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同胞都企盼經濟能夠繼續發展,不斷提出想法各自努力;歷屆政府也從來没有停止過委託國內外專家進行如何增加競爭力、促使產業升級的研究,陸續擬訂政策推動實施。大家都大致知道世界主要國家提振經濟的具體做法
,對於台灣應該努力的大方向也早就形成主流意見,但因為努力的績效不彰
、無法止住人均實質生活水準持續緩步下跌的趨勢而擔憂。
本系列(台灣的經濟發展)歸納我們應該努力之大方向仍然不出老生常談的範疇:
–增進兩岸合作、大幅減少國防經費(系列之八)
–以奬勵辦法促使台灣本地產業升級(系列之九–本文)
–研判全球成長極、企業互助展開全球攻略(系列之十–尚待撰寫)
–政府加速推動制度革新(系列之十一–尚待撰寫)
但觀點與習聞者略有不同。
一、目前台灣的優勢
在進入技術層面之前,我們還是先在比較大的框架中,檢視一下台灣同胞目前擁有的優勢競爭能力。
能力是絕對的,優劣勢是相對的。我們某項能力或產品與張三或甲產品相比居優勢,但與李四或乙產品相比時可能居劣勢,而全球連通互動,變數不少
。從全球總體看,目前台灣有些優勢:
1. 語文
最大的優勢是與大陸語文相同,如果台灣與大陸13億同胞需要藉助翻譯才能溝通,或我們得像學英文一樣花那麼多工夫學大陸語文,那…。兩岸企業家與科學家是全球最有能力帶領或組織運用大中華區發展能量的人,所有台灣同胞都置身於這個目前全球最大的能量群中。
2. 地理位置
從經濟地理的角度看,如果大陸長江三角洲及沿江經濟區未來會成為東亞的經濟中心一個世紀,東京、首爾、北京天津、武漢、重慶、香港深圳會成為環繞上海的次核心,則客觀的東亞系統環境會如何定位台灣?我們又怎麼主觀定位自己?以上述各城市為中心的各經濟區域會如何相互競爭或合作?互動情勢會如何演變?東南亞、中南半島、南亞、世界其他地區會如何互動演變?本系列曾在「二、台灣的地理區位與經濟發展」和「四、台灣未來總體經濟發展的定位」兩篇短文中提出拋磚引玉的思考起點。無可否認,和其他經濟區域比較,與未來東亞經濟中心距離近,是台灣一個不小的優勢。但如果我們處置不當,也有成為隔離性邊陲的風險。
3. 文明
由於天命加上後天的努力,在台灣寶島上有原住民遺留+日本人遺留+大陸移民先後帶來+從美國傳來+前數十年大家產銷研合作到全球拼生意帶回來的各種優良文化…,綜合起來形成我們今天的文明,生活舒適程度目前在亞洲僅次於日本。文明是一種能力,没有日積月累三十年以上的功夫,整個社會無法涵養出愛清潔、排隊、說謝謝、樂於助人的自然習慣。文明也是一種土壤與環境,在不同的土壤與環境中會生長出不同的植物動物;當代台灣的青少年當然與老生代不同。台灣目前的文明適合生長什麼樣有全球競爭力的產品與產業?需要各行各業有經驗的企業家與科學家們研判並帶領大家試驗
。現在台灣經濟很悶,表示大家還没有找到適栽適養的品種。但換個角度看
,台灣老生代當年幾乎是赤手空拳跟著父祖輩一起拼出目前的文明,當代台灣青少年没有辦法在既有基礎上自己拼點東西出來嗎?一定可以的。
4. 45歲以上同胞的經驗
本系列於「五、拼命般的動能與經濟發展」一文中列出不少台灣在過去一甲子曾經大量外銷的產品,現在45歲以上的同胞都有自己或追隨父祖輩研發生產與銷售的經驗,這些經驗在比我們後進的國家中是很有用的,端看各行各業的企業家與科學家們如何帶領或組織運用。
5. 青年學生們能力強
新聞經常報導台灣青年學生們參加各國際發明比賽、與幾種基礎學科競賽名列前茅的消息(註一),表示台灣新生代的能力很強,只要持續積極努力,將來在全球競賽場中一定會有很好的表現。
6. 不算低的人均儲蓄(註二)
扣除養老所需之外的儲蓄都可以變成資本投資。台灣同胞目前可以同時靠文明、經驗能力和資本賺錢,與比我們後進的國家相較,這是很大的優勢。
7. 全球各地都有華僑
無庸贅言,華僑對台灣企業在全球各地推廣市場的助益不小;有這種條件的國家不多。
8. ………
二、挑選適合在台灣本地生產的產品
由台灣居民們出資的公司,如果其研發生產行銷等業務都僱用外國人在外國進行,賺了錢後讓台灣股東們分到資本利得,當然是對台灣的貢獻;但除了少數關鍵職務外,它無法提供台灣同胞就業機會。要降低失業率、維持或提高工資水準,我們必需找到適合在台灣生產的產品,以替代目前的進口、
