費用?容積率移轉?都蠻麻煩的。似乎土地依其地價一律在一百年或更長年數後收歸國有在技術上容易多了,但有任何可行性嗎?

上帝也無法做到絕對公平(有的宗教家說要前世或後世一起算…),但並不表示不應追求正義。我們曾建議改革稅制、徵收環境稅…;若利用環境或其作為不利於環境者均視其情況繳納(不同稅率)環境稅,而無作為者不繳,是不是就不必去處理補償或報償保育區地主的問題、又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其實在現行稅制中,只要所有土地繳交地價稅或田賦,而保育區地主不繳,在實質上即有給付公益報償之意義了。

希望2020年時地球環境已經不再惡化,全球攜手走向復育


後記:關注全球氣候變遷和台灣環境研究的朋友可以參考下列網站–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http://www.ipcc.ch/
台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 http://www.gcc.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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