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回顧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廿八)–法院與國會


在本回顧(一)曾提到與這次全球金融風暴有關的部門有白宮政治決策中心
、政府的住宅政策(房屋與都市發展部)、房地產相關產業、金融業、信用評等產業、聯邦準備理事會、財政部、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法院、國會。除了法院與國會外,在之前的回顧中都已做了很簡略的說明。
 
法院
 
在次級房貸違約案件增加後,檢察部門(屬行政權)與法院就更加忙碌了,金融危機期間更忙。有房貸債權人控告債務人、消費者信評公司有次級房貸債務人控告房貸仲介商、房貸放款零售商;有CDS買方控告CDS賣方,有結構債買方控告CDO經銷商、企業與金融工具信評公司CDO製造發行商,有CDO製造商控告放款批發商,有放款批發商控告放款零售商;有消費者控告銀行、聯準會、財政部,有金融監理單位控告金融機構;有…控告…。有不滿或為維護本身權益,又繳得起裁費的受害者本當對涉嫌加害者提告。

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由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為人民提供政府服務,其中司法部門在體制中為大家提供各方(人民之間、政府之間、人民與政府之間)爭議的裁判服務。許多人都說司法是正義最後的防線,但司法人員不是神,他們有人類都有的七情六慾和能力限制,他們的品格水準不高於人類平均值,所以大家不宜對司法部門的效能有過高期望;司法人員一樣需要時時被人民督察。司法人員一樣需要時時被人民督察,但人民如何督察司法表現?
 
限於能力,本回顧只列存標題,不討論金融領域的司法裁判問題。
                                  
國會

在一個影響重大的事件、或混亂、災難之後,總會深刻檢討、增刪法律與規章。譬如在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下仍然會有大到不能倒的企業規模問題,如何是好?政府與私人合伙開辦營利事業,即使是不入股的支持設立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合適嗎?如何規範很可能造成系統危機的影子銀行系統?…
 
對於金融領域的立法,其牽扯非幾篇短文可澄清,本回顧也不討論。有興趣者不妨先觀察2010/07/21生效的Dodd-Frank Act,以及有關各方對其中伏克爾法則Volcker Rule限制商業銀行自身從事投資業務部份之爭議,判讀法案條文與爭議所表徵的深層意義。成為社會主流prevailing在鬥爭中獲勝或被多數認同)的價值觀對社會發展有根本性影響。主流價值觀如何形成?企業或組織文化如何形成?
 
全球各主要地區,尤其是我們所處的大中華地區,在各種生活領域中主流價值觀變化的趨勢如何?想賺錢的、想促進社會公義的、想…的應該如何看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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