增加出口。這是當前的難題,但因為台灣的科技水準離先進國家仍有相當大距離、工資水準(換算為先進國家貨幣後)離先進國家也仍有相當大距離
,這兩個相當大的距離加上前述目前台灣的優勢,就構成了我們的機會。
譬如在生產高級鋼→研製工具機、與半自動甚至自動化較精密的輕型機械設備和消費產品→…這條附加價值鏈上,台灣具有不弱的競爭能力。又譬如在人類處理資通訊的能力出現突破性成長後,許多相關物件自然會朝向關聯處理自動化、智能化的方向發展,而人類為了連結、操控不同組合與層級的關聯物件群組,會出現組建網絡、設立控管與決策中心的需求;在這個以往由先進國家主控的發展方向上,台灣由於在附加價值鏈上對於不少元件具有研發與生產能力,已經擁有參賽條件甚至競爭優勢。這兩條附加價值鏈落在台灣境內的部份不短。
台灣以往一甲子在那麼多不同領域有那麼多大量外銷的產品,而跨領域整合式創新佔有創新發展最大的版圖,我們不宜妄自菲薄。在各產業許多關聯產品群組中,我們的科學家與企業家們肯定能夠把握若干可賺錢新產品的研製能力與延伸發展的機會,甚至己位於突破的關口。
如果政府(代表全國同胞)能夠提供一些協助,將大有助於加速找到適合在台灣本地生產的新產品,逐步優化我們的經濟基礎。
三、制訂獎勵投資創新辦法
台灣曾於1960/09/10~1990/12/31實施獎勵投資條例;1991/01/01~2010/05/12實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010/05/12起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其法定實施期間至2019/12/31為止。(註三)
因為各行各業的企業家與科學家們最了解在自己熟悉的附加價值鏈(上游下游左游右游)中,有那些對台灣而言的新產品、在政府什麼獎勵條件下可能在台灣生根茁壯,政府可以鼓勵企業家與科學家們提出來,企業家與科學家們也可以主動向政府提出來。
本文認為政府可以將創新產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引進外資來台製造現成的較高階產品、一類是台商自行在台研製。獎勵原來台灣没有的新產品不會減損政府原有的稅基,即使減損也很有限,所以獎勵條件不宜太瑣碎太小氣,譬如:
1. 吸引外資來台製造之前台灣力有未逮的現成較高階產品
請各行各業的企業家與科學家們自行選擇產品項目,連絡到可能的投資者,再與政府協議:
若干年內(以X倍回本的合理時間估算)完全免除與營利事業有關之公司稅捐;
廠辦所需土地、不含機器設備之素廠房與辦公室均由政府取得或新建後無償出租若干年,投資者於若干年後開始給付合理之租金、或以合理之價格買斷;
若干名外國經營幹部與技術專家若干年在台住房(住房標準由雙方議定,不含裝飾燈飾與傢俱)由政府無償提供,期滿無償返還政府;
若干年內免除外國經營幹部與技術專家在台工作期間與所得有關之全部稅捐。
除約定數量常住台灣之外國籍經營幹部與技術專家外,其餘員工中至少需有Y%(譬如80%)為台灣籍;
但需依法向政府申報財務報表;啓動生產後除遇不可抗力情事,每年需有最低外銷實績,使政府之補助在徵稅前能與創造之就業機會平衡。
在如上優惠條件下,對於替代進口之產品應無需限制進口。另需視個案情況訂定避免詐欺條款。
2. 鼓勵在台有廠辦之台商在台研製創新產品
(政府與各行各業共同研訂何謂台資企業、創新產品、改良式創新產品、在台生產、在台研發…)
鼓勵企業主持或參與由政府出資補助之研發專案(如第四節簡述)
台資企業所有在台生產創新產品外銷,包括在台研發專利對外國人之授權收入,於若干年內(以Z倍回本的合理時間估算)完全免除與營利事業有關之公司稅捐。
對於改良式創新產品其超過上一代產品之外銷收入,減免W%與營利事業有關之公司稅捐。
因為是針對個別產品免除或減免其外銷收入的稅捐,要處理好認定與稽核作業。
四、台灣有條件成為全球第二級科技的研發重鎮
如果把研究工作分為基礎研究(與實用目的無關)、應用基礎研究、新產品(包括舊產品改良)開發研究三類,以台灣的海島環境,不大、但也不太小的幅員規模,與目前的經濟與科技基礎,多數同胞可能會同意研發經費的分配應以產品開發為主,小部份應用基礎研究為輔。如果大家夠努力,以台灣目前的條件,頗有機會成為全球第二級的科技研發重鎮、創新科技與創新社會制度的實驗場之一,賺取研發利益;一般說來研發利益比生產利益大得多
。
政府多年來花在補助法人研究機構(中研院、中科院、工研院、資策會、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金屬工業研究中心…)研究、補助學術或政府研究機構(學校、水產試驗所…)研究、各部會委托專題研究、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補助企業科技專案研究方面的經費不少,但有用的產出少了一點。
即使過度功利導向不夠優雅人文,但我們現在財政困窘,必需增加功利導向的比例。鑑於目前企業界各行各業愈來愈多研發幹部的水準未必比學校教授低、學校教育與產業界需求不宜脫節、民間效率一般比政府高…,本文認為政府在全國所補助之研究發展經費中,由企業界人士擔任專案主持人的比例應自0%逐年成長到一半。在政府補助,由企業界主持的研發專案中:
–企業與政府各出資51、49%,各期專案費用在雙方資金按期到位後撥付;
–協同主持人必需由主持人自政府或準政府研究機構、或學校中聘請;
–來自企業與來自政府研究機構及學校兩個部門之研發人員,其研究津貼(
企業員工與教授或機構研究員均各有本薪、學生為實習)總金額按企業與
政府之投資比例二分;
–研發標的為企業可銷售之改良式創新產品、或可收取使用權利金之技術;
當然能有創新程度更高的產品更好;
–研發專案可無償使用參與學校與機構之實驗室設備(屬於政府對企業不計
入專案投資金額之補助;政府宜開放公有實驗室收取合理費用,供民間企
業使用)
–政府參與企業研發專案之用意在促進產學合作、協助企業分攤研發投資之
風險。對企業來說研發成功機率很高的專案無需政府參與,所以如果合作
的研發專案失敗,雙方認賠就是。如果企業認為研發成果可以產生銷售利
潤,企業與政府就將研發成果折價後按投資比例持分,由企業以自家股票
買斷研發成果、或雙方以研發成果另行集資成立新營利事業、或將成果出
售予第三人。若雙方就研發成果之估價無法達成協議,認為估價應高之政
府部門應在結案後三個月內自己、或找第三人買下企業所持分部份,否則
以企業之訂價為定價。
對於提升台灣研發能量而言,直接鼓勵企業研發可銷售之產品,要比鼓勵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有效;而且對研發中心來說,獲得的獎勵金額更多。如果企業覺得在台灣比在其他地方更容易研發出暢銷產品,就會在台灣設立規模比較大的研發中心。
若扣除研發成份較低的「純產品設計」,以台灣目前政府與民間投入研發經費的比例而言,政府遠大於民間。台灣已經到了民間逐步增加研發經費,超過政府研發支出的時候,希望本文建議的方法能夠加速這個發展過程。若實施這個方法,應該就不再需要其他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五、政府與企業界合作,一起把台灣的士氣帶起來
如果我們不提高競爭產品的進口障礙,理論上應可降低獎勵辦法在國際間引發爭議的機率;同時我們目前的產業創新條例給政府很大的作為空間,政府可與企業領袖們合作,就上述引進外資與台資企業在台創新兩大類型,各安排幾個申請成功的案例,連續出台,把同胞們的士氣帶起來,大家持續努力
,再開新局。這不難吧!如果連這都做不到,那台灣是真有點麻煩了。麻煩在那裡?雖然國家社會不會倒閉,但…
註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目前有34個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參加)2012年第5度進行國際學生評估計畫(Program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 Assessment;PISA),調查全球65個國家與地區合計約51萬名15歲少年在閱讀、數學、科學與問題解決能力三個項目的表現,本文摘錄其排名如下表:
Mathematics
|
|
Reading
|
|
Science
|
|||
1
|
上海
|
|
1
|
上海
|
|
1
|
上海
|
2
|
新加坡
|
|
2
|
香港
|
|
2
|
香港
|
3
|
香港
|
|
3
|
新加坡
|
|
3
|
新加坡
|
4
|
台灣
|
|
4
|
日本
|
|
4
|
日本
|
5
|
韓國
|
|
5
|
韓國
|
|
5
|
芬蘭
|
6
|
澳門
|
|
6
|
芬蘭
|
|
6
|
Estonia
|
7
|
日本
|
|
7
|
台灣
|
|
7
|
韓國
|
8
|
列支敦
|
|
7
|
加拿大
|
|
8
|
越南
|
9
|
瑞士
|
|
7
|
愛爾蘭
|
|
9
|
波蘭
|
10
|
荷蘭
|
|
10
|
波蘭
|
|
10
|
加拿大
|
11
|
Estonia
|
|
11
|
Estonia
|
|
10
|
列支敦
|
12
|
芬蘭
|
|
11
|
列支敦
|
|
12
|
德國
|
13
|
加拿大
|
|
13
|
澳洲
|
|
13
|
台灣
|
13
|
波蘭
|
|
13
|
紐西蘭
|
|
14
|
荷蘭
|
15
|
比利時
|
|
15
|
荷蘭
|
|
14
|
愛爾蘭
|
上海少年同胞表現耀眼,他們在三個項目中都領先第二名頗大差距。
列支敦為Liechtenstein。
註二:美國中央情報局the World Factbook網站對全球152個國家與地區,其2013年估計儲蓄(個人+企業+政府)佔當年估計GDP之比值()進行排序,台灣排名第24。本文於2014/03/19將排名在台灣之前的國家與地區,扣除人口少於500萬者,並加入日本、歐盟與美國後摘錄如下:(除了歐盟人口為2013年7月之估計值外,其他人口均為CIA對2014年7月之估計值)
排名
|
|
|
人 口
|
4
|
大陸
|
49.0%
|
1,355,692,576
|
5
|
新加坡
|
48.3%
|
5,567,301
|
6
|
查德
|
46.4%
|
11,412,107
|
7
|
阿爾及利亞
|
45.5%
|
38,813,722
|
8
|
沙烏地
|
45.0%
|
27,345,986
|
10
|
Azerbaijan
|
41.0%
|
9,686,210
|
12
|
越南
|
38.4%
|
93,421,835
|
13
|
挪威
|
38.2%
|
5,147,792
|
14
|
阿聯酋
|
36.8%
|
5,628,805
|
18
|
馬來西亞
|
32.3%
|
30,073,353
|
21
|
南韓
|
31.9%
|
49,039,986
|
22
|
印尼
|
31.5%
|
253,609,643
|
23
|
瑞士
|
31.5%
|
8,061,516
|
24
|
台灣
|
31.3%
|
23,359,928
|
66
|
日本
|
22.1%
|
127,103,388
|
79
|
歐盟
|
19.2%
|
509,365,627
|
116
|
美國
|
13.5%
|
318,892,103
|
有幾個所得分配尚未很懸殊的國家其儲蓄率比我們高。
註三:
1. 獎勵投資條例在公佈與廢止間歷經15次修正,合計減免各種稅捐總金額新台幣5,292億元(NTD529,225,939,000);1973年減免金額相當於稅收實徵額21.8%最高,佔15%以上者有9年(1971~1976、1982、1984、1986)。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公佈與廢止間歷經10次修正,合計減免各種稅捐總金額新台幣16,386億元(NTD1,638,648,390,000);2009年減免金額新台幣1,967億元(NTD196,681,848,000)最高。自2007年起財政部未公佈減免金額相當於稅收實徵額之比例,本文依減免金額推測,於2006~2012年間均佔15%以上(
2012年合計產業創新條例減免額)。
3. 產業創新條例於2012年減免各種稅捐總金額新台幣57億元(
NTD5,735,101,000)
4.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財政統計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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